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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1993年,甲公司與丙經營部(負責人:周振國)簽訂《集資聯建宿舍樓協議》,約定甲公司出資54.6萬余元,取得位于某高校院內宿舍樓中的兩套房屋(即一號房屋、二號房屋)。甲公司依約支付全部款項,并于1994年接收房屋,由員工裝修并長期使用至今。
然而,因當時政策限制,非校方人員無法直接辦理產權登記。校方提出:可先將房屋登記在兩名職工——王立新、陳志明名下,待條件允許再過戶。2006年,王、陳二人共同出具《情況說明》,明確承認:“房屋系甲公司購買,僅因辦證需要暫登記在我名下,同意配合過戶至甲公司指定人員名下。”
此后多年,王、陳始終拒絕配合。2023年,甲公司已完成注銷,其唯一股東乙公司作為權利承繼人,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并判令王、陳配合過戶。
王、陳辯稱:
房屋系其以“房改成本價”購買,有《房屋買賣契約》和產權證;
甲公司無轉賬記錄,且起訴已超20年訴訟時效;
自己才是合法所有權人。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王立新、陳志明于七日內分別協助將一號、二號房屋過戶至乙公司名下;
注:法院認定,雙方存在“借名買房”關系,且物權請求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三、法院說理要點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房屋真實權利歸屬及是否存在借名合意。
經查:
甲公司全額支付購房款及相關費用,有發票、付款憑證為證;
房屋自1994年交付起,一直由甲公司員工占有、使用、繳納水電物業費;
王、陳雖持有產權證,但未提供任何出資證據;
其2006年簽署的《情況說明》明確承認房屋屬甲公司所有,構成對事實的自認;
因政策限制無法直接登記,借名具有合理事由;
原告主張的是物權確認及過戶,屬于物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法院強調:
“不動產權屬應以真實權利狀態為準。
名義登記人若未出資、未使用、且自認非真實權利人,不得以產權證對抗實際權利人。”
四、律師提示
本案勝訴關鍵在于“政策限制+真實出資+名義人自認” 三重證據鏈,給類似客戶幾點啟示:
“政策性借名”具有正當性:
因身份、資質、政策等客觀原因無法登記,法院通常認可借名合理性;
物權請求不受20年時效限制:
要求確認所有權、辦理過戶,屬于物權保護,不適用訴訟時效抗辯。
? 建議:
遇政策限制需借名時,務必讓名義人簽署書面確認文件;
保留所有付款、裝修、物業、水電等憑證;
若名義人反悔,立即起訴確權+申請財產保全,防止房屋被轉移。
借名買房律師靳雙權團隊專注處理歷史遺留房產、政策性借名、企業資產確權等復雜糾紛,已成功代理多起類似勝訴案件。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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