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港口接駁服務背景下船員上岸休息便利現狀調查報告
----福建省漳州輪船有限公司 陳新民 船長
船員上岸休息是保障其身心健康、維系職業穩定性的基本需求,更是法律與國際公約明確保障的基本權利,而港內接駁服務作為銜接船邊與港外公共空間的核心紐帶,直接決定船員上岸休息權利的實現程度。《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MLC 2006)明確提出“由于航運業的全球性特點,海員需要特殊保護”,并倡導保障海員休息權利與岸基福利便利。本次調查聚焦“國內大部分港口無港內船員接駁服務”這一核心現實,該現實已嚴重影響船員上岸休息權利的實現,與海事勞工公約的倡導要求相悖。通過實地走訪沿海及內河各類港口、訪談船員及港口管理人員、收集行業統計數據等方式,系統梳理船員上岸休息的實際現狀,剖析無接駁服務帶來的核心困境,為后續優化船員服務保障體系、落實公約倡導、保障船員合法權利提供精準依據。
一、 核心現狀:超七成港口無港內接駁服務,船員上岸“最先一公里”普遍梗阻
調查數據顯示,當前國內超70%的港口(含中小型沿海港口、內陸河港、偏遠漁港及部分通用碼頭)未配備任何形式的港內船員接駁服務,僅廈門港、寧波港、上海港等少數沿海樞紐港口依托政策試點,建成了以接駁車、交通艇為核心的港內接駁體系。這種“少數試點、多數空白”的格局,構成了國內船員上岸休息便利現狀的核心底色,更直接導致多數港口船員的上岸休息權利難以有效實現,與《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保障船員休息權利、提供岸基便利的倡導要求存在顯著差距。其中無接駁服務港口的船員上岸通行條件普遍惡劣,具體呈現兩大特征:
無固定接駁載體,通行全靠“徒步+自發”:在無接駁服務的港口,船員從船邊登岸后,需自行解決港內通行問題。多數港區范圍廣闊,碼頭與港區入口距離可達2-5公里,部分遠海碼頭甚至超過10公里,船員需全程徒步,攜帶行李時負擔更重;少數港口允許船員搭乘港區作業車輛(如叉車、轉運貨車),但此類車輛無固定班次、無安全保障,且需提前與港區管理人員溝通,通行效率極低,部分船員因溝通不暢或安全顧慮直接放棄上岸。
無銜接引導機制,港內港外“斷聯”:即便船員徒步抵達港區入口,也缺乏對接港外公共交通的引導服務。多數無接駁服務的港口位于偏遠區域,港區入口無公交站點、出租車停靠點,船員需再徒步1-3公里才能抵達最近的公共交通樞紐;部分港口未設置任何指引標識,船員對港區周邊的醫療、商超、住宿等休息相關設施一無所知,即便上岸也難以快速找到符合需求的服務場所。
港內接駁服務的缺失,不僅是“通行難”的單一問題,更引發了船員上岸休息全鏈條的便利缺失,本質上構成了對船員上岸休息權利的損害,與《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中“保障船員休息權利、給予船員特殊保護”的核心倡導相悖,直接導致多數船員“不愿上岸、不敢上岸、上岸也難休息”,具體困境體現在三個層面:
(一) 基礎出行梗阻:上岸成本過高,多數船員放棄上岸
無接駁服務直接推高了船員上岸的時間成本與體力成本,導致船員主動或被動放棄上岸,最終使得《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所保障的上岸休息權利落空。調查顯示,在無接駁服務的港口,船員從船邊登岸到抵達港區外公共區域,平均耗時1.5-2小時,遠超有接駁服務港口的15-30分鐘;體力消耗方面,長途徒步疊加行李負重,讓長期在船作業的船員倍感疲憊。在此背景下,近60%的受訪船員表示,若船舶靠港時間不足4小時,會直接放棄上岸;即便靠港時間較長,也僅選擇“短暫登岸透氣”,而非真正意義上的休息放松。某內河港口受訪船員坦言:“靠港就一天,光來回走路就要3個多小時,還不如在船上待著,省得折騰。”這種因接駁缺失導致的“上岸難”,直接剝奪了船員享受公約所倡導的岸基休息便利的權利。
(二) 公共服務可達性低:上岸后“無處可去、無事可辦”
船員上岸的核心需求包括醫療就診、物資采購、休閑放松等,這些需求對應的是船員的基本生活與福利權利,而《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也倡導為船員提供充分的岸基醫療、福利保障。但無接駁服務直接讓這些權利難以落地,具體表現為:
醫療需求難保障:船員長期在船易出現皮膚疾病、關節不適等問題,需及時就醫,但無接駁服務港口的港區周邊多無醫療機構,船員需輾轉多次交通才能抵達醫院,部分急性病癥因延誤治療加重;
生活采購不便:船員需補充個人衣物、食品等物資,但無接駁服務港口的港區入口多為工業區或農村區域,無大型商超,僅能在小型便利店購買少量商品,選擇有限;
休閑需求難滿足:多數無接駁服務港口周邊無公園、影院、書店等休閑場所,船員上岸后只能在港區周邊閑逛,難以實現身心放松的休息目標。
更關鍵的是,部分船員的政務需求(如船員證書換發、信息更新)也因無接駁服務難以落實,只能等到船舶停靠有接駁服務的樞紐港口時集中辦理,增加了職業運營的不確定性。
(三) 安全與權益風險疊加:上岸休息無保障
無接駁服務還加劇了船員上岸后的安全與權益風險。一方面,船員徒步穿越港區作業區域時,需避讓大型裝卸設備、運輸車輛,存在碰撞、墜落等安全隱患;部分偏遠港口港區周邊治安環境復雜,船員單獨上岸可能面臨財物損失風險。另一方面,若船員因徒步耗時過長錯過船舶開航時間,需自行承擔滯留費用,甚至面臨用人單位處罰;而因無接駁服務導致的上岸相關糾紛(如搭乘作業車輛受傷),由于責任界定模糊,船員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
三、 少數有接駁服務港口的對比啟示:接駁服務是提升上岸便利的核心關鍵
與大部分無接駁服務港口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廈門港、寧波港等試點港口通過完善港內接駁服務,顯著提升了船員上岸休息便利度。這些港口依托“24小時接駁車+固定站點+信息指引”的模式,實現船員“船邊—港區入口—公共交通樞紐”的無縫銜接,船員上岸平均耗時縮短至30分鐘內;同時,接駁站點同步配備休息區、咨詢臺,提供周邊醫療、商超、政務服務的精準指引,讓船員上岸后能快速對接所需服務。
對比數據顯示,有接駁服務港口的船員上岸率超80%,近90%的受訪船員對上岸休息便利度表示滿意;而無接駁服務港口的船員上岸率不足30%,滿意度僅25%。這一差異充分證明:港內接駁服務是破解船員上岸休息困境的核心抓手,缺乏這一基礎服務,即便周邊存在公共服務設施,也難以轉化為船員的實際便利。
四、 核心癥結總結
綜上,國內大部分港口無港內接駁服務的現實,已成為制約船員上岸休息便利的核心瓶頸,更嚴重損害了船員的上岸休息權利,與《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保障船員休息權利、給予船員特殊保護”的核心倡導相悖。其本質是港口服務體系中“船員以人為本”理念的缺失,更是對公約倡導要求落實不到位的體現,具體表現為:一是港口規劃未將船員接駁服務納入基礎配套,重貨物運輸、輕船員服務,忽視了船員權利保障與公約落實需求;二是中小型港口與偏遠港口因資金、資源限制,無力承擔接駁服務的建設與運營成本,導致船員權利保障存在區域失衡;三是行業層面缺乏針對港內接駁服務的強制性標準與考核機制,導致服務建設“憑自愿、看條件”,難以形成穩定的船員權利保障體系。若不解決這一核心問題,船員上岸休息的基本權利將持續受損,《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的倡導要求也無法真正落地,最終影響航運業的穩定與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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