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介紹:當法院傳票不期而至
當收到法院的傳票,看到原告起訴要求“退還貨款”并“支付高額違約金”時,作為被告的A公司負責人甲,陷入了前所未有的焦慮與困惑。這不僅僅是一紙訴狀,更意味著公司可能面臨巨額資金被凍結、商譽受損以及漫長的訴訟煎熬。案件源于一份看似普通的設備買賣合同,但如今卻演變成一場復雜的法律攻防戰。
數年前,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一份《環保設備買賣合同》,約定由A公司向B公司購買一套總價184.5萬元的定制設備。合同約定,B公司需根據A公司后續提供的技術圖紙和協議進行生產并發貨。合同簽訂后,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一筆177萬元的款項,轉賬備注僅為“貨款”。然而,由于后續技術細節未能敲定,A公司始終未向B公司提供生產所必需的圖紙和技術協議,設備生產陷入停滯。時光荏苒,數年過去,B公司未曾發貨,A公司也未曾催促。
令甲萬萬沒想到的是,時隔多年,B公司竟一紙訴狀將A公司告上法庭。B公司的訴訟請求明確而尖銳:第一,請求法院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環保設備買賣合同》;第二,請求判令A公司向其“退還”已支付的177萬元“預付款”;第三,請求判令A公司支付高達合同總價30%的違約金,即55.35萬元。訴狀中,B公司言之鑿鑿,稱A公司支付177萬元后,其已備好貨物,但因A公司違約不提供圖紙導致無法發貨,故A公司構成根本違約,應承擔全部責任。
甲感到既冤枉又壓力巨大。177萬元在當時支付時,公司內部財務記錄雖有標注,但對外溝通并未明確其僅對應此份合同。更關鍵的是,A公司與B公司存在長期合作關系,在此合同簽訂前后,A公司尚拖欠B公司其他多份合同項下的貨款,金額遠超177萬元。這筆款項的性質究竟為何?是這份新合同的預付款,還是償還舊債的貨款?這成為了本案第一個致命的爭議焦點。而法院的傳票顯示,B公司選擇在其自身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理由是其訴訟請求包含“退還貨幣”,故其作為“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即為合同履行地,擁有管轄權。這個程序上的第一步,已然讓身處外地的A公司陷入了被動。
二、裁判結果與理由
裁判結果: 某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原告B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確認涉案《環保設備買賣合同》于訴訟中解除,但A公司無需向B公司退還177萬元,也無需支付55.35萬元違約金。
裁判理由: 法院的裁判主要基于以下兩個層面的認定:
關于177萬元款項性質的認定: 法院認為,該筆款項不能認定為系爭《環保設備買賣合同》的預付款。理由在于:第一,該筆款項支付時,轉賬憑證僅注明“貨款”,未明確指向特定合同;第二,支付該筆款項的當日,A公司同時向B公司支付了另外多筆款項,明確用于清償以往合同的欠款;第三,該筆177萬元支付后,A公司在長達數年的時間里未催促發貨或提供圖紙,與常理不符;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點,A公司與B公司之間存在多筆舊債,且A公司長期拖欠貨款。根據《民法典》關于清償抵充的規定,當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若債務人在清償時未作指定,則應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本案中,A公司支付款項時未指定清償對象,故該177萬元應依法抵充其欠付B公司的到期舊債。因此,B公司主張該筆款項為本案合同預付款,缺乏事實依據。
關于違約責任的認定: 基于上述認定,涉案《環保設備買賣合同》的預付款并未實際支付。同時,根據合同約定,B公司履行加工制造義務的前提是A公司提供技術圖紙和協議,而A公司始終未提供,已構成先期違約。因此,法院認定A公司系本案合同的違約方。鑒于合同已無繼續履行的可能,且雙方在訴訟中均同意解除,法院對合同解除予以確認。但由于A公司的付款義務已被抵充舊債而消滅,B公司要求“退還”預付款的請求無事實基礎;同時,因A公司違約,B公司作為守約方本可主張違約金,但其訴請是基于“A公司付款后其違約”的邏輯,該邏輯前提不成立,故其違約金請求亦不予支持。
三、法律分析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本案看似是一起普通的買賣合同糾紛,實則涉及“合同管轄的確定”與“實體債務抵充”兩大核心法律戰場,非常具有典型意義。對于被告而言,在應訴時需具備立體化的抗辯思維,既要在程序上爭取主動權,也要在實體上筑牢防線。
(一)程序先行:精準擊破“給付貨幣”的管轄陷阱
本案首先給所有被告提了一個醒:不能忽視程序抗辯。原告B公司試圖通過訴訟請求中包含“退還貨款”這一金錢給付內容,將“爭議標的”認定為“給付貨幣”,進而依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8條,以其作為“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確定管轄法院。這是一種常見的訴訟策略,旨在爭取主場訴訟優勢,增加被告的應訴成本。
然而,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指出,這種理解是對法律的誤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觀點及相關參考案例,人民法院在認定“爭議標的”時,絕不能將其簡單等同于訴訟請求。“爭議標的”是指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義務本身。在本案以及類似的買賣合同中,雙方的合同義務是“交付貨物”和“支付價款”。當買方(本案原告)起訴要求“退還貨款”時,其訴訟請求表面是要求給錢,但實質是基于賣方(本案被告)未履行“交付貨物”這一核心合同義務而提出的補救措施。因此,真正的“爭議標的”是“交付貨物”,屬于“其他標的”。根據法律規定,合同履行地應為履行“交付貨物”義務一方(即賣方)所在地。若合同標的物為不動產,則為不動產所在地;若為非不動產,則通常為賣方住所地。
被告抗辯策略一(程序篇): 在收到起訴材料后,被告A公司應首先審查受訴法院是否有管轄權。若原告所在地法院立案,被告可在答辯期內及時提出管轄權異議。抗辯理由應明確指出:本案爭議標的為“交付標的物”,合同履行地應為被告A公司所在地或合同約定的交貨地,原告所在地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請求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成功提出管轄權異議,不僅能打亂原告的訴訟節奏,更能為被告贏得更便利、更公平的訴訟環境。這是上海律師在處理此類跨地域糾紛時常用的首要策略。
(二)實體攻堅:厘清款項性質與債務抵充規則
在實體審理層面,本案的勝負手在于對177萬元款項性質的認定。這直接涉及到《民法典》中關于“清償抵充”規則的運用。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分析,當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多筆相同種類債務(如多筆貨款),而單次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抵充順序按以下規則確定:首先看約定,其次看債務人指定,最后依法定順序。
約定抵充:雙方事先或事后協商一致,明確款項清償哪筆債務。
指定抵充:債務人在清償時(即付款時)單方指定款項用于清償哪筆債務。這個時間點要求非常嚴格,事后的單方指定(如本案中A公司數年后的發貨通知)不產生指定抵充的法律效力。
法定抵充:在沒有約定和指定時,依法定順序抵充:優先抵充已到期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缺乏擔保或擔保最少的債務;擔保相同的,抵充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到期先后順序;同時到期的,按比例抵充。
本案中,雙方無約定,A公司付款時僅在轉賬附言寫“貨款”,未指定對應合同,不構成有效指定。因此,應適用法定抵充規則。由于A公司拖欠B公司的歷史貨款均已到期,該177萬元應依法用于抵充舊債。法院的這一認定,不僅符合法律規定,也契合商事交易中維護交易安全穩定的誠信價值觀。
被告抗辯策略二(實體篇):
主張款項已抵充舊債:被告應系統梳理與原告之間的全部歷史交易合同、付款憑證及欠款情況,形成清晰的債務清單。向法庭證明,在支付涉案177萬元時,被告對原告存在多筆到期舊債。主張該筆支付屬于對到期舊債的清償,涉案合同項下的付款義務并未履行。
質疑原告的履約前提與違約指控:同時,被告應指出,根據合同約定,原告(賣方)的加工制造和發貨義務,是以被告(買方)提供圖紙和技術協議為前提的。被告未提供圖紙,原告的履約期限并未起算,其“備貨未發”不構成違約。相反,被告未支付合同預付款(因款項已抵充舊債)且未提供圖紙,可能構成先期違約。但這與原告主張的“退款+違約金”是基于完全不同的事實基礎。
關于違約金與定金罰則的辨析: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進一步提示,在合同糾紛中,原告可能同時或交替主張違約金、賠償損失乃至定金罰則。需注意,定金罰則(雙倍返還)通常適用于一方根本未履行債務的情形;如果合同已部分履行,只是履行不符合約定,則更可能適用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的條款。本案原告主張的是違約金,被告的抗辯重點在于其請求權基礎(即預付款已付且被告違約)不成立,而非違約金數額是否過高。
(三)訴訟標的理論的深層啟示
從更高的理論視角看,本案也反映了民事訴訟中“訴訟標的”識別的重要性。訴訟標的是法院審理和判決的對象,其識別關系到訴的合并、變更、既判力范圍等。在舊實體法說仍為我國司法實踐主要參照的背景下,訴訟標的常被理解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本案中,原告提出的“退還貨款請求權”和“支付違約金請求權”,看似是兩個請求權,但實則都源于同一個“交付貨物”的合同義務未履行這一基礎事實。專業的上海律師在代理被告時,會從整體上把握糾紛的實質,將防御重點集中在攻擊原告請求權所依賴的基礎事實(付款事實與違約事實)上,而非孤立地應對每一項訴訟請求。
四、風險提示
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本文章僅為法律分析參考,不構成律師執業意見。每個案件事實細節千差萬別,法律適用亦需具體分析。面對類似訴訟,尤其是涉及管轄爭議、多筆債務混同、違約金高昂的情況,建議盡早尋求專業法律幫助,制定全面的應訴策略。
五、律師介紹
俞強律師 爭議解決法律服務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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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理念: 致力于通過專業、高效、務實的解決方案,為客戶化解商事糾紛,捍衛核心權益,實現商業目標。
俞強律師,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擁有15年法律實務經驗,代理各類復雜民商事案件超過700件,深受客戶信賴。曾獲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并擔任上海政法學院實習導師。俞強律師帶領的團隊在處理公司股權、合同糾紛、金融資管等領域爭議方面尤為擅長,深知企業運營的痛點與法律風險的關鍵節點。
專業領域涵蓋:
公司股權糾紛:股東爭議、控制權爭奪、董監高責任等。
合同糾紛:買賣、擔保、建設工程、合伙協議等合同的訂立、履行、違約與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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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機構: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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