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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王秀蘭與丈夫趙建國育有三女。趙建國1985年去世后,單位將一套位于西城的公房(即一號房屋)由王秀蘭繼續承租。
1998年,該房按房改政策出售,王秀蘭以成本價14982元購得產權,并于2001年取得房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
2002年,王秀蘭去世。
其長女趙文靜起訴兩個妹妹,稱:
1998年購房款15771元系她出資;
母親2001年親筆寫下字據:“房由趙文靜購買,我去世后歸她所有”;
房屋由她裝修、繳費、長期居住,應屬她個人財產;
要求妹妹們配合將一號房屋過戶至其名下。
兩位妹妹堅決反對,稱:
購房使用的是父母雙方工齡,屬父母共同財產;
所謂“字據”字跡可疑,且從未在家庭協商中出示過;
趙文靜當年僅26歲,無能力支付房款;
因她未婚,家人同意她暫住,不代表放棄繼承權。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駁回趙文靜的全部訴訟請求。
注:法院認定,僅有單方遺囑性質的字據 + 無法充分證明出資 = 不構成借名買房關系。
三、法院說理要點
法院圍繞“是否存在借名買房合意”展開分析,指出:
“借名買房”需雙方事前達成合意:
借名行為必須發生在購房前或購房時,由借名人與出名人協商一致。而本案所謂“協議”形成于購房3年后、母親去世前半年,屬于單方遺囑性質的處分意愿,非合同。
字據不等于合同:
內容為“我故去后,由趙文靜所有”,是死后贈與或遺囑安排;
無雙方簽字,未約定權利義務,不符合《民法典》對“合同”的定義。
出資證據不足:
雖有取款記錄,但收款憑證顯示付款人為王秀蘭;
無法排除款項系家庭內部資助或代繳,不足以證明“全部出資”。
房屋性質特殊:
一號房屋系使用已故父親工齡+母親身份購買的房改房,具有遺產屬性,不能僅憑一方陳述否定其他繼承人權益。
四、律師提示
本案是“混淆遺囑與借名、用贍養替代產權”的典型敗訴案例,警示:
“我出的錢”≠“房子歸我”:
尤其在父母名下房改房中,若無明確借名協議,出資可能被認定為贍養支出或家庭內部贈與。
死后才生效的字條,不是借名合同:
借名買房必須在購房時完成意思表示,生前未過戶的“死后歸你”屬于遺囑范疇,需按繼承程序處理。
房改房涉及工齡折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即使登記在一方名下,也包含已故配偶的財產份額,子女無權直接主張確權。
? 建議:
若確為父母購房出資,應簽署書面代持協議并保留完整轉賬記錄;
如父母有意贈與,應在生前辦理贈與公證+過戶;
避免依賴“口頭承諾”或“死后字條”,此類證據在確權訴訟中幾乎無效。
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專注處理房改房、繼承確權、借名買房等家事房產糾紛,已成功代理多起類似案件。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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