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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的一項薈萃分析顯示精神障礙患者發生交通事故的風險與健康人群相比會增加接近2倍,這可能是因為精神障礙本身以及精神類藥物使用對駕駛行為存在不利影響。本期科普將為大家科普精神障礙患者駕駛汽車的安全性問題,包括三個部分內容:常見精神障礙與駕駛安全性;精神藥物與駕駛;以及我國對精神障礙患者駕駛行為的管理。
一
常見精神障礙與駕駛安全
1. 抑郁障礙
抑郁障礙存在精神運動性抑制,包括思維遲緩、注意力下降、活動減少等,在一些需要耗費精力處理的任務中可能表現出較慢的反應時間,對駕駛安全存在潛在影響。一項針對交通事故的調查研究發現,在導致致命交通事故的司機中有21%存在抑郁癥狀,在非致命交通事故中存在抑郁癥狀的比例則更高。
2. 雙相情感障礙
雙相情感障礙在躁狂/抑郁發作期間以及緩解期都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認知損害,包括注意力受損,思維速度變緩、執行功能缺陷等。德國一項關于雙相患者駕駛汽車的研究發現,只有不到半數接受了規范治療(心境穩定劑)的患者通過了駕駛能力測試,該研究還發現在駕駛技能方面使用拉莫三嗪患者的表現優于使用鋰鹽者,不過后續研究并沒有證實碳酸鋰會增加患者出現交通事故的風險。
3. 睡眠障礙
睡眠障礙患者出現日間疲勞和認知功能受損,無疑會增加交通事故的風險。一項研究的數據顯示,睡眠障礙患者發生嚴重交通事故的概率是健康人群的兩倍以上。
二
精神藥物與駕駛
1. 抗抑郁藥
服用抗抑郁藥患者發生交通事故的風險增加,尤其是在治療初始階段。相比于傳統抗抑郁藥,SSRIs存在一定優勢,但是駕駛能力與健康人群相比也存在一定程度減退,這可能是抑郁障礙本身也會對駕駛能力產生影響。需要注意的是,米氮平具有較強的鎮靜作用,盡管米氮平的首劑效應在晚上單詞服用時會不同程度上減輕,但是多數使用者都會出現影響駕駛的后遺癥。
2. 抗精神病藥
鎮靜作用和錐體外系反應可能會損害協調性和反應時間。大部分使用抗精神病藥的患者會出現駕駛能力的持續受損。一項研究發現,服用第二代抗精神病藥的患者,在駕駛能力方面的測試中表現好于第一代抗精神病藥患者。
3.抗驚厥藥(拉莫三嗪、卡馬西平、丙戊酸鹽)
用藥初期,劑量相關不良反應可能會影響駕駛技能,如視力模糊、鎮靜、共濟失調。
4.鎮靜安眠藥和抗焦慮藥
苯二氮卓類藥物可引起鎮靜、注意力、信息處理能力、記憶力以及運動協調能力受損。相關研究發現,在用于助眠時,苯二氮卓類藥物、佐匹克隆、唑吡坦有增加交通事故的風險,其中唑吡坦的藥代動力學存在性別差異,同劑量下女性血藥濃度普遍更高,因此使用唑吡坦的女性駕駛能力受到的影響更大。目前尚未有證據表明,褪黑素類藥物和扎萊普隆(可能是其半衰期較短,對次日日間功能影響較小)對駕駛能力存在負面效應。
5.鋰鹽
關于鋰鹽對駕駛能力的影響相關研究較少,一篇針對老年患者的研究發現,服用鋰鹽的老年患者出現交通事故風險可能增加,但尚不清楚對中青年是否有相似的影響。不過部分服用鋰鹽的患者會出現暗視力下降,不建議在漆黑環境下駕駛。
三
我國對精神障礙患者駕駛行為的管理
我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患有精神病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不過需要說明的是該規定并未指出“精神病”的具體定義及疾病分類。目前我國使用較多的是CD-10診斷標準。ICD-10中的精神障礙多達上百種,但是法律條文中提到的“精神病”是否包括ICD-10中的所有精神障礙還是部分并不明晰。此外,我國申請駕駛證階段精神疾病的報告主要依賴于患者的主動申報,并沒有交管部門與精神科或精神科醫生的信息聯通機制。
而對于已獲得駕駛證后出現精神障礙的患者,我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七條規定患有精神病的機動車駕駛人應注銷機動車駕駛證。該規定的要求與申請駕駛證階段的規定類似,但同樣并未明確“精神病”的具體定義及疾病分類,而持有駕駛證后精神疾病的報告也主要依賴于患者的主動申報。
四
小結
目前對于精神障礙患者駕駛行為的絕大多數研究都顯示出交通安全的不利影響,這可能是精神障礙本身也可能是精神藥物所帶來的負面影響。由于我國關于精神障礙患者駕駛汽車的規定還有待完善,對于患者而言建議在駕駛前同主治醫生進行溝通,評估是否存在不利于駕駛的風險因素,盡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損害。
附:英國交通管理局精神障礙管理條例(參考)
我國關于精神障礙患者駕駛能力及風險的研究相對匱乏,這里引用英國交通管理局2013年發布的精神障礙管理條例以供參考。
(1)單純焦慮或抑郁(不伴有顯著的記憶或注意問題、激越、行為紊亂或自殺觀念)
不需告知交通管理局,但患者自身應考慮所使用藥物對駕駛的影響。
(2)嚴重焦慮癥(伴有顯著的記憶或注意問題、激越、行為紊亂或自殺觀念)
需告知交通管理局,且在等待醫療評估結果期間應停止駕駛。在重新開始駕駛錢需要一段時間的穩定期。
(3)任何類型的急性精神病性障礙
需告知交通管理局。急性發作期必須停止駕駛,當滿足下列所有條件時,可考慮再次授予駕駛資格·:至少保持3個月良好且穩定的狀態;服從治療;恢復自知力;沒有損害駕駛能力的藥物不良反應;一份可以允許駕駛的專家報告;有不穩定病史或治療不依從的患者必須停止駕駛更長時間。
(4)輕躁狂/躁狂
需告知交通管理局。要求同(3),如果在過去12個月內出現過4次或以上心境波動時,需至少達到6個月的穩定期。
(5)慢性精神分裂癥或其他慢性精神病需告知交通管理局。
要求同(3),持續的癥狀,即使自知力首先,并非必須中斷駕駛,但這些癥狀不應引起顯著的注意問題、記憶損害或者駕駛時的注意力分散。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一些患者的精神病癥狀可能與道路情況有關。
(6)發育障礙(包括ADHD、孤獨癥譜系障礙等)
需告知交通管理局。發育障礙診斷本身并不是申請駕照的障礙,但需要考慮易沖動、意識不到自己行為對自己及他人影響等因素。
(7)人格障礙
需告知交通管理局。如果可能是危險駕駛的原因,將吊銷或拒發駕照。可根據醫療報告允許駕駛。
(8)酒精濫用
需告知交通管理局。對確認的持久性酒精濫用,將吊銷或拒發駕照,直到控制飲酒或成功戒酒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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