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之聲 │ “賣地”牟利?刑!
為牟利轉讓土地使用權,該如何定性?近日,徐聞法院對一起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案進行宣判,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基本案情
徐聞縣某村村民陳某長期占用本村國道旁一塊面積 4.5 畝的土地。2019 年 11 月 9 日,陳某委托其子陳某甲、妻子曾某作為甲方,與乙方李某簽訂《屋款協議》,以每畝 21 萬元的價格轉讓該地塊,收取轉讓款 94.5 萬元。經徐聞縣規劃建設辦公室現場勘測確認:涉案 4.5 畝土地屬于基本農田保護區,地類為水澆地,依法受國家特殊保護,嚴禁非法轉讓交易。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獲利94.5萬元,情節嚴重,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應予依法懲處。鑒于被告人陳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院以被告人陳某犯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法官說法
土地是國家重要自然資源,我國法律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進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將觸犯刑法,構成犯罪。本案的審判結果不僅讓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人員無處遁形,接受法律的懲罰,也對意圖破壞國家土地管理制度的人敲響警鐘,彰顯人民法院依法打擊肆意破壞土地資源犯罪的正義之聲。法官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國家對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有嚴格的規定,不要因為一時貪念而觸犯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并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等。
來源: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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