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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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不少當事人在拿到生效判決后,既想通過申請再審糾正可能存在錯誤的裁判,又擔心申請再審期間錯過申請強制執行的時效,陷入“維權兩難”的困惑。
那么,申請再審能否中斷強制執行程序的兩年訴訟時效?
一、法律根基: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斷事由有明確法定范圍
要厘清申請再審與執行時效中斷的關系,首先需明確申請執行時效的法律屬性及法定中斷事由。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但中斷事由必須符合法律的明確列舉,不能隨意擴大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斷事由主要包括四類:一是權利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二是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三是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要求;四是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從立法邏輯來看,執行時效中斷的核心是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或雙方就義務履行達成合意,而申請再審的核心目的是糾正生效裁判錯誤,二者的制度功能和指向對象完全不同——申請再審針對的是生效裁判本身,而非直接主張裁判確定的債權,因此無法納入上述法定中斷事由范疇。
同時,《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這一規則也從側面印證:申請再審不會對執行程序產生直接影響,自然也無法引發基于執行程序產生的申請執行時效中斷。
二、分情形拆解:不同再審階段對執行時效的影響
司法實踐中,申請再審的不同處理結果,對申請執行時效的影響存在顯著差異,需分三種核心情形精準區分,避免混淆:
1. 情形一:僅提交再審申請,未被裁定再審——不中斷執行時效
若當事人僅向法院提交了再審申請書,但法院尚未審查完畢,或最終裁定駁回再審申請,此時申請執行時效不會因提交再審申請的行為而中斷。
2. 情形二:再審申請被裁定再審——中斷執行時效,時效重新起算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3. 情形三:再審期間存在其他法定事由——按對應事由認定中斷
若當事人在申請再審的同時,還實施了申請強制執行、與對方達成履行和解協議、向對方提出履行要求等行為,或義務人主動同意履行義務,此時即便再審申請未被裁定再審,也會因上述法定事由產生執行時效中斷的效果。
周軍律師提醒,申請再審與執行時效中斷是兩個獨立的法律程序,單純的再審申請行為無法中斷申請執行時效。當事人切勿將申請再審視為規避執行時效的“保護傘”,否則可能陷入“再審被駁回、時效已屆滿”的雙重困境。若你在申請再審或申請強制執行過程中,對時效計算、程序銜接等問題存在疑問,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制定“再審+時效保全”的雙重方案,確保合法權益得到全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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