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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法院開庭審理楊某等3人侵犯著作權一案,重慶市武隆區檢察院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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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法院開庭審理楊某等3人侵犯著作權一案,重慶市武隆區檢察院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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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檢察官對相關物業公司數據安全管控等方面的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回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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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辦案組對案件證據進行分析。
企業的核心軟件,凝聚著團隊的技術心血與企業的發展根基,卻被楊某、廖某、彭某三人利用職務便利竊取、復制,通過非法銷售獲取高額利益。重慶市武隆區檢察院辦案組抽絲剝繭,從碎片證據中尋找突破口,憑借一份意外留存的備份數據還原案件真相,成功擊穿犯罪嫌疑人的僥幸心理,讓隱身于數據背后的侵犯企業知識產權行為無處遁形。近日,經該院提起公訴,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楊某、廖某、彭某三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均適用緩刑,各并處罰金。
“自立門戶”
離職員工的掙錢門道
“我們公司自主研發的系統軟件,被前員工楊某等人盜用后銷售牟利!”2025年1月9日,A公司負責人向武隆區公安機關報案。
前一個月,A公司接到了武隆區某行政職能部門工作人員的咨詢電話:“保障房管理信息系統怎么突然開始收費?”A公司十分詫異,雙方的服務合同早在兩年前就已到期,何來收費一說?
“難道是內部出了漏洞?”A公司負責人隨即前往該職能部門及下屬兩家物業公司核查。經過調查,楊某等人的侵權行為浮出水面。
原來,A公司是一家專注于軟件開發、計算機信息技術領域內技術開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自主研發的保障房社區智能管理系統V2.0、保障房人證核驗系統(簡稱“人證核驗系統”)V1.0等軟件產品,均已獲得國家版權局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早在2016年,A公司與該行政職能部門就原武隆區保障房管理信息系統項目展開合作。項目對接期間,楊某發現多個小區存在人臉識別等智能化管理需求,萌生了利用客戶資源私下接單的念頭。
2021年11月,楊某便以其親戚的名義注冊成立了B公司。為解決軟件來源問題,他將目標轉向原同事——技術研發人員廖某和硬件維護人員彭某,并以“好處費”及后期收益共享為誘餌,拉攏二人參與。三人形成分工:楊某負責銷售及設備采購,廖某負責軟件部署與維護,彭某負責培訓、硬件搭建及后期維護。
2022年5月,原武隆區保障房管理信息系統項目到期,同年5月底,楊某離職。此后為維持客戶關系,楊某仍擅自租用服務器,并交由廖某將該系統部署至服務器,供原單位繼續免費使用。
此外,在2022年至2023年期間,楊某還以B公司的名義與兩家物業公司簽訂了三個小區的智能化管理系統安裝合同。根據合同約定,保障房社區智能管理系統、對接武隆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業務管理系統數據接口開發、人證核驗系統及設備,銷售價格共計114.98萬元。
直至因“收費”問題與該單位協商未果,對方直接聯系A公司,這場隱蔽的侵權“生意”才最終暴露。
一份備份數據
案件的突破口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因難以認定銷售人證核驗系統及設備的成本,僅認定楊某等三人銷售保障房社區智能管理系統、對接武隆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業務管理系統數據接口開發所獲金額112.8萬元為違法所得。2025年4月27日,公安機關以涉嫌侵犯著作權罪將案件移送至武隆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我給三個小區使用的是C公司系統,軟件部署和調試都是廖某和彭某負責……”審查起訴階段,楊某仍心存僥幸,一方面堅稱未使用A公司的系統軟件,另一方面試圖將責任推給廖某和彭某二人。
為攻克這一技術型犯罪難題,武隆區檢察院第一時間成立辦案組,全面審查在案證據,系統梳理案件疑點。
楊某為何能“言之鑿鑿”地狡辯?經查,早在2024年12月向公安機關報案前,A公司已向重慶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隨后楊某收到法院傳票。為逃避責任,楊某立即指使廖某停用服務器,并刪除服務器和臉模機內的軟件程序,還統一口徑稱所用系統為外購的C公司系統,與A公司無關。
然而,廖某因擔心系統軟件運行期間積累的業務數據丟失,在清除服務器內數據前將數據做了備份,存儲于私人電腦中,命名為“武隆備份”。經專業鑒定,該備份中的系統軟件可執行代碼與A公司提供的對應系統軟件可執行代碼構成實質性相似。
對此,楊某的辯護律師提出:“廖某曾參與A公司相關系統研發,其個人電腦中的軟件并不能直接證明在涉案三個小區中實際使用的系統與A公司軟件具有實質性相似。”
證據鏈出現缺口,加上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案件一時陷入困境。
“如何證明‘武隆備份’中的系統軟件與‘三個小區’的關聯性?”辦案組及時轉變思路,提出引導偵查新方向——從“軟件功能”與“運行數據”反向破解。
圍繞這一思路,辦案組制定了詳細的補充偵查提綱,引導公安機關從A公司系統軟件與C公司系統的功能比對、“武隆備份”文件使用數據、楊某是否存在主觀明知三方面深入取證、固證,夯實證據基礎。
偵查工作隨即圍繞這三個核心展開。調查發現,B公司只購買了C公司系統中的一個云服務模塊,但是,項目合同里卻寫有保障房社區智能管理系統等軟件的功能與介紹,這為案件定性提供了關鍵突破口。
與此同時,辦案組進一步提取了“武隆備份”文件中存儲的臉模照片,經三個小區的工作人員辨認,確認照片中人員均為對應小區住戶,從而直接印證了系統軟件的實際使用情況。此外,通過調取分析楊某等三人的微信聊天記錄,辦案組進一步固定了楊某知曉廖某“復制”了A公司系統軟件的事實。環環相扣的證據鏈,最終鎖定了犯罪事實。
嚴懲與治理并重
推動公司構建長效防控機制
在扎實的證據面前,楊某起初仍拒不認罪。辦案檢察官從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后果、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等方面,對其開展了釋法說理和法治教育。楊某逐漸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違法性與危害性,最終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并表示自愿認罪認罰。
在此基礎上,辦案組進一步審慎認定涉案金額。鑒于涉案系統軟件屬于信息技術服務,銷售后還包含安裝、維護等環節,其合同總價不能直接等同于違法所得,應依法認定為非法經營數額。
經審查,對于合同約定的“對接武隆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業務管理系統數據接口開發”部分,楊某等人并未實際掌握相關軟件,也從未進行部署,故不予認定。最終,依法認定保障房社區智能管理系統和人證核驗系統的非法經營數額共計59.18萬元。
此外,楊某等人雖復制了保障房管理信息系統,但未實際銷售牟利,對該系統亦未認定違法所得以及非法經營數額。
經武隆區檢察院提起公訴,2025年11月21日,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楊某等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均適用緩刑,各并處罰金30萬元至3萬元不等。目前,楊某等3人已退出違法所得30.9萬元。
“辦案不止于辦結,更重要的是要為企業筑牢‘防護網’。”2025年11月26日,武隆區檢察院針對辦案中發現的兩家物業公司采購流程失控、數據安全管控薄弱等問題精準“開方”,制發具有針對性的檢察建議,推動其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收到檢察建議后,上述公司迅速展開系統性整改。在采購流程上,建立“先核授權,后采購”的審核機制,明確采購前需核查軟件授權資料及采購流程,同步建立軟件使用臺賬并定期更新核對,從源頭上扎緊制度籬笆;在數據安全上,組織對公司內部運營系統使用的軟件開展拉網式排查,及時清理風險點,確保系統運行安全可控;在人員管理上,加強對管理層及關鍵崗位人員的法治培訓。通過一系列舉措,公司不僅彌補了管理漏洞,更逐步構建起長效防控機制,為規范經營與長遠發展奠定了制度基礎。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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