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股份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轉讓的條款是否有效?
作者:唐青林 李舒 王盼(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閱讀提示:《公司法》修訂前第71條明確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有權對股權轉讓作出其他約定,但第137條則既未肯定亦未否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否也有權對股份轉讓作出其他約定。那么股份公司章程中股份轉讓限制性條款究竟效力如何?本文在此通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一則案例,對上述問題進行分析。
裁判要旨
公司法修訂前未明確禁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約定對股份轉讓加以限制,故應從公司實際情況、限制約定的合理性等角度綜合考量此種約定的效力。對于股東人數較少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為促進公司利益而合意達成的章程中股份轉讓限制條款,具有合理性,應屬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2023年修訂后的公司法細化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其持有股份的規(guī)則,明確股份有限公司可對股東進行股份轉讓的行為作出限制,但公司必須要將具體的限制寫入章程之中。)
案情簡介
一、恩菲公司為非上市股份公司,截至2017年11月,股東為有色工程公司(持股51.9%)、麥格理公司和世紀星河公司。
二、恩菲公司的章程規(guī)定:各股東轉讓股份需經麥格理公司事先同意。
三、2021年2月,有色工程公司與中冶生態(tài)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約定將持有的對恩菲公司51.9%股份轉讓給后者。另查明,本次股轉未取得麥格理公司同意。
四、麥格理公司因此訴至法院。北京四中院一審判決案涉股轉限制規(guī)定有效。
五、有色工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北京高院二審對一審該判決予以維持。
裁判要點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非上市股份公司能否約定限制股權轉讓,對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
首先,公司法對于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規(guī)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對股份公司則沒有相同規(guī)定。從立法精神來理解,這種區(qū)別對待是為體現(xiàn)兩類公司人合性與資合性的不同特性,因此判斷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轉限制約定是否有效,應從公司實際情況、限制約定的合理性等角度綜合考量該約定是否違背了公司法的立法精神。
其次,恩菲公司雖為股份公司,但僅有三名股東,人合性十分顯著;另外,恩菲公司章程中約定的股權轉讓條款也具有合理性。基于以上,有色工程公司對外轉讓股份應受公司章程等關于股份轉讓的限制性約定的約束。
實務經驗總結
前車之鑒,后事之師,為避免未來在類似糾紛中處于不利地位,筆者結合《民法典》、《公司法》及相關司法判例總結實務中的要點如下:
1.《公司法》修訂前第71條明確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有權對股權轉讓作出其他約定,但第137條則既未肯定亦未否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否也有權對股份轉讓作出其他約定。有觀點認為股份自由流通是股份公司的生命,原則上不應允許股份公司股東對自由轉讓股權約定限制性條件。《公司法》修訂前法律并未明文禁止股份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進行限制性規(guī)定,因此實務中股份公司的此類約定并非一定會被認定為無效,法院會綜合股份公司人數、股權轉讓限制性條款是否合理等因素來綜合判斷。通常來說,人數較少、人合性顯著的非上市股份公司達成的股份轉讓限制約定更容易得到法院認可。
2.2023年修訂后的公司法細化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其持有股份的規(guī)則,明確股份有限公司可對股東進行股份轉讓的行為作出限制,但公司必須要將具體的限制寫入章程之中。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jié)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guī)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修訂)
第五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八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應當將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一百五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東轉讓,也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公司章程對股份轉讓有限制的,其轉讓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現(xiàn)已失效)
第十一條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法院判決
以下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關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可否通過章程等約定對外轉讓股份的限制性條件的詳細論述:
關于案涉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通過章程等約定對外轉讓股份的限制性條件效力一節(jié)。首先,各方對公司章程和《合營合同》內容的約定是基于有色工程公司及恩菲公司的國資性質。其次,恩菲公司是一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屬于非上市公眾公司,其股東僅有三人,應允許這類公司的股東通過合意達成股份轉讓的限制性條件,尊重公司內部治理意思自治有色工程公司對外轉讓股份應受公司章程等關于股份轉讓的限制性約定的約束。
案件來源
中國有色工程有限公司等與北京世紀星河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2)京民終67號】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筆者總結相關裁判規(guī)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一)嚴重損害股東權利的股權轉讓限制條款無效。
案例1:趙某、昆明仟龍營養(yǎng)食品科研開發(fā)有限公司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云01民終2233號】
《公司法》雖然基于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因素賦予了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可以做出特殊規(guī)定,但如果章程規(guī)定違反法律規(guī)定侵害到股東合法權益的應當無效。仟龍公司2011年10月28日股東會對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條修訂內容僅規(guī)定了,除非公司100%股東同意,否則禁止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對于無法達到100%股東同意的條件下,禁止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同時,并未規(guī)定任何救濟途徑,嚴重損害了股東對其股份對應財產權的基本處分權;況且在形成該項內容時,本案上訴人趙某并未參加股東會表決,事后也未進行追認。因此,該條款因違反法律規(guī)定,損害股東合法權利而無效。
(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約定的股份轉讓限制條件具有合理性,并未侵害股東的財產性權利的,對公司與各股東具有約束力。
案例2:張家港保稅區(qū)千興投資貿易有限公司、夢蘭星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終1224號】
公司章程是關于公司組織和行為的自治規(guī)則,是公司的行為準則,對公司具有約束力。公司章程又具有契約的性質,體現(xiàn)了股東的共同意志,對公司股東也具有約束力。公司及股東應當遵守和執(zhí)行公司章程。案涉股份轉讓的目標公司夢蘭星河公司修訂后的公司章程對股東向第三方轉讓股份作出限制性規(guī)定,即應事先取得其他股東一致同意及其他條件。盡管該修訂后的公司章程并未在工商檔案中備案,未起到公示作用,但因夢蘭星河公司時任各股東均已蓋章確認,故在公司內部對公司股東應當具有約束力。夢蘭星河公司的股東在對外轉讓股份時,應當遵守公司章程相關規(guī)定。
案例3:宋某軍與西安市大華餐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陜民二申字第00215號】
首先,大華公司章程第十四條規(guī)定,“公司股權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團體和個人出售、轉讓。公司改制一年后,經董事會批準后可以公司內部贈與、轉讓和繼承。持股人死亡或退休經董事會批準后方可繼承、轉讓或由企業(yè)收購,持股人若辭職、調離或被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業(yè)收購。”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的規(guī)定,有限公司章程系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并對公司及全體股東產生一致約束力的規(guī)則性文件,宋某軍在公司章程上簽名的行為,應視為其對前述規(guī)定的認可和同意,該章程對大華公司及宋某軍均產生約束力。其次,基于有限責任公司封閉性和人合性的特點,由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轉讓股權作出某些限制性規(guī)定,系公司自治的體現(xiàn)。在本案中,大華公司進行企業(yè)改制時,宋某軍之所以成為大華公司的股東,其原因在于宋某軍與大華公司具有勞動合同關系,如果宋某軍與大華公司沒有建立勞動關系,宋某軍則沒有成為大華公司股東的可能性。同理,大華公司章程將是否與公司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作為確定股東身份的依據繼而作出“人走股留”的規(guī)定,符合有限責任公司封閉性和人合性的特點,亦系公司自治原則的體現(xiàn),不違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規(guī)定。第三,大華公司章程第十四條關于股權轉讓的規(guī)定,屬于對股東轉讓股權的限制性規(guī)定而非禁止性規(guī)定,宋某軍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沒有被公司章程所禁止,大華公司章程不存在侵害宋某軍股權轉讓的情形。綜上,本案一、二審法院均認定大華公司章程不違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的結論正確,宋某軍的此節(jié)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4:上訴人A公司為與被上訴人B、C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2)滬一中民四(商)終字第S1806號】
雖然A公司的章程規(guī)定股權轉讓必須經董事會通過,但是由于該規(guī)定與公司法的規(guī)定相悖,所以對本案各方當事人沒有約束力。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在我國公司法第三章中已經有明確的規(guī)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此處,并沒有限制性的規(guī)定股權轉讓必須經董事會決議的程序。并且,股權轉讓需經董事會決議的程序客觀上限制了公司法賦予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依法轉讓股權的法定權利,因此該規(guī)定不但與公司法相悖,而且完全不具有合理性,亦不屬于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的內容范疇。A公司關于公司法中沒有就此作出限制性規(guī)定的主張,曲解了公司法關于股權轉讓的相關規(guī)定,本院不予采納。
(三)章程中有關絕對禁止或變相禁止股權轉讓的條款違法無效。
案例5:周某桂、盧某泉股權轉讓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終3668號】
流通是股權的自然屬性,股東轉讓其股權的權利是應有之義。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條款或者全體股東協(xié)議限制股權轉讓必須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絕對禁止股權轉讓的規(guī)定無效。本案中,銅陵悅江公司四名股東通過協(xié)議禁止股權對外轉讓的約定應屬無效。現(xiàn)周某桂在庭審中明確了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拒絕受讓訴爭股權的情形,故周某桂、盧某泉之間的案涉股權轉讓行為合法有效。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主編唐青林律師簡介
唐青林律師
北京云亭律所創(chuàng)始合伙人
電話/微信: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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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青林律師,現(xiàn)為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chuàng)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公司法專業(yè)委員會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法學碩士。1999年考取律師資格,先后在農業(yè)部和律師事務所工作,至今從事法律服務長達26年。在公司法服務領域,唐青林律師“身經百戰(zhàn)”,為近百個疑難復雜訴訟案例和非訴訟項目提供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服務,積累了大量訴訟經驗和勝訴案例,是國內公司法領域活躍的知名律師。
社會兼職:
擔任最高人民法院訴訟咨詢監(jiān)督員(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公司法專業(yè)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yè)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校外導師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師多年來深耕公司法領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領域的實務著作:
[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個核心條款設計指引——基于200個公司章程及股東爭議真實案例深度解析》(主編,2019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規(guī)則解讀》(主編,2018年1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25個案由裁判綜述及辦案指南》(主編,2018年7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裁判綜述及訴訟指南》(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wèi)戰(zhàn)——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zhàn)術指導》(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訴訟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并購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yè)糾紛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5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論與律師實務》(副主編,2007年2月出版),國家知識產權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yè)并購法律實務》(副主編,2005年1月出版),群眾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wèi)戰(zhàn):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zhàn)術指導【第三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主編聯(lián)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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