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海南省紀委原副書記、省監委原副主任陳笑波受賄案,對被告人陳笑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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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9年,被告人陳笑波先后利用擔任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區委書記,澄邁縣委副書記、縣長,屯昌縣委書記,文昌市委書記,海南省紀委副書記、省監委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購置土地、工程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7年至2024年,陳笑波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735萬余元。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笑波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陳笑波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陳笑波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50余人旁聽了庭審。
來源:人民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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