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語:停玩“奇葩空調案”七法官幾天;發個隱身操盤的“疑難工亡案”三篇文書之一建言函。
、、、前已發布,這篇破局急就章,也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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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建言函,和澎湃新聞主筆沈彬的評論《》,基本同頻共振。他復旦畢業,有執業律師資格,進入媒體后,得過多次最高檢新聞辦嘉獎。
關于羅A因叔叔羅B猝死申報工亡的建言函
尊敬的XX,您好!
羅A能否因叔叔羅B猝死申報工亡?現呈上行政管理、司法、政治及社會效果、輿情多個維度的分析意見,謹供參考。并請指正。
一、行政管理維度。
羅A因叔叔猝死申報工亡,涉及三個行政確認行為:1、事實勞動關系確認;2、工亡確認;3、申報主體資格審查確認。貌似“堵點”是申報主體是否適格。
現行《工傷保險條例》說“近親屬”可以申報;但近親屬缺位,唯一的血親侄子能否申報?并沒禁止。若不予確認,可能招來行政不作為的指摘;若予以確認,倒不見得招來濫用職權、行政亂作為的指摘。這本質上,是個面對特殊個案,審慎運用自由裁量權的問題。
那么,就宜觀照《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本意:在勞資不對等情況下,傾斜保護勞動者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勞動力資源市場秩序。這也是貴科職能所在。
若對羅A申報資格不予認可,就會出現羅B死了白死,老板免賠(沒繳社保,工傷保險待遇由企業老板自負)的情況。而且會帶來明顯的沖擊勞動力資源市場正常秩序的負面效應——如導致一些無良老板偏愛使用羅B這樣的“伶仃人”——不繳社保,過度安排工作任務、肆意侵犯其權益——反正出事哪怕死了,免賠。這種情況是應予避免的。而反之,讓老板賠償,可起到以儆效尤,以鮮活案例進行風險提示,倒逼、促進老板們用工及時繳社保的作用。
二、司法維度。
1、12月20日,已呈上最高法機關報《人民法院報》署名評論文章《工傷死亡職工的侄女能否提起確認勞動關系之訴》(2022年5月19日,彭蕓、高繼凱),觀點為:在《民法典》時代,“原告具有代位繼承的合法權利,其提起訴訟具有實體利益,故應允許”;“在近親屬均不在世的情況下,應適當擴大訴訟實施權的主體范圍,將訴訟實施權賦予比繼承人范圍稍寬的死者親屬,防止訴訟落空”“防止出現用人單位逃脫法律責任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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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文雖只司法實務觀點性文章,但并非發表在法學刊物上,而是發表在最高法機關報上,是有一定導向意義、參考價值的。
2、遠在2005年,最高法行政審判庭曾發布第64號案例(李紹蘭訴山東聊城市勞社局工傷行政復議決定案),裁判要旨為:“職工工傷死亡且無直系親屬時,基于類似情形應作相同處理的基本法律原則,應類推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關于直系親屬有權申請工傷認定的規定,認定此情形下旁系近親屬具有工傷認定申請資格。”其核心是:“類似情形應作相同處理的基本法律原則……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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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裁判文書,山東高法政務號上發布的,我細細看過了。
概言之,當時適用第一版即2003年版《工傷保險條例》,“直系親屬”可以申報,但工亡者無直系親屬,只有個旁系妹妹。裁判結果是類推到讓妹妹申報了。
現行《工傷保險條例》,“直系親屬”已修改為“近親屬”,即包含旁系兄弟姐妹這一級了。但羅家這種情況,羅B的旁系兄弟姐妹也不存在;是否可以秉承上述指導性類案的裁判精神,也類推一輪,推到次一級的唯一血親侄子呢?
社會學家費孝通在《鄉土中國》中說,中國家庭、家族制度,重視人倫。“倫是什么呢?……就是從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發生社會關系的那一群人里所發生的一輪輪波紋的差序。”“我們社會中最重要的親屬關系就是這種丟石頭形成同心圓波紋的性質。”在“直系親屬”有權申報的年代,裁判準許類推一輪,讓旁系妹妹申報;在“近親屬”有權申報的現今,也類推一輪,讓旁系血親唯一侄子申報,是符合上述最高法類案裁判要旨的。
3、2021年元旦生效的《民法典》,建立了侄甥代位繼承制度,主要考量是隨著社會情勢發展,失獨家庭、丁克家庭不少。法律需要回應現實,需要引導血親之間相互幫扶,及讓財富在親族內部傳承。家庭穩、家族穩,則社會穩,從而起到維護社會秩序穩定的作用。
隨后該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報》第4期發布了第14號參閱案例——王海兵訴李玉明、浙商財保惠民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當時媒體的宣傳是:“江蘇適用《民法典》首案”,獲得省高法第16屆“金槌獎”三等獎。該案裁判要旨是:“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但具有財產屬性,可參照遺產分配規則處理,被侵權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向侵權人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報》點評是:“本案通過類推適用《民法典》第1128條的代位繼承規定,支持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的主張,防止出現“撞了白撞”“有損不賠等不良社會導向”“本案是對充分保障私有財產在血緣家族內部流轉的民法精神的生動詮釋,有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人們重視親情、鼓勵親屬間相互扶助、養老育幼、共同守望。”該案發生在鹽城。
而工傷事故里的工亡補助金,和交通事故里的死亡賠償金,在法律屬性上的定位,是基本一致的。即雖然并非嚴格意義上的遺產(故能對抗債權;一般遺產不能對抗債權);但法理上,也是采用的“繼承喪失說”;司法實務上,也是可參照遺產分配處理。
這從前述《人民法院報》所刊重慶市九龍坡區法院法官文章的觀點,及外省一些工亡補助金分割案裁判文書的釋法說理里,都能看到。
所以,可以說,貴部門遇到的,可能是個工傷領域“江蘇適用《民法典》首案”。
三、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維度。
如不讓羅A申請,羅B死了白死,老板不用賠,按老百姓的樸素認知,是不符合“天理、國法、人情”的。
應看到三點。
1、現在失獨家庭不少(尤其南通是個曾經執行計劃生育政策嚴格的地方)、丁克家庭不少,中青年人的生育意愿也不高。那么,今后“伶仃人”做工出了事,怎么賠?賠給誰?如果以歷史眼光、發展眼光來做個趨勢判斷的話,今后這類案例會越來越多的發生和曝出來。而政策、法規,也是必然早晚要回應這些現實問題的。即今天不讓血親侄子羅A申請;今后對小張、小馬們,還是要解禁的。那么,與其不讓羅A申請,讓后來人譏笑,在今后的媒體報道里被反復作為反面教材給提及,影響南通公共部門形象;還不如配合《民法典》的代位繼承機制的推行,做個前瞻性的,順應趨勢的,“第一個吃螃蟹”的好事。也來個工傷領域“江蘇適用《民法典》首案”。
2、南通是個老齡化程度比較嚴重的城市。城市活力在哪里?發展后勁在哪里?還是要吸引外來人才及勞動力不斷流入,創造價值,還要借重“新市民”。故而,通過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準確把握《工傷保險條例》立法本意),準予羅A申請,那么,會起到“千金買馬骨”式的,招徠外地人才、勞動力流入的良好效應。說明我們這個城市政府部門不錯,公共服務做得好,對原市民、新市民一視同仁,不歧視,不欺生,不虧待外來人才和勞動力,戮力保障社會公平。這簡直是在打城市品牌宣傳的廣告呀!權當“千金買馬骨”也罷。
3、目前羅A這個事,對方當事人不要說工亡補助金了,連喪葬費都不肯出。如果處置不好,是很容易引發信訪事件乃至極端事件的。畢竟死者尸骨未寒,羅A對老家親族沒法交代呀。而人活著,是有尊嚴的。所以,這種威脅社會穩定,乃至誘發極端惡性事件的潛在風險,也該及時排除。
四、輿情維度。
這事目前沒曝光。原因是等貴部門研判結果。
XX,盡管一面之緣,但給人印象很不錯。無妨實話直說,已聯系省內外多家媒體。這次附個中華總工會機關報《工人日報》理論評論部工作人員的意見(考慮到隱私問題,模糊掉名字等),供參考。
這事具有新聞性。畢竟是特殊個案,背后又有社會背景——牽涉《民法典》代位繼承制度的運行,牽涉因失獨、丁克等原因造成的“伶仃人”,工亡怎么賠、賠給誰,能不能白死、不賠這樣的社會問題。
如貴部門處置妥當,將是個傳播度比較高的“正能量”新聞,有利于南通城市形象的品牌宣傳。反之,當然不算啥負面新聞(因襲慣例,不同意羅A申報也不違規),但會是個社會問題類新聞。且還不是地域性新聞;而是全國性新聞。這是由此事所反映的問題的性質,和潛在的普遍性、趨勢性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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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部門遇到這個事,估計左右都是要做行政案件的被告了。如不同意羅A申報,羅A只能先提起行政訴訟(請諒解);反之,如果同意,則也很可能會被對方當事人告。
羅A做原告,有贏面,貴部門可能有敗訴風險;而那幾個老板做原告,則贏面肯定是貴局。畢竟,貴部門若是基于《工傷保險條例》立法本意,參考最高法案例、江蘇高院公報案例,綜合研判,行使自由裁量權,規范勞動力市場秩序,保護勞動者權益,避免用人單位逃避法律責任,避免出現“三不管真空地帶”,這肯定沒毛病;且條例里并沒禁止羅A這樣的旁系唯一血親申報,沒說不可以。他的權利是潛在的。有其他近親屬則輪不到他,沒其他近親屬,則他的權利會被激活。這也是配合《民法典》的代位繼承機制,是符合趨勢的,是得人心的;而對方幾個老板,連安葬費都不給出,不占理,連公平、公序良俗等法律基本原則都違背了,怎么贏得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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懇請XX及貴部門,站在羅A,站在勞動者,站在正義這一邊。謝謝。
禮!
捉刀者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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