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龐慧敏 通訊員鄒玲珍)如果職工從事的是采礦、化工等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勞動合同到期時是否可以簡單地以“到期終止”為由與職工一拍兩散?近日,廣西合山市人民法院的一份判決給出答案,也給用人單位敲響警鐘。
王某自2020年起在甲公司礦井擔任井下采掘工,最后一期勞動合同于2024年2月28日到期。2024年春節前,該礦井停產檢修,同年2月20日復產。檢修期間,王某曾詢問復工時間,甲公司未予答復。合同期滿后,甲公司既未按法律規定組織王某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也未正式為王某辦理終止勞動關系手續,王某此后未再返崗工作。
2025年2月,王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2024年2月至2025年1月的生活費。仲裁委裁決甲公司向王某支付2024年2月的生活費1352元。王某不服,訴至法院。甲公司稱,停產檢修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不應支付生活費,且雙方勞動關系已終止,王某的訴求缺乏依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時,必須組織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未完成檢查前,勞動合同不得終止,應當續延至相應情形消失時。
王某從事的井下采掘工作屬于典型的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甲公司在合同期滿后未安排其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故雙方勞動關系依法處于“法定續延”狀態,并未終止。在勞動關系續延期間,甲公司既未安排王某工作,也未支付工資,導致王某非因本人原因處于停工狀態。依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停工期間的基本生活費。
一審法院判決甲公司應向王某支付2024年2月至2025年1月停工期間的生活費差額,共計14872元。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廣西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清晰地揭示了涉職業病危害崗位勞動關系終止的特殊規則——“法定續延”制度。這不僅是法律程序上的要求,更是對勞動者健康權的實質性保護。對用人單位而言,應徹底摒棄“合同期滿即了事”的簡單思維。對于礦工、化工操作員等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必須將職業健康管理納入用工全流程,規范執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避免因程序瑕疵承擔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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