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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民辦學校關聯交易行為,保障各方合法權益,引導規范民辦教育發展,日前,上海市教委制定《上海市民辦學校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其中明確,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不得與利益關聯方進行交易。
在上海市實施除義務教育以外的其他學歷教育、學前教育的民辦學校(以下簡稱“民辦學校”),其關聯交易的開展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管理辦法》明確,民辦學校利益關聯方是指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實際控制人、校長、董(理)事、監事、財務負責人等以及與上述組織或者個人之間存在互相控制和影響關系、可能導致民辦學校利益被轉移的組織或者個人。民辦學校關聯交易是指民辦學校與利益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勞務或義務等行為,不論是否收取價款。
民辦學校與利益關聯方進行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允的原則,合法合規、誠實信用、合理定價、規范決策、獨立交易,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學校利益和師生權益。對民辦學校關聯交易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和穿透監管的原則進行認定和監管,保護各方合法權益。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全市民辦學校關聯交易政策制定,做好對區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工作。會同市級財政、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加強對民辦高等學校關聯交易的監督管理。區級教育行政部門落實民辦學校關聯交易相關要求,會同區級財政、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加強對區域內民辦學校關聯交易的監督管理。
民辦學校應當根據《管理辦法》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建立健全校內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完善利益關聯方名單制定、定價論證、決策審議、執行立檔、財務審計、監督報告、信息披露、責任追究等內控機制。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實際控制人、校長、董(理)事、監事、財務負責人等,對學校具有忠實勤勉義務,應當將可能產生關聯交易行為的利益關聯方、關聯關系等,向民辦學校決策機構進行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民辦學校應當建立利益關聯方名單并及時更新,利益關聯方名單包括關聯方基本信息及關聯關系說明等內容,并向董(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報備。利益關聯方在執行關聯交易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約或者損害民辦學校利益行為的,民辦學校應當在利益關聯方名單中作“限制交易”的標注。
民辦學校的監事或者監事會應當依法行使監督職權,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監督,重點關注關聯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公允性、獨立性以及對學校財務狀況及教育教學活動的影響,同時監督關聯交易執行情況。涉及關聯交易的學校,應當將關聯交易情況納入年度學校財務工作報告,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
民辦學校應當建立利益關聯方交易信息披露機制,將關聯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納入學校信息公開整體工作,及時、真實、準確、完整披露關聯交易信息,不得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民辦學校與利益關聯方開展關聯交易的監管,按年度對關聯交易進行審查。除年度審查外,還可適時對額度大、頻次高的關聯交易開展專項審查。民辦學校會同利益關聯方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會同財政、稅務、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開展民辦學校年度檢查和年度報告時,將關聯交易作為重要內容。民辦學校關聯交易年度審查工作可以與年度檢查和年度報告工作合并開展。
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民辦學校應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計,并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報告中對關聯交易作專項披露和評價。
民辦學校要及時整改不合法合規的關聯交易,整改不及時、或整改后2年內再次發生同類關聯交易違規行為的,其年度檢查結果認定、招生計劃下達、民辦教育發展資金撥付、財政經費項目支持、競爭性項目申報等將受影響。
原標題:《上海市教委發文,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不得與利益關聯方進行交易》
欄目主編:徐瑞哲
本文作者:解放日報 許沁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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