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舊志考:“東安縣古志”實來自于明萬歷《東安縣志》殘本
近日,承蒙云浮市云安區地方志辦公室葉廣學主任邀約,筆者著手梳理現存云浮舊志歷代《東安縣志》的版本流變。坦白而言,筆者雖對明萬歷五年東安建縣之前的地方歷史略有涉獵,但對于建縣后方志編纂的具體情況,所知確實有限。借此契機,筆者對現存最早的康熙十一年《東安縣志》進行了細致考察,其中附錄《東安縣古志》引起了筆者的特別注意,并由此牽引出一段關于方志版本源流的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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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安縣古志》僅有七個筒子頁
云浮地區現存最早的舊志為清康熙十一年(1672)由知縣張其善主持纂修的《東安縣志》。在該志的卷末,以“備考”名義附刻了一部名為《東安縣古志》的文獻。此“古志”篇幅極為有限,僅存七個筒子頁(其后雖另有三個題為“姓氏”的筒子頁,但經辨析,并非“古志”內容)。這七頁內容涵蓋了沿革、山川、城池、公署、學校、坊都、水利、賦役、壇廟、開創文武職官等十余個子目,可謂麻雀雖小,五臟俱全。
那么,這個被鄭重附錄的《東安縣古志》究竟所指為何?在張其善修志之前,東安縣有據可查的志書僅有兩種:一是明萬歷年間由知縣郭濂主持修纂的《東安縣志》,二是清康熙七年(1668)由知縣韓允嘉纂修的《東安縣志》。遺憾的是,這兩部志書后世皆已亡佚。通過初步分析,筆者傾向于認為,此“古志”應即失傳已久的明萬歷《東安縣志》之殘本。
從“古”字釋義看:“古”與“今”相對,泛指時代久遠者。康熙十一年斷無將僅僅四年前成書的康熙七年志稱為“古志”之理。因此,“古志”不可能指韓允嘉所修之志。再從古代志書的編纂慣例來看,通常會將前一部緊鄰的志書稱為“舊志”,例如光緒《德慶州志》便將前一部乾隆《德慶州志》稱作“舊志”,而康熙十一年《東安縣志》中多次提及的“舊志”,指向康熙七年韓允嘉本,如卷二《輿地志》載“羅漢巖,在晉康鄉,近甘通巖,高丈余。舊志云:‘內有十八羅漢古像’后人移置九星巖”,又載“舊志稱峰(指麒麟石,筆者注)勢近拱學宮,奇特異常,當有賢才輩出之應”,既然志書中已清晰區分“舊志”與“古志”,且“舊志”對應較近的康熙七年本,那么“古志”自然是指更早的萬歷郭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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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東安縣古志》的部分內容卻與“萬歷本殘本”的身份產生了矛盾:其《沿革》子目載“前朝萬歷五年建置”,對于明代志書而言,焉有自稱“前朝”之理?《風俗》子目更提及“猺狼雜處十之一二,異縣居民十之八九,峒落之民輒因小忿成訟。康熙十一年,知縣張其善禁文巧,明禮讓,目今向化息爭,依稀近古”,直接記錄了萬歷之后康熙年間的事跡,一部萬歷年間的志書,又如何能預知并記錄數十年后的清朝史實?這些內容使得這部“古志”看起來更像是一部清代文獻,而非明代古志。這無疑與之前的推斷產生了尖銳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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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這一沖突,筆者結合方志編纂的普遍現象,提出了一個“大膽假設”:康熙十一年,知縣張其善在主持重修縣志時,對作為底本之一的《東安縣古志》(即萬歷志殘本)進行了修改,并加入了當代的內容,以期在“古志”的權威框架內留下自己的政績記錄。
這種重刊舊志時增補當代信息的做法,在方志編纂中屢見不鮮。例如,康熙年間重刊的明崇禎《懷集縣志》便增添了康熙朝的職官信息;明萬歷《西寧縣志》在崇禎年間重刊時,也補入了崇禎年間的詩文。光緒朝重刊道光《肇慶府志》、民國時期重刊道光《東安縣志》均有修改輿圖的情況。因此,張其善修改古志文本,從動機和慣例上看,是完全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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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膽假設”需以“小心求證”為支撐,連續多日查閱史料無果后,筆者終于發現康熙二十六年(1687)《東安縣志》中同樣附錄了《東安縣古志》,其篇幅與子目均與康熙十一年本一致,說明二者源自同一原始底本,而差異集中于兩處內容:其一,《沿革》子目,康熙二十六年本載“國朝萬歷五年置”,康熙十一年本則被改為“前朝萬歷五年建置”,“國朝”是當代人對本朝的尊稱,符合明代志書提及萬歷年間的口吻;而“前朝”則是清代人對明朝的稱謂。這表明,張其善將原文的“國朝”篡改為了“前朝”;其二,《風俗》子目,康熙二十六年本未提及張其善治績,而是記載“猺狼雜處十之一二,異縣居民十之八九。自開縣筑城立籍居住者,則為土籍。迨后前來買受稅業者,則為客籍。每至試期,輒有冒籍之爭。于康熙七年,經前任韓縣令詳請土著六名,附籍三名,文武同,永為例,以息爭端”,收錄了康熙七年知縣韓允嘉處理土客籍學額爭端的事跡,與康熙十一年本中突出張其善政績的表述形成鮮明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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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發現完美印證了之前的假設。康熙二十六年本所附錄的《東安縣古志》,因其內容更符合明代志書原貌(使用“國朝”),且記錄的是前任知縣韓允嘉的政策,故而筆者認為是直接翻印自康熙七年《東安縣志》的附錄,未經張其善篡改。而張其善在康熙十一年修志時,為了凸顯自己,不僅修改了歷史表述,還“覆蓋”了前任知縣韓允嘉的政績,從而造成了文本的時代錯亂,給后世研究者設置了障礙。
萬歷《廣東通志》卷六十二《羅定州?風俗?東安縣》載:“猺獞雖討,殘孽未靖,峒落之民雖小忿,必鳴鑼會眾,殺其牛馬,賣其妻子,謂之傾家罰,與廣清遠之石坎、銀盞凹、大墳田大相類也。籍有土有客,土著仍鄙陋,附戶逞浮奢。土民未知文義,校童生則多附籍之人趨焉。有司分土客以寬收乎土著者。”通過比對明萬歷《廣東通志》記載,可以推斷韓允嘉、張其善二人均有意在權威的“古志”文本中附載各自解決社會問題的政策,以此作為歷史定論。這進一步解釋了他們修改文本的深層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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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通過對比康熙十一年與康熙二十六年兩部《東安縣志》所附《東安縣古志》的文本差異,并結合明萬歷《廣東通志》記載,可以確證實為明萬歷《東安縣志》殘本,其在清康熙年間被不同程度修改,但仍保留明代方志的基本內容與體例,具有重要的文獻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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