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紋身的一律開除!”湖南一15歲女學生,入學后被老師發現胳膊有紋身,當場開除學籍不準入學,不料女生惱羞成怒,要求學校賠15萬精神損失費,校方堅決不讓步!
2021年9月初,湖南長沙,一所職業技術學校的校園門口,一位15歲的女孩站在門口,手里緊握著剛剛退還的學費收據,臉上神情復雜。
她叫小麗(化名),剛剛經歷了一場突如其來的“開除風波”,事情的起因,僅僅是她手臂上那塊小小的卡通紋身。
她的父親站在一旁,情緒幾度失控,他不理解,為什么孩子一個簡單的紋身,竟能成為她被拒之門外的理由。
更不理解的是,學校為什么在她已經完成報到、繳費之后,才突然“翻舊賬”。
學校的回應很直接:“我們在招生簡章里寫得很清楚,學生不得有紋身,一律開除。”
這句話像錘子一樣砸在了家長的心上,他試圖講理,試圖協商,甚至提出馬上帶孩子去清洗紋身,但校方態度堅決,沒有回旋余地。
民警也到場協調過,但最終也無法改變校方的決定,最終,女孩被退學費處理,并被“請出”校園,這場風波未曾平息,反而不斷蔓延。
小麗和她父親并沒有就此認輸,一家人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學校的開除行為違法,并索賠15萬元的精神損失費。
這起案件迅速引發社會熱議,有人支持學校“嚴格管理”,認為紋身就是不良風氣的代表;也有人為小麗抱不平,認為學校的做法近乎“標簽化”與“歧視”。
這不是一場簡單的教育糾紛,這是一次權利與規則的正面沖撞。
小麗的紋身,是一個顏色淡淡的卡通圖案,面積不大,圖案也不涉及任何不良信息。
她說,那是她一次“年少輕狂”的決定,是在初中畢業后的一次暑假偷偷紋的,她并不知道,這個決定會在未來成為一道“門檻”。
職業學校的招生簡章里寫著“不得有紋身者入學”,但在她報名、繳費、正式報到時,學校并未進行外觀審查,也未在入學前提出任何異議。
直到入校幾天后的軍訓集訓期間,有老師偶然在她換衣服時看到紋身,事情才突然“爆發”。
“這不是管理,這是羞辱。”小麗的父親憤怒地說,“你們可以教育她,甚至警告她改正,但直接取消她的入學資格,在她已經成為學生之后,這種做法太過粗暴。”
他們的律師表示,學校的行為不僅缺乏法律依據,而且程序嚴重不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受國家保護。
學校無權僅憑一條內規就剝奪學生的受教育機會,更遑論是在未給予申辯機會的情況下。
法院一審時,長沙鐵路運輸法院明確指出:學校的決定違反了比例原則,也違背了程序正義。
雖然法院沒有支持15萬元的賠償請求,但確認了學校取消學籍的行為違法。
這是一次制度與人性的對話。
紋身,確實在不少人眼中代表著“叛逆”“不良”,尤其在傳統教育體系中,紋身往往被視為“問題學生”的標簽。
但問題是,標簽能否凌駕于法律之上?一個孩子的成長軌跡,是否可以因為一個行為就被徹底“定型”?
不少網友在評論區里爭論不休,一位用戶寫道:“15歲的孩子紋身,是管教缺失,學校沒錯。”
另一位則反駁:“一個15歲的孩子,紋了一個卡通圖案,就成了被開除的理由?那我們教育的意義是什么?”
教育的本質,是引導,是修正,而不是“清除異類”。
這起事件也引發了一些家長的反思,一位在職校任教的老師匿名接受采訪時表示,在他們學校,也有學生有紋身,但學校并沒有一律“掃地出門”。
“我們會找學生談話,了解背景,要求他們修改行為,有的學生后來自己去洗掉紋身,我們應該給他們機會。”
但并不是所有學校都能做到如此“理性”,部分職業學校為了“整頓校風”“打造形象”,對外宣稱“嚴格無紋身錄取”,但實際上缺乏任何法律依據。
更關鍵的問題在于,學校是否有權制定這樣的規定?教育法專家指出,學校有內部管理權沒錯,但內部管理不能違反國家法律。
一個紋身是否能構成拒絕入學的正當理由,需要在法律上有明確邊界,否則,類似的規定就可能變成“變相歧視”的工具。
在案件之后,小麗被迫轉入一所私立學校,學費高得多,家里經濟壓力陡然上升。
小麗母親曾哽咽著說:“我們不是縱容她紋身,我們是想給她一次重新開始的機會。”
很多人忽略了一個事實:孩子紋身,或許是一次錯誤,但不是罪過,教育,不是讓他們為錯誤付出“終身代價”,而是讓他們學會從錯誤中成長。
法院的判決,也釋放出一個清晰信號:學校可以有管理,但不能隨意剝奪學生的權利,教育法律的核心,是保護,而不是排斥。
在一些地方,學生因發型、穿著、談戀愛等行為被批評、處分,甚至被開除,并不少見。
教育走向了“高壓線”式的管理模式,忽視了個體差異,社會也在無形中構建了一道“行為標準墻”,一旦越界,就可能被推入“問題學生”的陣營。
但這些學生,大多都還不滿18歲,錯誤的行為,應該被糾正,而不是被壓垮。
教育的意義,不是篩選“完美”的學生,而是接納每一個“正在成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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