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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檢察長反成被告”的紀實名錄
一、引子:當“法律看門人”成為“圍獵”靶心
2023年12月20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一條不足百字的通報:
“北京市檢察院原黨組成員、副檢察長項明被開除黨籍,涉嫌受賄犯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短短數行,卻像一枚深水炸彈——北京,首都;副檢察長,法律監督“守門人”;被開除黨籍,意味著“雙開”靴子落地。
4個月后,2024年4月28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項明因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這是黨的十九大以來,全國首位被判處“死緩+終身監禁”的省級檢察院副檢察長,也是“皇城根下”首個適用終身監禁的政法高級干部。
“法律看門人”為何淪為“圍獵”標靶?當“檢察長”成為“被告”,權力失控的閥門究竟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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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時間軸:從“公訴席”到“被告席”的18年
(以下履歷均摘自北京市檢察院官網2018年發布的《領導信息》欄目及中央紀委國家監委2023年12月20日通報)
1979.09—1983.07 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學生
1983.08—1998.03 北京市檢察院書記員、助理檢察員、檢察員(其間1993.12—1997.12 任反貪局偵查一處副處長)
1998.03—2003.07 北京市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局長
2003.07—2011.03 北京市檢察院副檢察長、黨組成員
2011.03—2023.05 北京市檢察院副檢察長(正局級)、黨組副書記
2023.05—2023.12 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審查調查
2023.12.20 被開除黨籍、移送司法
2024.04.28 天津二中院一審判決:死緩+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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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情公開版:官方通報里的“四個故事”
(以下案情均來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書、天津二中院〔2024〕津02刑初11號判決書,文內不再逐段標注)
故事1 2004年“第一桶金”:
一張“批捕權”換了北京東三環一套房
2004年3月,北京某房地產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某,因串通投標罪被朝陽分局提請批準逮捕。案件報到市檢,項明在副檢察長辦公會上拍板:“證據不足,不捕。”
10天后,張某送來“感謝禮”——東三環百子灣某小區預售房合同,面積156平方米,總價208萬元,購房人寫著項明妻子王某。
判決書顯示,該房首付款68萬元由張某公司賬戶直接匯入開發商,剩余140萬元按揭貸款由張某公司按月償還,至2012年結清。
8年間,項明未支付任何房款、物業費、契稅。
這是項明受賄的開端,也是“批捕權”第一次被折算成北京一套房。
故事2 2013年“小舅子”當白手套:
一筆2000萬元“股票收益”
2013年,北京某科技企業IPO前夜,創始人李某找到項明“匯報”:如果檢方不再追查其十年前的一筆走私舊案,愿以“原始股”相贈。
項明把“白手套”交給小舅子——王某,無業,卻以“戰略投資者”身份認購200萬股,成本每股1元。
2014年企業上市,股價開盤38元。王某在股價峰值60元時分批拋售,獲利2000余萬元。
判決書認定,該筆“股票收益”系項明利用職權為李某謀取利益的對價,受賄金額以拋售時市場價計算,共計人民幣2000萬元。
故事3 2017年“巡視回馬槍”:
一次“退贓”演的雙面戲
2017年2月,中央第十一巡視組進駐北京市檢察院。
項明找到行賄人張某,讓其補簽一份“借款協議”,把2004年那套房偽裝成“借款購房”,并退給張某現金68萬元。
與此同時,他把140萬元按揭尾款一次性結清,讓銀行出具“結清證明”,企圖制造“已付款”假象。
然而,巡視組調取開發商原始財務憑證發現:首付款仍出自張某公司,且“借款協議”簽署日期為2017年3月,紙張卻是2016年生產。
細節暴露,項明“雙面戲”流產。
判決書載明,該行為被認定為“掩蓋犯罪事實”,依法不構成自首、退贓。
故事4 2021年“期權腐敗”:
一張“退休后才兌付”的銀行卡
2021年,項明已58歲,臨近退休。
某律所主任劉某送來一張招商銀行卡,卡內300萬元,密碼寫在便簽上,但約定“等項檢退下來后再用”。
劉某證言:“他怕在崗時收錢不安全,讓我先保管,退休后再激活。”
判決書認定,該筆款項雖尚未實際控制,但雙方已達成“權錢交易”合意,構成受賄既遂。
“期權腐敗”被司法確認,項明也成為北京政法系統首個因“退休兌付”模式被追責的省部級副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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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益鏈剖面:權力“三變”與圍獵“三步”
1. 權力“三變”
一變“批捕權”為“不捕權”——故事1;
二變“起訴權”為“不起訴權”——故事2;
三變“抗訴權”為“不抗訴權”——判決書記載,2015—2020年,項明對三起民事抗訴案件人為“壓案”,換來律所“顧問費”600萬元。
2. 圍獵“三步”
第一步“情感投資”——逢年過節,茅臺、金條、字畫先行;
第二步“利益捆綁”——原始股、低價房、代持理財層層嵌套;
第三步“期權鎖定”——“退休后再兌付”,讓權力余溫繼續變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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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發全景:一次“群眾舉報”如何穿透“檢察長”
2022年11月,北京市西城區一名退休檢察官實名舉報:
“百子灣那套房,項明沒花一分錢。”
舉報信直遞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最高檢紀檢監察組。
2023年1月,初核啟動;
5月6日,項明被帶離北京市檢察院會議室;
12月20日,雙開通報發布;
2024年4月28日,一審宣判。
從“舉報”到“宣判”,歷時17個月,比十八大以來北京同類廳級案件平均用時縮短4個月。
“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在首都檢察系統得到最直觀注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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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思想深讀:權力“內卷”與制度“補丁”
1. 內卷——“自辦自監”的悖論
項明曾長期分管反貪、公訴、申訴檢察,集“偵查、起訴、監督”三權于一身。
“誰來監督監督者”這一老命題,在他身上再次應驗。
2. 補丁——“捕訴一體”改革后的“外部干預”
北京在2018年試點“捕訴一體”,批捕、起訴由同一檢察官辦案組負責,內部制衡弱化。
判決顯示,項明正是利用這一改革空檔,將“捕”與“訴”同時壓下,讓案件在檢察環節“消失”。
3. 補丁升級——“負面清單”來了
2024年1月,最高檢印發《檢察人員違反規定過問案件“負面清單”》,明確“副檢察長以上領導干部,對具體案件提出傾向性意見,必須書面記錄、全程留痕”。
項明案成為“負面清單”第一個反面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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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終身監禁:一條“沒有出獄日期”的司法路徑
《刑法修正案(九)》創設“終身監禁”條款:對判處死緩的特大貪污受賄罪犯,法院可決定“在二年期滿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2016—2023年,全國共有11名中管干部被適用終身監禁,項明是第12人,也是首位來自檢察系統的。
“死緩+終身監禁”并非簡單的“死不了”,而是“生不如死”——
沒有減刑假釋,意味著無論立多大功、寫多少懺悔錄,都走不出高墻;
沒有刑滿釋放,意味著會見、親情電話、離監探親一律取消;
生命盡頭,才是刑期終點。
正如判決書中那句法諺:“讓腐敗者付出無法承受的成本,是對廉者最大的褒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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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結語:讓“看門人”永遠守住最后一道門
項明在懺悔錄里寫道:“我把法律當生意,最終法律把我當了標本。”
一句遲來的醒悟,道破權力異化的殘酷邏輯:
當批捕權、起訴權、監督權成為交換籌碼,法律的天平就會傾斜;
當“檢察長”變成“圍獵”對象,公平正義的城門就會洞開。
今天,我們以紀實之名,把這段皇城根下的腐敗樣本還原給公眾,不是為了獵奇,而是為了警醒:
“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不是口號,而是制度利刃;
“終身監禁”不是終點,而是新的起點。
讓執法者首先成為守法者,讓“看門人”永遠守住最后一道門——
這,正是反腐敗最樸素也最堅硬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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