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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高新公安查處一起違規存儲煙花爆竹案。經查,羅某貴在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違規將60余件不同品種煙花爆竹存放于所居住小區外圍某商鋪中,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羅某貴的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已依法對其處以行政拘留。目前,查獲的60余件煙花爆竹被被收繳轉運至專門存儲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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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提醒
煙花爆竹因屬于危險爆炸物質,其存儲必須具備嚴格的條件,除取得經營許可外,其存儲所需的場地建筑、室內環境、堆放數量、應急安防、管理人員等都有不同的規定要求。個人私自大量存儲,不僅違規,還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猶如人心惶惶的“地雷”,隨時可能危及自身及周邊居民的人身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內容來源:自流井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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