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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網絡報道,女子上班前送娃被撞 人社局稱送娃與上班路線相反不算工傷。
點評:
查看了一下相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個人認為將上下班“合理”的在途期間認定為在崗的規定在事實上無形中增加了勞資雙方的糾紛,無異于“畫蛇添足”,因為所謂的“合理”對于勞資雙方而言并不是一個不會產生歧義的詞匯。
講到上班,“班”的意思不用過多解釋,大家都很明白,就是在工作單位所屬范圍內從事相關工作和活動以及到崗后因工作安排發生的各種外出活動。
而如果強行將上班路途上這段時間也納入“上班”范疇,一旦在這個時間段發生各種意外,難免因人身傷害獲財產損失涉及到賠償時因勞資雙方理解的偏差而產生原本是不必要的糾紛,對當事雙方帶來身心上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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