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沒有對指揮、監督、協助、帶領作出具體要求。沒規定指揮時民警必須在輔警身邊,也沒規定指揮時民警可以不在輔警身邊,那么只要履行指揮職責就符合規定,至于怎么指揮沒有要求,所以對講機、電話遠程指揮,也是指揮。只有寫著帶領的,才是民警必須在輔警身邊的要求。
這個投訴輔警貼單是2025年9月30號的,發去年的是因為這個答復里面有關于輔警貼告知單的全國通用規定。
重慶市民投訴原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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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江新區交警執法問詢
根據《憲法》及《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公民依法享有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執法活動的監督權利。現就本人及周邊群眾關注的交通執法相關問題,本著實事求是原則進行問詢,懇請予以明確答復。
一、關于泊位合法性與違停認定的問題
本人在正規停車泊位內停車,因后車違規停放導致車身僅部分入位,隨即收到違法停車告知單,以“網格線附近50米內停車”為由被處罰200元。收到短信通知后5分鐘內我趕赴現場,未見到執法人員。
依據多地交管部門整治通告,網格線區域及路口50米范圍內嚴禁停車,但該區域施劃的正規停車泊位與上述禁令存在明顯沖突。若按“網格線50米內禁停”標準執行,該路段所有劃線泊位均應屬于違法設置范疇。請問:該停車泊位的施劃是否經過合法審批?若泊位合法,為何以“網格線50米內”為由處罰合規入位(因他人違規導致部分超出)的車輛?二者適用標準為何存在矛盾?
二、關于執法理念與處罰目的的問題
《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嚴禁逐利罰款”“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禁止“以罰代管”。本次處罰中,執法人員未現場告知整改,未聯系違停后車駕駛人,僅對受影響的本人作出頂格罰款。請問:針對此類因第三方違規引發的輕微泊位超出問題,是否有教育勸離等前置處理程序?當前對該區域的執法是否嚴格遵循“過罰相當”原則,而非單純以罰款為管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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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于輔警執法權限與程序合規性的問題
根據部里相關規定,輔警不具備獨立執法權,需在正式民警指導監督下開展輔助工作,包括拍照取證、張貼告知單等,且所有執法信息需經民警審核。但日常觀察中,多次發現單獨輔警開展貼單工作,且機器打印的罰單自帶固定民警簽名,無法確認是否為簽名民警本人審核,或存在輔警違規使用民警賬號權限的情況。
四、關于執法范圍與履職盡責的問題
根據最新交通管理規范,交管部門對人行道、梯坎等區域的違法停車具有執法權,當日停放在人行道和梯坎車輛眾多,對于妨礙來說,不是停在上面的車輛危害更大?
這里插一句,投訴人說的包括貼告知單,這個是投訴人自己理解。
兩江新區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在2025年11月6號作出答復:
網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情況我們已收悉。
1:機動車在交叉路口及50米以內路段、立交匝道、公共汽車站、網狀線、人行橫道線違反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屬于較重違法情節,根據《:道交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和《重慶市公安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相關規定,罰款200元。
2:關于輔警執法權限與程序合規性的問題。
根據《重慶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和第五項,及公安部交管局《非現場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操作規程(試行)》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對該路段違停車輛進行信息采集。輔警在執法過程中依照工作流程進行工作,未出現單獨執法的情況。
這里解釋一下,《非現場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操作規程(試行)》,本內容規定并授權了輔警貼單、群眾舉報轉為證據使用的依據。本句是作者解釋,與單位答復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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