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設工程領域,固定總價合同因其便于鎖定成本、簡化結算而備受發包人青睞。但建筑工程的復雜性決定了“按圖施工”往往只是理想狀態。地質條件變化、規劃指標調整、業主使用需求變更等因素,都會導致施工圖修改。
固定總價合同,在這種合同模式下,風險主要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需要根據合同約定的總價完成所有工作,無論實際工程量如何變化,除非出現合同約定的特殊情況。完工后雙方進行結算時,發包人認為,合同是總價包干,所有風險已包含在總價中;施工方認為,變更是發包人指令,增加的工程量是合同外額外工作,理應據實結算。此時,施工方該如何,拿回應得的變更工程款,變得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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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固定總價合同履行中,當事人以工程發生設計變更為由要求對工程價款予以調整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總價結算,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因工程發生設計變更等原因導致實際工程量增減,當事人要求對工程價款予以調整的,應當嚴格掌握,合同對工程價款調整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標準對工程量增減部分予以單獨結算,無法參照約定標準結算的,可以參照施工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
主張工程價款調整的當事人應當對合同約定施工的具體范圍、實際工程量增減的原因、數量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第九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價結算的,一方當事人要求按定額結算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履行過程中原材料價格發生重大變化的除外。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價結算的,因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變化或質量標準變化,當事人要求對工程量增加或減少部分按實結算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此可見,如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了固定總價結算方式,在沒有發生合同修改或者變更等情況導致工程量發生變化時,應該按照合同約定的包干總價格結算工程款,一方當事人請求變更造價的,法院不予支持;但若在原工程總報價說明范圍以外對項目進行了調整,承包方因項目調整要求增加工程造價的,對承包方的請求可以支持,且對該增減部分工程款的計算,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的,參照原合同約定的計價方法和標準進行結算。
法律依據
1. 核心法律原則: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可參照《建工司法解釋一》規定:因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或質量標準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計價標準結算。
這一規定為突破固定總價提供了直接的法律路徑。它精準地將“變更部分”的工程價款從原固定總價中剝離出來,單獨適用結算規則。
2. 地方司法指引:明確舉證責任與結算路徑各地高院為統一裁判尺度,出臺了更細致的指導意見
結算路徑: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變更,增加的工程量不屬于合同包干價范圍的,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的,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標準對工程量增減部分單獨結算;無法參照的,可以參照當地計價標準結算。舉證責任:主張調整價款的當事人,需對“合同約定的施工具體范圍、實際工程量增減的原因、數量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施工方指南
結合上述法律分析與案例,施工方若想在設計變更中成功維權,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 強化過程證據管理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施工方必須系統性地收集和固化所有證明“發包人提出變更”及“變更已實施”的證據:
· 書面指令:設計變更通知單、技術核定單、工程聯系單、監理例會紀要等,務必爭取發包方或監理方簽章確認。· 履行記錄:變更部位的施工日志、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影像資料(帶時間水印)、材料進場報驗單等。· 費用洽商:關于變更費用計算的往來函件、報價單、預算書,即使對方不確認,發送行為本身即可證明你方已主張權利。· 電子證據:微信、郵件等工作溝通記錄,能清晰反映變更指令來源和討論過程的,應及時整理歸檔。
2. 明確變更工程的計價方式
在實施變更前或過程中,應盡可能就新增部分的計價原則與發包人達成書面一致。順序如下:
(1)優先適用合同約定:查看原合同是否有變更估價條款(如“參照類似子目單價”)。(2)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對于重大變更,爭取簽訂補充協議,明確計價標準、下浮率等。(3)參考官方標準:若無法達成一致,在報價或索賠文件中,明確聲明將參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及工程所在地當期定額、信息價進行計算,為可能的訴訟鑒定奠定基礎。
3. 善用專業力量,提前介入
建設工程糾紛專業性強、證據龐雜。不應等到與發包人徹底鬧僵、結算無望時才想起找律師。
· 事前咨詢:在簽署合同階段,對變更、調價條款進行把關。· 事中介入:當發生重大變更或發包人久拖不決時,及時讓律師介入,指導證據固定和發函談判。· 事后訴訟:訴訟階段,律師能幫助組織證據鏈、應對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精準定位訴訟請求,極大提高勝訴率。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第二十條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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