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初,遼寧中普系P2P處置“資金挪用”案(參見本自媒體此前《中普系爆雷:官員秘密分案處理,律師、審計師成“挪用資金”主體》一文)二審在沈陽市中級法院開庭。
與一審以涉及“機密”(事實上僅是部分證據中提及對中普系暴雷后各級機關的處置往來文件等)未開庭審理不同,二審法院聽取了律師的建議,對該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此次庭審開庭結束后,部分涉案人家屬仍致函相關部門,投訴該案一審時在沈河區法院庭審中存在的問題:三次開庭更換六名“人民陪審員”,存在實質性架空人民陪審員,破壞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重大程序違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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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沈河區人民法院
我們采訪的法學專家指出,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中國司法制度的基本制度設計之一,雖然各地做法有所不同,且學界和業界對如何落實人民陪審員的實質性參與也有許多討論,但人民陪審員制度是刑事審判制度的重要基石,這一點并無疑義———若沈陽沈河區法院的這一做法屬實,導致一審審判員焦玉玲實際成為獨任審判員,則不僅構成重大程序違法,更涉及嚴重的刑事訴訟法乃至憲法問題。
一、陪審員如何成了法官焦玉玲的背景板和提線木偶
參與一審的知情人士介紹,本案總共開了三次庭,沈河區法院負責審理該案的焦玉玲法官換了6位陪審員,而且每次都不通知辯護人。
知情人士介紹,庭審中,一位辯護人看出了問題,發現上午出庭的兩個陪審員跟下午出庭的兩個陪審員完全不同,于是提出異議——此時,焦玉玲法官解釋說上午的兩位陪審員有社區活動過不來,所以下午就直接換了兩位陪審員。
更荒謬的是,該案第三次開庭時,合議庭三名成員中的兩名人民陪審員再次發生變動。據該案律師介紹,這兩位新陪審員對之前的庭審進度一無所知。按照法律規定,庭審活動本應重新進行,包括重新開展非法證據排除調查,然而法院卻直接強行推進庭審進程。
通過不斷更換人民陪審員,焦玉玲法官不僅直接取消了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且未組織庭前會議,在法庭調查環節也未對非法證據排除申請進行調查。在律師看來,焦玉玲法官的這些行為更像是由院長主持的獨任審判——這既是對人民陪審員的嚴重歧視,也是審判人員對庭審程序的嚴重漠視。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2018年通過并施行,通常簡稱《人民陪審員法》)是中國第一部專門規范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法律。
根據該法,符合條件的公民都有權利和義務擔任人民陪審員。經依法產生后,人民陪審員參加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在除法律特別規定外的多數事項上,與法官享有同等權利,同時必須忠實履行職責、保守審判秘密、遵守司法禮儀等。
人民陪審員的產生以隨機抽選為主,輔以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相結合的方式,旨在保證廣泛性、代表性和公正性,避免“固定陪審”或“熟人陪審”。最終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并公開宣誓就職。
根據這一立法,人民陪審員主要參與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審判。 普通情形下采用三人合議庭(1名法官 + 2名人民陪審員),陪審員與法官共同審理事實和法律問題,表決時少數服從多數。
對于社會影響重大、案情復雜或特定類型案件(如可能判處十年以上刑期、無期、死刑的刑事案件,以及公益訴訟,征地拆遷、生態環境、食品藥品安全等重大案件),采用七人合議庭(3名法官 + 4名人民陪審員),在七人合議庭中,人民陪審員主要負責事實認定問題,對法律適用問題可以參與討論但不參與表決。
為了保證人民陪審員適當履職,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必須保障陪審員依法履職,提供閱卷、開庭前告知、事實問題清單等便利;陪審員所在單位和基層組織也要保障其參審時間。陪審員享有履職保護、誤工補貼、交通食宿等物質保障。
理論上,陪審員和法官都是合議庭組成人員,都直接參與庭審調查、質證、辯論和事實認定(尤其在三人合議庭中陪審員與法官權利基本同等)。中途更換任何一人,都意味著新成員沒有完整、連續地參與之前的庭審過程,無法直接感知全部言詞證據和庭審氛圍,這可能會影響審判人員對案件事實的獨立判斷以及心證的形成。因此,在人民陪審員發生更換后,為保障直接言詞原則的貫徹執行,往往需要重新進行相關庭審程序,從而維護審判公正。
但在該案主審法官焦玉玲的操作下,這些人民陪審員成了呼之即來揮之即去的背景板和操線木偶,事實上已經導致了該案的審判存在重大程序違法問題。
二、事實的獨任法官焦玉玲不組織非法證據的排除審查
此次二審庭審中,辯護律師指出,一審焦玉玲法官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及《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程》的規定,審判程序違法。
熟悉該案一審的知情人士介紹,該案第一次開庭之前,辯護律師就向合議庭提出了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但焦玉玲法官并沒法有依據《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程》第十一條的規定組織召開庭前會議。
第一次開庭,在核實完當事人身份后,焦玉玲法官直接進行法庭調查,辯護律師提出異議后,合議庭才聽取了排非的理由,并宣布休庭。
第二次開庭后,審判長讓公訴人對排非的申請進行了答辯,結果在下午開庭時,有辯護人發現下午的合議庭成員又更換了兩位陪審員,焦玉玲法官私自變更陪審員未通知被告人和辯護人,導致第二次休庭。
第三次開庭時,焦玉玲法官再次更換了兩位陪審員,這兩位陪審員對之前的審理過程完全毫無認知。
在這一背景下,人民陪審員即便希望積極履職,也無法掌握全案基本情況,正是在這一背景下,此次開庭中焦玉玲法官沒有組織對非法證據進行調查,徑行宣布進入法庭調查程序。
這位法官對于辯護人庭審前提交的非法證據排除申請置若罔聞,庭審中,對于辯護人再次提出被告人的供述屬于非法證據的意見,不再理睬,且在判決文書中對于非法證據只字不提———后期加入庭審的人民陪審員由于對此前庭審進度沒有認知,即便是希望積極履職,也完全無法對焦玉玲法官的庭審活動進行有效制約。
三、陪審員實質性缺席導致重大的裁判差錯
重大程序違法的背后,往往隱藏著恣意行使職權的法官,而由此產生的判決往往容易發生諸多問題。
本自媒體此前發表的那篇文章中,已從庭審程序、事實認定等多個方面,對該案存在的諸多問題進行過深度剖析。
該案的基本事實是,2018-2019年間P2P風險集中爆發,遼寧沈陽中普系暴雷被接管。據2020年9月14日公布的債務清償方案實施細則顯示,其待清償債務按本金核算為89.28億元,涉及57900人。
沈陽市政府于2018年9月成立的中普工作專班負責此事的主要領導之一,原遼寧省沈陽市金融發展局(沈陽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局長項洪峰在幾年后被控“濫用職權”;直接推動這一決策的沈陽市互聯網金融協會(下稱“互金協會”)秘書長王軼琳被控“挪用資金”,而受此牽連,外聘的律師和會計師也都被以“挪用資金”等罪名起訴。
我們此前的文章中已經指出,當地司法部門對這個案子的偵辦及處理,其責任界定之模糊乃至倒掛,給人一種有如“醫生決定手術、主刀者出錯,卻判護士主要責任”的荒誕即視感——負責解決問題的,反倒在不斷制造新的問題。
二審中,律師指出本案在偵查階段,偵查人員通過強迫供述的方式,讓本案的三個被告人進行虛假供述,而且偵查機關強迫被告人供述的過程被審訊錄相完整記錄——偵查人員通過虛構犯罪情節的方式,讓三個被告人做相同的虛假供述。
2024年1月14日王軼林提審視頻之第11:49,偵查人員誘導王軼琳承認轉貸只是幌子,核心是給栗鋒用錢;2024年1月14日陳二寶提審視頻之第15:46,偵查人員強迫陳二寶承認與王軼琳汪廣玉一起給項洪峰匯報,并知道錢給栗鋒用;2024年1月15日汪廣玉提審視頻之第13:17,偵查人員強迫汪廣玉與陳二寶做相同的供述,汪廣玉明確說這個事情根本不存在。
如果將這三個視頻錄像合并起來觀看,便可清楚地看出,這一切不過是為了給項洪峰定罪而編造的故事。——而可以推論,三被告人的供述(1月14號之后的)屬于非法證據,證據如此確鑿的情況下,一審的焦玉玲法官、張泓祥檢察官卻都認為這是合法的,一審法院在人民陪審員實質性缺席的狀況下,沒有進行非法證據排除的審查,屬于嚴重程序違法。
二審中,律師又指出,既然項洪峰局長是該業務的決策者,本案中指控的王、汪、陳、姜四個人就沒有決定權,定四人挪用資金罪,一定是基于四人工作中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資金給他人使用,這是一個矛盾的結果。
事實上,這個事情的發生,作為“專班”和“互金會”其實都很無辜,出發的目的是好的,但是因為意外的因素造成不好后果,而千德的負責人栗某也因非吸被刑事拘留,這個事情就不了了之,幾年前案發時,沈陽的鐵西公安局已經進行過一輪調查,后來也不認為互金會有什么責任,于是案件就沒有進行下去。
金融局的項洪峰后來被查,此事被再度翻出,從而演變為今天的局面。
一般學術意見認為,陪審員作為“外部監督者”,其隨機抽選、廣泛代表性讓庭審過程更公開。 他們參與到庭審過程中,對制約司法權力濫用,推動審判更公正、更廉潔有重大作用。
有充分理由相信,被指極為荒謬的一審結果背后,與合議庭中人民陪審員的實質性缺席存在直接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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