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裝修本是喜事,可工程干到一半,裝修公司卻突然“跑路”,不僅施工戛然而止,連當初承諾“贈送”的家具也化為泡影。當合同因裝修公司原因被迫解除,白紙黑字的“優惠承諾”是否也隨之失效?
基本案情
原告葉某與被告裝修公司簽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該公司負責裝修葉某的房屋,合同總價7.6萬余元。后葉某按約支付了7.2萬余元。
然而,裝修公司在施工中途停工,此前在《優惠(贈送)補充約定》中承諾贈送的家具、電器也一直未交付。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無果,葉某遂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裝修公司支付違約金、退還未完工部分價款以及未交付贈送家具、電器所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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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公司認可工程未完工的事實,同意解除合同并支付逾期違約金,但對贈送物品的賠償問題提出異議。公司辯稱,補充約定中寫明“如合同因故終止,則優惠(贈送)內容同時失效”,現合同解除,贈送條款自動失效;此外,公司不認可葉某主張的贈品價格,認為應按市場價核算。
那么,葉某要求賠償贈品損失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如果可以,賠償金額又該如何確定?
法院審理
宿遷經開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對《優惠(贈送)補充約定》中“合同終止則贈送失效”這一條款的理解存在爭議。該條款不應被機械理解為無論何種原因導致合同終止,贈送內容一律失效。
對合同條款的解釋應結合合同整體、訂立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進行綜合判斷。在本案中,該條款的適用前提應限定為因葉某原因導致合同終止,而在因裝修公司違約行為致使合同解除的情形下不應當適用。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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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條款體系看
該約定應置于雙方權利義務的整體框架中理解,其目的在于防范業主單方解約的風險,而非為裝修公司自身違約提供免責依據。所謂“贈送”,實為裝修公司為促成整體交易所提供的商業優惠,已成為合同對價的一部分。
若允許裝修公司以自身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終止為由免除贈送義務,將導致嚴重的體系沖突和權責失衡,裝修公司可通過自身根本違約,免除其贈送義務,而使原告承擔損失。
二、從締約目的看
葉某簽訂合同是為了在約定總價內獲得包含家具、電器在內的完整裝修服務,而裝修公司則旨在通過整體優惠方案獲取工程款。條款中“合同終止則贈送失效”的真實意思,應理解為在業主主動放棄交易、致使裝修公司合同目的落空時,允許其收回優惠,以平衡商業風險。
據此,只有將該條款解釋為僅因業主原因終止時方可適用,才符合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可合理預期的商業目的與利益安排。
三、從誠實信用原則看
裝修公司作為提供格式條款的專業機構,在提供格式條款時,負有依誠信原則擬定條款并提示說明的義務。若允許裝修公司通過主張只要合同終止,贈與內容均無效,并以此免除贈送的義務,無異于鼓勵其利用條款文義的模糊性,從其制造的違約事實中獲利,構成了明顯的權利濫用,與誠信原則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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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院認定,因裝修公司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其不能免除未交付贈送物品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關于賠償金額,雙方已在補充約定中列明贈送物品及價格,裝修公司主張按市場價核算的意見不予采納。
法院根據約定及裝修公司宣傳資料,確認贈品總價值為2.2萬余元。綜上,法院判決裝修公司向葉某返還未完工工程款及贈品賠償款共計5.7萬余元。
法官說法
裝修合同中常見的“贈送”條款,名義上是優惠,實則是商家吸引客戶、促成交易的一種商業手段,其價值通常已包含在業主支付的整體費用中。
本案提醒廣大消費者,在簽訂裝修合同時,要特別注意類似“合同終止則贈送失效”的格式條款。如遇到工程爛尾、商家違約等情況,應注意保存合同、付款憑證及溝通記錄,及時通過合法途徑主張權益。同時,也告誡裝修企業,誠信履約是經營之本,唯有以信譽立足,方能贏得市場與客戶的長期信賴。
文中部分圖片由AI生成
來源:經開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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