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
關于西寧曹家堡國際機場凈空保護的通告
青政〔2026〕9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切實做好西寧曹家堡國際機場凈空保護工作,確保航空飛行安全,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青海省民用機場管理條例》《運輸機場凈空保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西寧曹家堡國際機場凈空保護區域
根據《運輸機場凈空保護管理辦法》要求,西寧曹家堡國際機場凈空保護區域是指以機場基準點為圓心、水平半徑55公里的空間區域,分為凈空巡視檢查區域和凈空關注區域。凈空巡視檢查區域為機場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內的區域,該區域也為西寧曹家堡國際機場無人機禁飛區。凈空關注區域為凈空巡視檢查區域之外的機場凈空保護區域。
西寧曹家堡機場凈空參考高度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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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 西寧曹家堡國際機場凈空參考高度圖
二、西寧曹家堡國際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 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而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二) 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三) 修建不符合機場凈空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四) 設置影響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飛行員視線的燈光、激光、標志或者物體;
(五) 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六) 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動物以及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風箏、航空模型和其他升空物體;
(七) 修建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
(八) 設置易吸引鳥類及其他動物的露天垃圾場、屠宰場、養殖場等場所;
(九) 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稈、垃圾等物質,或者燃放煙花、焰火;
(十) 在機場圍界外五米范圍內,搭建建筑物、種植樹木或者從事挖掘、堆積物體等影響機場運營安全的活動;
(十一)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影響民用機場凈空保護的行為。
三、機場凈空保護區內的無人機飛行活動嚴格遵守《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未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空軍、民航管制部門)批準,嚴禁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在機場無人機禁飛區域進行無人機飛行活動。
四、機場凈空保護區域范圍內空飄物防治,按照《民航局關于運輸機場空飄物防治的指導意見(試行)》和《西寧曹家堡國際機場周邊空飄物管控方案》相關要求執行。西寧機場充分評估空飄物對飛行安全的影響程度、機場周邊凈空環境等因素,認真分析機場周邊空飄物產生的時間、空間,確定重點防范時段和區域,并協助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劃定機場周邊空飄物防治的重點區域。
五、機場凈空保護區域范圍內擬建建設項目,依據《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凈空審核管理辦法》履行凈空審核程序。
六、機場鄰近區域內開展機械類臨時施工,按照《運輸機場凈空保護管理辦法》執行。
七、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的障礙物,應當按照《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要求,依法設置障礙燈和標志并保證符合規范要求且保持正常工作狀態。
八、電磁環境保護按照《航空無線電導航臺(站)電磁環境要求》《青海省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和相關規定執行。
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機場凈空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得實施影響或者危害航空安全的行為。各有關縣(市、區)政府、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川工業園區管委會,海東工業園區管委會要加強屬地管理。各級發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無線電、文旅、氣象、供電、通信、機場管理機構等部門要嚴格履行職責,及時處置違反凈空安全管理規定的情況,消除對航空安全的影響,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
十、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民航青海安全監督管理局(0971—8818463)和西部機場集團青海機場有限公司(0971—8188139)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舉報,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
十一、本通告自發文之日起施行。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西寧機場凈空保護的通告(青政〔2012〕62號)同時廢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5日
編輯|小杰
審核|朵朵
終審|老梁
來 源 | 青海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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