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16時許,四川綿陽游仙區石馬鎮的中綿路上,一起兩車碰撞事故打破了路段的平靜。一輛車牌號為川BD****0的網約車,在行駛過程中與宋某駕駛的川BC***號教練車發生碰撞,事故引發周邊關注,接到報警后,綿陽公安交警直屬三大隊民警迅速趕赴現場處置。
民警在勘測現場時,很快察覺到網約車駕駛人羅某狀態異常,不僅口齒不清,神情也與常人不同,第一時間懷疑其存在酒醉駕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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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即對羅某開展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令人震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高達166mg/100ml,遠超80mg/100ml的醉酒駕駛認定標準,羅某涉嫌危險駕駛罪被依法控制。
按照辦案程序規定,民警已將羅某帶至醫院進行抽血檢驗,目前該案件仍在進一步辦理中。
值得注意的是,羅某駕駛的并非普通私家車,而是用于載客營運的網約車,這一身份讓此次醉駕行為的法律后果更為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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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車輛醉酒駕駛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需承擔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而營運車輛醉駕,處罰力度則顯著升級,屬于法定的從重處罰情形。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首先要承擔刑事責任,以危險駕駛罪定罪量刑,且因營運車輛承載公共出行需求,關乎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司法機關在量刑時會作為從重情節重點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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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層面的懲戒同樣嚴厲。依據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依法吊銷羅某的機動車駕駛證,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即便十年后重新考取,也終身不得再駕駛營運機動車,這意味著他的網約車營運資格將永久丟失,徹底告別這一行業。
羅某的醉駕行為,不僅違反了“開車不喝酒”的基本準則,更因營運車輛的特殊屬性,觸發了法定從重處罰情形,他面臨的不僅是拘役并處罰金的刑事追責,還有駕照吊銷、營運資格永久丟失的雙重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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