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期:TSG 31-2025《工業管道安全技術規程》的制定原則、定義、適用范圍、級別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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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布及實行時間
1. 發布:2025年9月22日
2. 實施:2026年1月1日
3. 解釋權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4. 廢止規范:《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工業管道》(TSG D0001-2009)《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規則——工業管道》(TSG D7005-2018)
二、制定原則
1. TSG 31-2025《工業管道安全技術規程》簡稱“工業管規”;
2.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目錄》,以TSG D0001-2009,《壓力管道監督檢驗規則》和《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規則——工業管道》等安全技術規范為基礎,進行合并和理順邏輯關系,統一并且進一步明確基本要求,形成工業管道的綜合性安全技術規范;
3. 調整各個環節有關行政許可規定;納入了近年來相關文件中提出的工業管道的基本安全要求,對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梳理,并做調整部分內容;
4. 進一步明確了工業管道使用范圍邊界,增加動力管道、制冷管道、非金屬管道、高壓管道以及機場供油管道專項安全技術要求;
5. 增加監督檢驗相關要求,明確制造監督檢驗和安裝監督檢驗范圍;
6. 明確引用標準與安全技術規范的協調關系,直接引用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在對技術細節等內容進行重復規定(需要從業者要全面學習相關標準的知識,并應用)。
三、壓力管道的定義
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且公稱直徑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稱直徑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壓力小于1.6MPa(表壓)的輸送無毒、不可燃、無腐蝕性氣體的管道和設備本體所屬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氣管道的安全監督管理還應按照《安全生產法》《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實施。<摘自2014年第114號公告《特種設備目錄》>
四、適用范圍
1.適用于《特種設備目錄》的定義、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工業管道:
1) 最高工作壓力≥0.1Mpa(表壓),并且不大于 100Mpa (注1) ;
2) 公稱直徑≥50mm;
3) 輸送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蒸汽,或者可燃義(易燃) 、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2.工業管道(以下簡稱管道)包括工藝裝置、輔助裝置以及界區(注2)內公用工程所屬的工藝管道, 火力發電廠用于輸送蒸汽、汽水兩相介質的動力管道,制冷管道。
注1: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 42Mpa 的管道, 本規程統稱為高壓管道。
注2:工業管道與長輸管道、公用管道之間一般以截斷閥 (隔離閥)為分界點。 輸油輸氣站場內的工藝管道與線路主管道的劃分界限,一般以進出站截斷閥 (隔離閥)為分界點,或者由管道使用單位確定分界點。
3.特殊規定:
1) 長輸管道系統中輸油輸氣站場內的工藝管道、機場供油管道 (注3)應當依據本規程執行;
2) 低溫絕熱管、冷箱內(包括低溫泵箱內)管道、套管式管道、子母罐內管道以及其他具有隱蔽特性或者服役期內不適宜拆解檢驗的管段或者管道系統,應當符合本規程的規定。
注3:機場供油管道包括機場油庫管道和機坪加油管道。
4.不適用范圍
1) 軍事裝備和核設施的管道;
2) 海上設施和礦山井下的管道;
3) 移動設備上的專用管道,如鐵路機車、汽車、船舶、航空航天器等;
4) 石油、天然氣、地熱等勘探、開發和采掘裝置的管道,以及油氣田集輸管道;
5) 公稱直徑小于 150mm,并且其最高工作壓力小于 1.6Mpa(表壓) 的輸送無毒、不可燃、 無腐蝕性氣體(不包括液化氣體、蒸汽和氧氣) 的管道;
6) 設備本體所屬管道(注4) 。
注4: 泵和壓縮機(現場多級之間連接的管道除外) 、汽輪機、燃氣輪機、內燃機、制冷用機組撬塊、速凍裝置和其他輸送或者加工流體設備的內部管道以及設備的外接管口。
五、管道的范圍界定
本規程的管道包括管道組成件、管道支承件、連接接頭、機械安全聯鎖裝置和儀表。
1. 管道組成件,指用于連接或者裝配成密閉的壓力管道系統的部件,包括壓力管道元件、安全附件以及有色金屬(有色金屬合金)制管件、鑄造管件、撓性接頭、耐壓軟管、緊固件、低溫絕熱管、直埋夾套管、視鏡和管路中的節流裝置(如孔板)等(注5);
2.管道支承件,包括吊桿、彈簧支吊架、斜拉桿、平衡錘、松緊螺栓、支撐桿、鏈條、導軌、鞍座、底座、滾柱、托座、滑動支座、吊耳、管吊、卡環、管夾、U形夾和夾板等;
3.連接接頭,包括管道組成件間的連接接頭、管道與設備或者裝置連接的第一道連接接頭(焊縫、法蘭、密封件以及緊固件等)、管道與非受壓元件的連接接頭;
4.機械安全聯鎖裝置和儀表。
注5:
1) 壓力管道元件包括壓力管道管子、壓力管道管件、壓力管道閥門、壓力管道法蘭、補償器、壓力管道密封元件以及壓力管道特種元件,其中壓力管道特種元件包括防腐管道元件和元件組合裝置;元件組合裝置是指由管子、 管件、 閥門、法蘭、補償器、密封元件等壓力管道元件組合(焊接、法蘭連接等)在一起具備某種功能的裝置,包括燃氣調壓裝置、減溫減壓裝置、阻火器、流量計(殼體) (注6) 、工廠化預制管段(注7);
2) 安全附件是指管道上使用的安全閥、爆破片裝置和緊急切斷閥。
注6:流量計(殼體)是指管子、板卷管、鑄件、鍛件、法蘭、管件等經機械加工或者焊接而成的承受流量計內部介質壓力的殼體。注7:工廠化預制管段是指制造單位在工廠內根據施工設計圖將壓力管道元件焊接或者法蘭連接組裝整體出廠的管道元件產品,包括:匯管、過濾器、分離器、凝氣(水)缸、除污器、混合器、緩沖器、收發球筒、絕緣接頭、鶴管等,不包括在施工現場進行的管道預制。
六、管道等級劃分
1. 劃分原則:按照設計壓力、設計溫度、介質毒性程度、腐蝕性和火災危險性劃分。
2. 劃分方法:分為GC1、GC2、GCD 級1)
GC1 級
輸送 GB/T 42594 《承壓設備介質危害分類導則》 中規定的毒性程度為急性毒性危害類別 1介質、急性毒性危害類別2氣體介質和工作溫度高于其標準沸點的急性毒性危害類別2液體介質的工藝管道;
輸送 GB/T 42594中規定的易燃氣體類別1和類別2(包括化學不穩定性氣體類別 A 和類別 B) 以及易燃液體類別1、類別2,并且設計壓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的工藝管道;
輸送流體介質,并且設計壓力大于或者等于10.0Mpa,或者設計壓力大于或等于 4.0Mpa且設計溫度高于或者等于400℃的工藝管道。
2) GC2 級
GC1 級以外的工藝管道和制冷管道。
3) GCD 級
動力管道。
3. 詳細劃分詳見附錄A《工業管道級別及其介質毒性程度、腐蝕性和火災危險性劃分》。
未完待續,多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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