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肯定的一點是,作為一名公眾人物,她的這些行為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以后演員是當不成了。
無風不起浪,看網上的爆料,大概率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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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真的,那演藝生涯基本上就宣告結束了,連網紅都不一定當得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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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找人頂包”的法律定性
妥妥的肇事逃逸,這點在司法實踐中幾乎毫無爭議。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二條明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
根據司法實踐觀點及相關法律規定,交通肇事逃逸的核心認定標準,是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逃跑”不僅包括駕車逃離、棄車逃離,還包括隱匿身份、指使他人頂替、偽造證據等逃避調查的行為。
本次事件中,若爆料屬實,金晨作為實際駕駛人,在事故發生后未依法停留現場、配合交警勘查取證,反而自行離開,同時授意助理向交管部門虛假陳述,冒充肇事駕駛員,其主觀上具有明顯的逃避事故責任、規避法律處罰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交通肇事后逃離+指使他人頂包”的行為,完全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定構成要件。
二、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即便對方存在輕微過錯,司法實踐中也會因逃逸行為嚴重違法,直接判定逃逸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若金晨肇事逃逸行為坐實,事故造成的車輛維修、財產損毀等全部經濟損失,都需要由其個人全額承擔(雖然這點錢對她來說啥也不是)。
而且,保險公司享有法定拒賠權利,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及交強險條例均明確約定,肇事逃逸屬于保險免責情形,駕駛人故意逃避責任,保險公司無需履行理賠義務,這也是“騙保”認定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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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同時,針對肇事逃逸的駕駛人,駕駛證處罰更為嚴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明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該條款屬于強制性規定,不存在彈性裁量空間,只要被認定為肇事逃逸,交管部門必須依法吊銷駕照,且當事人終身喪失駕駛資格。
對于頂包的助理,其行為同樣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屬于提供虛假證言、干擾事故調查。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助理并非被動擔責,而是主動配合虛假陳述,需要獨立承擔行政違法責任,不存在“替人受過就無需擔責”的說法。
四、刑事責任
首先是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是妨害作證罪。
金晨授意助理頂替、偽造駕駛人身份,屬于指使他人作偽證,干擾司法機關正常辦案秩序。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即便最終未被追究交通肇事罪,指使頂包的行為單獨構成妨害作證罪,依然要承擔刑事責任。
而頂包助理的行為,客觀上符合包庇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助理明知金晨是肇事逃逸的違法行為人,仍主動提供虛假證明冒充駕駛人,屬于典型的包庇行為。
此外,事件還涉及保險詐騙。
金晨通過頂包虛構事實,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意圖騙取保險金,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即便最終未成功獲得理賠,屬于詐騙未遂,司法機關依然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過,最終會不會判以上各罪,還得看具體的情節,但行政拘留絕對是跑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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