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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非AI生成,與內容有關)
作者 | 鄒成效
最近看到關于演員金晨的“ 車禍肇事逃逸助理頂包 ”案件的報道。
2025年3月16日,女演員金晨駕駛車輛在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發生單方交通事故(撞警示牌和圍墻,無人員傷亡,僅造成財產損失)。
事故發生后,金晨與經紀人離開現場,助理徐長青留在現場,向交警謊稱自己是駕駛人。
交警依據徐長青陳述,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徐長青負全責。
保險公司在理賠調查時,通過調取監控發現該事故的實際駕駛人為金晨,遂以涉嫌“保險詐騙案”向公安機關報案。金晨隨后主動全額承擔損失,促成保險公司撤銷報案。
紹興市公安局柯橋區分局回應稱已成立專項調查組,正在核查。
截至2026年1月29日,金晨方未對此事件公開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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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事件還是很有意思的,作為一名資深LSP,其中可以聊的法律問題還是真不少。
先說這個“靈機一動”的金晨。
1、交通肇事逃逸
由于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不構成刑事犯罪,但構成行政違法。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條第2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身不得重新取得。
金晨可能的行政處罰為:罰款200-2000元 + 拘留15日以下 + 記12分 + 吊銷駕照終身。
理論上,如果當時有酒駕、毒駕等情節,有可能涉嫌“危險駕駛罪”,但時過境遷,這種可能性不大。
2、指使他人提供虛假證言和保險詐騙
這兩個問題其實是個競合的問題。
既然是保險公司發現的貓膩并報案,那肯定有申請保險理賠的行為,這就可能涉嫌保險詐騙罪。
后來主動放棄保險理賠,可以視為“犯罪未遂”。
保險詐騙罪的“犯罪未遂”是否要追究刑事責任,主要看金額。一般來說,“金額特別巨大”(個人20萬元)的話,就需要追究。
這種情況下,頂包情節就是保險詐騙罪的一個情節,金晨和助理為共同犯罪中的主從犯關系。
但從目前的信息來看,申請索賠的保險金額應該不會超過20萬元,所以這種犯罪未遂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那么,這時候的“頂包”行為就要單獨評價。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金晨和其助理可能要被拘留5-10日或者單處或并處罰款。
3、民事責任
如果真的被查處來,金晨的公眾形象必然遭受毀滅性打擊,面臨廣告代言被取消、影視節目遭下架等后果,巨額民事賠償是少不了的,這里就不細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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