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教輔資料銷售額抽成22%,定制餐每15元抽1元與下屬四六分,僅此兩項四川一中學校長便獲非法所得近百萬元——學校食堂和教輔材料,儼然成了羅某的提款機。1月24日,四川中江縣法院發(fā)布的判決書披露了中江縣某學校黨總支書記、校長羅某貪腐案細節(jié)。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羅某在2006年至2020年期間,利用擔任中江縣某學校副校長、校長期間的職務便利,在學校食堂經(jīng)營、資金撥付、教輔資料供應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鄧某某非法收受陳某甲、陳某乙、黃某等人所送賄賂款共計227.28萬元,羅某實際分得181.6萬元。
2025年12月30日,中江法院一審判決羅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從定制餐、教輔材料中抽成近百萬元
中江縣法院判決書顯示,被告人羅某生于1964年,于2006年8月至2020年8月任中江縣某學校副校長、校長,2020年8月至2021年8月在中江縣某學校任教,2021年8月至2023年9月任中江某學校委員會委員,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任中江某學校后勤管理督學。
羅某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25年6月24日被中江縣監(jiān)察委員會采取管護措施,2025年6月30日被采取留置措施,2025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5年9月30日被逮捕。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羅某在2006年至2020年期間,利用擔任中江縣某學校副校長、校長期間的職務便利,在學校食堂經(jīng)營、資金撥付、教輔資料供應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鄧某某非法收受陳某甲、陳某乙、黃某等人所送賄賂款共計227.28萬元,羅某實際分得181.6萬元。
其中,從定制餐及教輔材料中,羅某便“抽成”97萬余元。
法院查明,中江縣某學校食堂經(jīng)營商為感謝時任中江縣某學校校長羅某與分管學校食堂的安全辦主任鄧某某(另案處理)在推行定餐制過程中提供的幫助。從2014年開始該經(jīng)營商安排陳某乙按照學生每消費15元返1元的標準給羅某、鄧某某送好處費。2019年秋季學期末至2020年春季學期末,因物價上漲,經(jīng)該經(jīng)營商與羅某、鄧某某協(xié)商,將好處費標準調(diào)整為學生每消費19元返1元。
2014年,該經(jīng)營商安排陳某乙送給羅某與鄧某某好處費4萬元,2015年至2020年期間,陳某乙先后11次送給羅某與鄧某某好處費共計109.2萬元。羅某共分得好處費67.52萬元。
此外,羅某還給上述經(jīng)營商在學校食堂經(jīng)營、監(jiān)督檢查、資金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并先后32次收受該經(jīng)營商所送現(xiàn)金共計51.84萬元。
同時,教輔材料銷售和異地學生來校就讀也是羅某的“財源”。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20年,羅某為陳某丙在教輔資料銷售方面提供幫助,雙方約定按照陳某丙在中江縣某學校教輔資料銷售額22%的比例送給羅某好處費。從2007年12月至2020年9月,羅某先后8次收受陳某丙所送現(xiàn)金共計30.24萬元。2018年9月至2020年9月,羅某還為鄒某某向中江縣某學校推薦德陽市范圍外學生就讀中江縣某學校方面提供幫助,并先后3次收受鄒某某所送現(xiàn)金共計30萬元。
2016年10月,羅某為黃某在某學校廣播系統(tǒng)維修業(yè)務資金撥付方面提供幫助,收受黃某所送現(xiàn)金2萬元。
一審獲刑五年半
2025年6月24日,羅某到案接受調(diào)查并如實供述了監(jiān)察機關(guān)已經(jīng)掌握的其收受學校食堂經(jīng)理所送現(xiàn)金17.72萬元的受賄犯罪事實。此后,羅某在采取管護措施及留置措施期間主動供述了監(jiān)察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其單獨或伙同他人收受陳某乙、陳某甲、鄒某某、黃某、陳某丙等5人賄賂款209.56萬元,其個人實得181.6萬元的犯罪事實。在監(jiān)察機關(guān)調(diào)查期間,羅某退繳違法所得16.5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羅某系事業(yè)單位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gòu)成受賄罪。羅某受賄數(shù)額巨大,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
關(guān)于辯護人提出的羅某與鄧某某共同受賄犯罪部分,羅某的犯罪金額應當按照實際分得67.52萬元計算犯罪金額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在案證據(jù)能夠證實羅某與鄧某某主觀上有共同受賄的故意,客觀上羅某安排鄧某某與行賄人陳某乙對接學校食堂相關(guān)工作,鄧某某收取陳某乙賄賂款后與羅某共同商議分贓事宜,二人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了受賄行為,羅某應當對共同受賄113.2萬元承擔責任。
2025年12月30日,中江縣法院一審判決羅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款16.5萬元,上繳國庫,未追繳到案的違法所得款165.1萬元,繼續(xù)追繳。
澎湃新聞記者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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