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善舉與罪罰的錯位判定,一樁程序與公正的嚴重失衡,讓宜賓“慈善院長” 馮登云案成為攪動地方治理與司法公信力的焦點事件。當累計捐贈 300 余萬元、惠及千余名群眾的公益帶頭人被認定為 “受賄犯”,當 “違反了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 的一審判決被撤銷后,案件仍發回原審法院重審,敘州法院的管轄權爭議已不止是個案程序問題,更是關乎司法公正底線、社會慈善生態的重大議題。若任由管轄亂象持續,不僅會讓個體權益被漠視,更將動搖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仰、挫傷公益慈善的熱情,其引發的連鎖反應值得所有人警惕。
善舉成“罪”?十年刑期引發民憤,發回重審再生波瀾
在四川宜賓江安縣,馮登云的名字曾與“慈善” 緊密相連。作為縣中醫醫院院長,他響應公益慈善事業號召,牽頭成立 “仁愛基金會”,匯聚企業與愛心人士的力量幫扶困難群體。2018 年以來,僅 “仁愛互助基金” 就為棟梁工程資助 94 人,發放資金 30.1 萬元;醫院免掛號費、免停車費的政策惠及無數患者,為貧困村、幼兒園、希望小學及特困病人、困難職工的捐款捐物累計超 300 萬元。他倡導捐款為三界村修路、助力貧困戶危房改造,受益村民過千人,救助貧困學生的善舉更是被當地群眾口口相傳,“慈善院長” 的稱號名副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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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這樣一位公益帶頭人的善舉卻被認定為受賄。2025 年 4 月 20 日,宜賓市敘州區法院作出(2024)川 1521 刑初 402 號刑事判決,以受賄罪判處馮登云有期徒刑 10 年。判決一出,當地嘩然,數百名群眾自發聯名請愿為馮登云喊冤,連續兩次引發社會不穩定事件。更令人費解的是,該判決直接導致 “仁愛基金會” 崩塌,當地群眾談慈善色變,公益生態遭受重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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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百名群眾自發聯名請愿為馮登云喊冤)
馮登云上訴后,宜賓市中級法院于2025 年 9 月 2 日作出裁定,以 “違反了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 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本應是糾正錯誤的契機,卻因宜賓中院將案件發回原審的敘州法院,讓正義的期待再度蒙上陰影。
敘州法院管轄權是否早已喪失正當性?
從法律層面審視,敘州法院對馮登云案重審的管轄權,自始便缺乏合法依據,其繼續審理的行為已然違背多項法律規定,嚴重觸碰司法公正底線。
一是程序違法前提下,原審法院是否有重審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明確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但該條款的立法本意是針對一般性程序瑕疵,而非原審法院存在根本性、影響公正審判的程序違法。本案中,敘州法院一審由審委會集體作出判決,而審委會作為法院內部決策機構,直接參與案件實體審理本身就涉嫌程序越位。更關鍵的是,宜賓中院已認定一審“違反了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說明原審法院的審理程序存在根本性缺陷,此時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無異于讓 “違法者” 自我糾錯,違背程序正義的基本邏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上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關系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已經查清事實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原則上不得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發回重審裁定時,應當在裁定書中詳細闡明發回重審的理由及法律依據。宜賓中院僅籠統認定“違反了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卻未排除原審法院的重審資格,且未說明發回原審的合法依據,本身就涉嫌裁定違法。而敘州法院在自身一審程序已被確認違法的情況下,仍堅持審理重審案件,其管轄權缺乏最基本的程序正當性。
二是院長被舉報存利害關系,法院應整體回避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如果認為審判人員對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不能公平審判,有權請求審判人員回避。審判人員是否應當回避,由本院院長決定。而本案中,敘州法院院長楊繼已被馮登云家屬舉報,與案件存在直接利害關系,屬于法定回避情形。
更嚴重的是,一審判決系敘州法院審委會集體作出,而院長作為審委會核心成員,其參與作出的錯誤判決已被撤銷。根據“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的司法原則,當法院院長存在利害關系,且審委會已形成先入為主的裁判意見時,整個法院都應回避本案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五項、第三條明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此處的 “審判人員” 不僅包括獨任法官和合議庭成員,也涵蓋參與案件決策的審委會成員及法院院長。敘州法院在院長存在利害關系、審委會已參與一審裁判的情況下,若拒絕整體回避,繼續行使管轄權,明顯違反回避制度的立法精神。
三是管轄異議未獲回應,程序權利被公然漠視
2025 年 11 月 25 日,馮登云的辯護人依法向敘州法院提交書面管轄權異議申請及回避申請,同時向敘州區檢察院、宜賓中院、四川省高院分別提交監督申請及指定管轄申請,但所有申請均石沉大海。
2026 年 1 月 6 日,辯護人面見敘州法院刑庭長葉佳時,僅得到 “收到申請,需要匯報” 的模糊回應;敘州區檢察院主辦檢察官李莉亦作同樣答復;宜賓中院承辦法官黃沄更是避而不見,僅以 “按程序處理” 敷衍了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但對于管轄權異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裁定,這是保障當事人程序權利的基本要求。敘州法院及相關司法機關對辯護人提交的合法申請,既不作出裁定也不說明理由,屬于公然漠視當事人程序權利,進一步印證其審理本案的不正當性。
漠視管轄異議的代價:司法公信力崩塌與社會矛盾激化
管轄權爭議絕非單純的程序細節,而是關乎司法公正能否實現的核心問題。敘州法院在存在明顯程序違法和利害沖突的情況下,執意繼續審理馮登云案,其潛在危害不堪設想。
審委會集體作出的一審判決已被撤銷,院長因利害關系本應回避,卻仍由該院進行重審,這樣的審理過程即便作出裁判,也難以讓當事人信服,更無法平息社會輿論。數百名群眾曾為馮登云聯名請愿,若重審未能體現公正,極有可能再次引發社會不穩定事件,加劇地方治理壓力。
更嚴重的是,此案已超越個體權益糾紛的范疇,成為影響公益慈善事業發展的社會問題。當“慈善院長” 的善舉被認定為 “受賄”,當合法的公益行為面臨刑事風險,只會讓更多人對公益慈善望而卻步,與國家倡導的 “積小善為大善” 的公益精神背道而馳。而司法機關對管轄異議的漠視,對程序正義的踐踏,終將透支司法公信力,讓公眾對法律的信仰產生動搖。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而管轄權的合法性是這道防線的基石。馮登云案的公正審理,不僅關乎其個人的清白與命運,更關乎公益慈善事業的未來,關乎司法公信力的重建。期待上級司法機關能夠正視此案存在的管轄亂象,依法行使監督職權,指定無利害關系的同級法院審理或提級管轄,讓正義不被程序瑕疵遮蔽,讓善舉不被錯誤裁判傷害,讓公眾重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安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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