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8-29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多份行政處罰決定書。
其中,北京中宇恒泰防偽科技中心涉及提交套用偽造電子印章的多份委托檢測協議,并用于地理標志商標申請材料,牟取不正當利益。該單位被永久停止辦理商標代理業務、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2024年7月,北京市政府門戶網站接到舉報,稱當事人北京中宇恒泰防偽科技中心及關聯公司存在偽造檢測協議的問題。經北京市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發現了相關違法違規事實,并將案件移送至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偵辦。2025年10月23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以偽造公司、事業單位印章罪對中宇恒泰(北京)地理標志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張某、員工馬某依法作出判決。當事人系中宇恒泰(北京)地理標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宇恒泰)的關聯公司。
經查,犯罪人員張某、馬某通過圖片編輯軟件偽造4家檢測機構的電子印章。當事人作為商標代理機構,為牟取非法利益,套用上述電子印章偽造多份委托檢測協議,作為申請地理標志商標的材料,提交至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5年12月19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國知處函運字〔2025〕84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及擬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收到告知書后,于法定期限內提交了申辯意見書,但未要求聽證。
2025年12月31日,當事人提交了申辯意見書,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其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作為商標代理機構,當事人理應遵守法律,誠信經營。當事人提交了套用偽造電子印章的多份委托檢測協議,并用于地理標志商標申請材料,牟取不正當利益。當事人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辦理商標事宜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法律文件、印章、簽名的”情形,且情節嚴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的規定,永久停止受理北京中宇恒泰防偽科技中心辦理商標代理業務。
鑒于當事人上述行為屬于《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從事嚴重違法專利、商標代理行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相關規定,決定將當事人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6年1月16日起至2029年1月15日。期滿一年后,當事人可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解除相應管理措施。
澎湃新聞記者 呂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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