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福建省尤溪縣人民法院
執結一起 魔芋非法添加硼砂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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硼砂,化學名四硼酸鈉,原本是玻璃制造、陶瓷釉料中的常見工業原料。我國《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明令禁止將硼砂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然而,一些不法商販為了達到給食品提升口感、延長保質期的效果,竟非法添加硼砂,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
案情簡介
2024年1月至4月,被告人嚴某某在其經營的農副產品店內制作魔芋時添加硼砂,之后將添加硼砂的魔芋,以每斤1.2元至1.5元(幣種人民幣,下同)的價格進行銷售。同年4月26日,被告人嚴某某被查獲,尤溪公安局民警依法扣押18.34kg魔芋粉、5.085kg硼砂、184.8kg魔芋、一個不銹鋼桶、一把長刃刀具、一個木質攪拌棒。經三明市檢驗檢測中心檢驗,被告人嚴某某生產的魔芋含有硼,含量為182mg/kg。2024年1月至4月25日,被告人嚴某某銷售額為19800元,獲利6800元。案發后,嚴某某退出違法所得6000元。
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福建省尤溪縣人民檢察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嚴某某支付其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價款十倍賠償金198000元;2.判令被告嚴某某在省級以上媒體向消費者公開賠禮道歉。
法院審理
福建省尤溪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嚴某某在生產食品過程中摻入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銷售,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嚴某某的行為在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同時,亦侵害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綜合考慮嚴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依法判處嚴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追繳違法所得及作案工具。另外,依法判處嚴某某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98000元,并在省級以上媒體向消費者公開賠禮道歉。
法官提醒
誠信是經營的“立身之本”,食材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紅線。廣大食品經營者切勿為短期利益鋌而走險,必須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標準,堅守“舌尖上的良心”。同時,也呼吁廣大消費者提高防范意識,購買食品應選擇合法正規渠道,遠離“三無產品”。食用食品后若出現惡心、腹瀉等不適情況,應及時就醫并保存消費憑證、食品樣本等證據,及時向市場監督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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