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孫某育有四女,1992年村委會為已婚長女另行劃地建房。十余年前村子舊村改造,孫某的長女婿在其房屋拆遷協議上簽字,孫某主張對此事毫不知情,村委會則認為孫某已同意,該拆遷協議對孫某是否具有約束力?
也迪律師解答
本案核心在于孫某長女婿代簽拆遷協議的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未構成則該協議對孫某無法律拘束力。根據《民法典》規定,表見代理需滿足四項條件:行為人系無權代理、客觀存在代理權外觀、相對人與無權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缺一不可。首先,從代理權外觀來看,《民法典》明確家庭成員為配偶、父母、子女等共同生活的近親屬,長女婿與孫某僅為親屬,并非家庭成員,且雙方早已分戶、長女另有獨立宅基地,無任何能讓村委會相信長女婿有代理權的客觀表象。其次,村委會作為協議相對人,在同村的情況下完全有條件向孫某核實授權情況,但其未履行任何核實義務,主觀上無法認定為善意且無過失。綜上,長女婿的代簽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其未經孫某授權簽訂的拆遷協議,對孫某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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