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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張建國系甲單位退休干部,一生經歷多次婚姻。晚年與林秀英再婚,雙方未生育子女。他與前妻育有三名子女:張文濤、張文靜、張文杰。
2002年,甲單位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張建國以成本價購得兩套公有住房:
二號房屋(位于西城區),面積較大,由張建國與林秀英實際居住;
一號房屋(位于石景山區),建筑面積45.05平方米,購房款14,177元。
兩套房屋均登記在張建國一人名下,購房時折算了張建國與林秀英的工齡,符合當時央產房改政策。
關鍵事實在于:一號房屋的全部購房款由女婿鄭偉(張文杰之夫)支付。房屋交付后,亦由鄭偉一家負責裝修,并持續繳納衛生費、治安費等費用,近二十年從未間斷。期間,張建國、林秀英及其他子女均未對鄭偉占有使用該房屋提出異議。
2014年8月,張建國去世,未留遺囑。2020年,林秀英提起訴訟,主張一號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求析產后按法定繼承分割,其應享有5/8份額,并請求判令房屋歸其所有,由其向其他繼承人支付折價款。
鄭偉隨即提起反訴,主張:房屋系其全額出資購買,僅借用岳父張建國的購房資格,房屋應歸其個人所有,并要求各被告配合辦理過戶登記。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作出如下判決:
? 確認一號房屋由林秀英享有32%所有權份額,鄭偉享有68%所有權份額;
盡管未實現完全確權,但鄭偉作為實際出資人和長期使用人,獲得了絕對多數份額,核心權益得到實質性保護。
法院說理
本案爭議焦點集中于三點:
一、鄭偉的出資性質如何認定?
林秀英主張該款項僅為“墊付”,后續通過租金抵償。但其未能提供租賃合同、租金收付記錄等任何履行證據,且在庭審中對“何時約定抵扣”前后陳述矛盾。
更重要的是,自2002年交房至訴訟發生,長達近二十年間,張建國與林秀英從未對鄭偉占有、使用房屋提出異議。
法院據此認定:鄭偉與張建國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借名購房合意,出資行為旨在取得相應產權,而非臨時墊資。
二、工齡對應的財產權益歸屬如何處理?
房改政策允許使用夫妻雙方工齡折抵房款,該部分構成財產性權益。
法院認為,張建國生前默許鄭偉出資購房并長期支配房屋,應視為其已將自身工齡對應的權益讓渡給鄭偉;
而林秀英未明確表示放棄其個人工齡權益,故仍享有對應份額。
三、超標款是否影響房屋權屬?
因兩套房總面積超過職級標準,繼承人曾另案補交11萬余元超標款(A號判決已作債務分擔)。
法院明確指出:該款項系為滿足上市交易條件而補繳,屬于程序性成本,不改變房屋原始權屬結構。
綜合考量出資比例、工齡權益歸屬及長期占有事實,法院最終按32% : 68% 劃分產權。
辦案啟示
本案雖無書面借名協議,但通過系統取證與法律論證,成功實現對實際權利人的保護,其經驗可歸納為以下三點:
第一,構建多維度證據體系是勝訴基礎。
針對房改房年代久遠、協議缺失的特點,圍繞“出資—占有—家庭合意”三個核心要素展開取證:調取原始購房收據,結合銀行取現記錄及親屬證言還原付款背景;整理近二十年的衛生費、物業繳費憑證及兩次裝修合同,證明持續、排他性使用;固定多位親屬證言,印證“誰出錢歸誰”的家庭共識。上述材料形成完整證據鏈條,使法院確信借名關系真實存在。
第二,精準區分工齡權益歸屬是關鍵策略。
面對房屋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且使用夫妻工齡的復雜情形,未簡單主張“出資即所有”,而是采取分層處理:承認林秀英工齡對應的財產性權益應予保護,同時論證張建國通過長期默許行為,已將其自身工齡權益讓渡給出資人。該思路既尊重房改政策,又有效切割遺產范圍,促成比例確權。
第三,以邏輯一致性破解對方抗辯是庭審重點。
針對“墊付+租金抵償”的主張,重點指出:若確為墊付,為何近二十年無催要、無結算?若存在租金抵扣,為何無租約、無轉賬、無賬目?更不合常理的是,出資人長期承擔管理義務,而登記權利人卻完全放任。這些基于客觀事實的質疑,配合對方舉證不能,使抗辯難以成立。
本案表明,在缺乏書面協議的家庭房產糾紛中,只要通過系統取證、精準適用法律、嚴密邏輯論證,仍可實現對實際出資人合法權益的有效維護。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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