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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2012年,周玉梅所在村啟動拆遷,她作為被安置人,獲得了購買回遷房的資格。但因個人原因,她決定借用親戚周建國的名義辦理購房手續。
2015年12月,周建國以自己名義與甲置業公司簽訂購房確認單,選購了一號房屋(建筑面積54.41平方米),總價135,656.80元。全部房款由周玉梅直接支付,購房確認單上也明確寫明“被拆遷人為周玉梅”。
此后多年,房屋一直由周玉梅實際控制,但因政策原因,遲遲未辦理產權證。
到了2022年,房屋具備交易條件。為徹底解決權屬問題,周玉梅與周建國于2022年3月11日補簽《借名買房協議書》,明確約定:
一號房屋系周玉梅借用周建國名義購買;
房屋所有權歸周玉梅所有;
周玉梅向周建國支付5萬元“配合勞務費”,用于后續過戶及交易協助。
協議簽訂當日,周玉梅如約支付5萬元。
隨后,周玉梅決定出售一號房屋。2022年3月26日,由周建國出面,與買家吳志遠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總售價119萬元(含裝修折價)。房款全部打入周建國賬戶。
按約定,周建國應在收到售房款后,將全部款項轉交周玉梅。但他僅在2022年3月26日轉交10萬元定金,又于4月25日支付89萬元,剩余30萬元始終拒絕支付。
周建國辯稱:
這30萬元是周玉梅同意用來支付他“因出售此房導致其他房產稅費增加”的損失;
據建委工作人員說,他要為此繳稅18萬元。
但周玉梅否認曾有此類約定。雙方協商無果,周玉梅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周建國返還30萬元售房款及利息。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周建國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周玉梅售房款30萬元,并支付利息;
實際出資人成功追回全部售房尾款。
法院說理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周建國是否有權扣留30萬元售房款?
法院認為:
雙方簽署的《借名買房協議書》合法有效,明確約定房屋歸周玉梅所有,售房所得應歸其支配;
周建國主張“周玉梅同意用30萬元補償其稅費損失”,但未能提供任何書面或口頭證據予以證明;
經法院核實,周建國名下其他房產并未因本次交易產生額外稅費,“稅費提高”的前提根本不存在;
在無約定、無損失、無依據的情況下,扣留售房款缺乏法律和事實基礎。
此外,法院指出:即使存在稅費爭議,也應另行主張,不能擅自抵扣屬于他人的售房款。
鑒于周建國已收取全部119萬元房款,扣除已支付的99萬元,剩余30萬元應全額返還。
辦案體會
這個案子看似簡單,但暴露出借名買房中的一個典型風險:名義人控制收款賬戶后,可能以各種理由截留資金。幾點經驗值得分享:
第一,事后補簽協議仍有法律效力,但越早越好。
本案中,借名行為發生在2015年,協議直到2022年才補簽。好在內容清晰、雙方簽字,法院予以采信。但若周建國拒簽,周玉梅將面臨更大舉證難度。建議:一旦借名,盡快簽署書面協議,哪怕簡單一頁紙,也要寫清“誰出錢、誰所有、登記在誰名下”。
第二,售房時務必控制資金流向。
理想做法是由實際權利人直接收取房款,或設立共管賬戶。若必須通過名義人收款,應在協議中明確付款時限、違約責任,并保留全程溝通記錄。本案中,周玉梅雖未控制賬戶,但因有協議+付款記錄+對方自認收款,仍能勝訴。
第三,對方提出的“抵扣”主張,必須有證據支撐。
周建國稱“你答應給我30萬付稅”,聽起來合理,但拿不出任何證據。法院不會僅憑口頭說法就支持扣款。這也提醒我們:涉及金錢往來,無論多熟的關系,都要留痕。
此案說明,只要出資事實清楚、權屬約定明確,即使名義人試圖截留售房款,法院也會依法保護實際權利人的利益。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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