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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相互斗毆致一方或雙方輕傷的案件頻發,司法實踐中易陷入“唯結果論”誤區。依據《刑法》第二條法益保護原則、第十三條犯罪定義及張明楷《刑法學》(第六版)相關理論,此類行為未必構成犯罪。對于此種行為,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李姣姣律師結合法律條文與裁判規則,整理了互毆致輕傷的出罪邏輯及刑事辯護要點,供大家參考。
法定權益及理論依據
互毆致輕傷出罪核心依托法益保護原則與違法阻卻事由,結合刑法條文及理論支撐,具體包括以下兩點:
1、法益放棄的法理適用:法益主體可自由處置自身可支配法益,互毆中雙方均明知可能受傷仍自愿參與,視為放棄輕傷范圍內的人身權保護請求。依據《刑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此為張明楷教授該觀點的核心法理支撐,也是排除刑事違法性的重要依據。
2、實質違法性的排除認定:結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構成要件,成立該罪需同時具備傷害故意與實質法益侵害。互毆中雙方行為均非正當防衛,不存在優先保護的法益,若行為未造成值得科處刑罰的危害,結合法益保護原則,可排除實質違法性,不認定為犯罪。
刑事辯護核心要點
結合上述出罪依據,此類案件辯護需圍繞法益、主觀故意及行為情節展開,精準把控以下辯護要點:
1、主張法益自愿放棄:重點舉證雙方系自愿參與斗毆,均明知行為可能導致輕傷后果仍放任發生,佐證被害人放棄輕傷范圍內人身法益,契合《刑法》第十三條但書及法益保護原則的核心要求。
2、抗辯缺乏實質傷害故意:區分互毆的放任故意與故意傷害的積極追求故意,若僅為臨時爭執互毆,無故意傷害的主觀意圖,可依據犯罪構成主客觀統一原則,抗辯不成立故意傷害罪。
3、論證情節顯著輕微:結合斗毆起因、手段、后果及雙方諒解情況,依據《刑法》第十三條但書,論證行為未達到值得科處刑罰的程度,請求司法機關不作為犯罪處理。
4、援引法益保護原則抗辯:緊扣張明楷教授相關理論及《刑法》第二條規定,主張刑法核心目的是保護法益,涉案行為未侵犯需刑法保護的實質法益,阻卻犯罪成立。
司法認定需摒棄“唯輕傷結果論”,堅守法益保護原則與主客觀統一原則。李姣姣律師提示,互毆雖可能不構成犯罪,但仍可能承擔民事賠償或治安處罰責任,遇事應理性處置,避免引發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結語 :
互毆致輕傷不應唯結果論罪,依據《刑法》法益保護原則及張明楷教授理論,雙方自愿參與即視為放棄輕傷范圍內人身法益,可排除實質違法性;辯護應聚焦法益放棄、主觀故意及情節輕微,精準援引法條阻卻犯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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