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演員金晨駕駛車輛導致交通事故后,其助理“頂包”成駕駛員一事,持續引發關注。
1月30日下午,事發地浙江紹興柯橋警方發布通報,稱事故發生于2025年3月16日11時許,因避讓路上竄行犬只發生單車事故。事發后,金某因受傷前往醫院就診,由助理徐某青留在現場處置。調查中,徐某青謊稱自己系駕駛員,配合交警完成事故處理。
此前,被指事故發生后“騙保”事宜,柯橋警方通報指出,經調查,徐某青事后未向保險公司實際理賠,不存在騙保事實。
同日下午,金晨在社交平臺發布致歉,聲明自己確實是實際駕駛員必須承擔全部事故責任及為此次事故中出現的不當處理承擔全部責任。所有車損費用及路邊設施和房屋圍墻相關方的經濟損失由其本人全額承擔,相關賠付已于2025年4月完成。
澎湃新聞注意到,金晨的發文并未說明其主動向交警交代過真實情況,她才是事發時的駕駛員。這仍引發不少網友的質疑,本事故中,金晨的行為是否涉嫌肇事逃逸,其助理謊稱的行為又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湖南綱維律師事務所主任賀律川1月30日晚上告訴澎湃新聞,根據警方披露的事實,該事故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保險公司也說明不存在騙保事實,因此不涉及刑事案件。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年修正,事發時新治安法未實施)第六十條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的規定,金晨的助理徐某青“頂包”的行為,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不過,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四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其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如公安機關發現“頂包”的時間已超過六個月,則不能再對其進行處罰。
賀律川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肇事逃逸”是指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另當事人明知發生事故,但自認無責而離開現場,經警方通知后無理由不到案;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等情況也可認定為“肇事逃逸”。
賀律川說,發生交通事故后,駕駛人自己受傷而需要就醫,這一點無可厚非。在自身傷情允許的情況下,應當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報警,向交警部門說明真實信息和情況,主動承擔法律責任,以最便利的條件配合警方調查,是駕駛人最首要的義務。這也是界定是否屬于“肇事逃逸”最關鍵的考量因素。
賀律川指出,關于金晨的本次交通事故,關鍵在于金晨或者受她委托的人,是否及時向警方說明真實情況。如警方已作出相應調查和認定結果,事后澄清事實,已不影響“肇事逃逸”的認定。
賀律川說,在交通事故中,如有“肇事逃逸”認定,則應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規定作出處罰。因該類違法屬于交通違法,行政機關的追責時效適用上述二年的規定。
澎湃新聞注意到,柯橋警方通報還提到:“涉及交通違法行為將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其他有關問題還在進一步核查中。”
澎湃新聞記者 廖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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