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末年初
歷來是煙花爆竹經營旺季
紹興嵊州警方
查獲兩起非法儲存煙花爆竹案
①
近日上午10時
紹興嵊州黃澤派出所專職巡防隊
在進行“空地一體”模式巡防時
警用無人機發現
一輛裝著煙花爆竹的三輪車
駛入一個倉庫
巡防無人機飛手覺察情況可疑
立即匯報
綜合指揮室馬上指派
巡防民警周嘯前往實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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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嘯到達現場后
立即聯系了倉庫主人打開門
發現里面有三個廢棄的集裝箱
集裝箱里面放了
大量不同種類的煙花爆竹
經清點煙花爆竹近500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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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嘯詢問得知
原來
倉庫主人經營著一家煙花爆竹店
臨近年關
為了使煙花爆竹能及時供應上
他就在店附近的倉庫里
囤積、儲存了大量的煙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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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進一步調查發現
該儲存點未取得相關許可
儲存條件不符合標準
存在嚴重安全隱患
根據《新治安管理處罰法》
公安機關對現場所有煙花爆竹依法扣押
涉案兩人受到拘留6天的治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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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近日
紹興嵊州仙巖派出所根據前期掌握線索
在三界鎮一農業用房內
當場查獲非法儲存的煙花爆竹337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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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
該批煙花爆竹系沈某某所有
其明知在不符合國家標準
無任何防護措施的儲存場所
存放大量煙花爆竹
存在極大安全隱患下
仍抱著僥幸心理違規存放
面對確鑿證據
沈某某對其非法儲存煙花爆竹的
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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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涉案煙花爆竹已被依法收繳
沈某某因違反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
被公安機關依法予以
行政拘留6日的行政處罰
法律法規速遞
1.《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六條:
【非法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危險物質】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鄭重警示
任何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批發、儲存、銷售、運輸的行為,均屬違法,甚至可能構成犯罪。執法部門將持續以“零容忍”態度,溯源頭、斬鏈條、端窩點,依法從嚴懲治。
請廣大經營者守法經營,廣大群眾自覺抵制非法產品,積極舉報違法行為,共同維護公共安全與社會穩定。
來源:嵊州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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