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裁判文書網、易藥人
近日,裁判文書網發布某某人民醫院設備科科長嚴某犯受賄罪一案,13家藥械企業、16名相關人員涉案被點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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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判決書,案發后嚴某主動上繳了全部違法所得517.0452萬元,并如實供述、認罪認罰,法院據此依法從輕處罰,但仍判處十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50萬元。
本案受賄行為最早可追溯至1998年,距今已26年。嚴某出生于1956年,于2015年退休10年之后,2025年被監察機關留置、逮捕,并最終入獄。
判決書指出,1998年至2015年3月,嚴某利用擔任某某人民醫院設備科科長的職務便利,為16名商人老板、銷售代表等人,在醫療器械設備、醫用耗材銷售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員財物共計517.0452萬元。
具體事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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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貴州省雷山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嚴某1,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苗族,專科畢業,公民身份號碼5226011956********,某某人民醫院設備科原科長(已退休),戶籍地貴州省凱里市,現住貴州省凱里市。因涉嫌受賄罪,于2025年3月24日被雷山縣監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經雷山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25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2025年9月28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在雷山縣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肖卓異,貴州哲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貴州省雷山縣人民檢察院以雷檢刑訴〔2025〕1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嚴某1犯受賄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貴州省雷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文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嚴某1及其指定辯護人肖卓異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貴州省雷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1998年至2015年3月,被告人嚴某1利用擔任某某人民醫院(以下簡稱“某醫院”)設備科科長的職務便利,為付某1、晁某1、余某1等16人在醫療器械設備、醫用耗材銷售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員財物折合共計517.0452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0年,應貴州某1(以下簡稱“某1公司”)實際負責人付某1請托,被告人嚴某1利用擔任某醫院設備科科長的職務便利,為付某1在向某醫院銷售心電監護儀和德爾格呼吸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10年9月至2015年春節期間,被告人嚴某1先后10次收受付某1所送現金110萬元。
2.2004年,應貴州某2公司(以下簡稱“某2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晁某1請托,被告人嚴某1利用擔任某醫院設備科科長的職務便利,為晁某1獲得某醫院棉織醫療耗材供貨權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5年至2016年,被告人嚴某1先后24次收受晁某1現金75萬元。
3.2002年至2009年,應貴州某3公司(以下簡稱“某3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余某1請托,被告人嚴某1利用擔任某醫院設備科科長的職務便利,為余某1向某醫院銷售C臂X光機、彩色B超機、數字減影血管造影系統等醫療設備事項上提供幫助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嚴某1先后12次收受余某1所送現金70萬元。
4.2014年,應深圳某4公司(以下簡稱“某4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1請托,被告人嚴某1利用擔任某醫院設備科科長的職務便利,為張某1在承接某醫院“特殊醫療用途系統工程”項目上提供幫助。2015年12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嚴某1先后18次收受張某1所送錢財共計64.84萬元。
5.2010年,應四川省某5公司(以下簡稱“某5公司”)貴州辦事處銷售部經理黃某1請托,被告人嚴某1利用擔任某醫院設備科科長的職務便利,為黃某1在獲得某醫院雌二醇、糖類抗原15-3定標液測試劑等醫療耗材供貨權事項上提供幫助。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嚴某1先后3次收受黃某1所送現金50萬元。
6.2005年,應商人老板陸某1請托,被告人嚴某1利用擔任某醫院設備科科長的職務便利,為陸某1在獲得某醫院骨科醫療耗材供貨權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嚴某1先后12次收受陸某1所送現金40萬元、先后11次收受陸某1所送飛天53度500m1貴州茅臺酒22瓶(價值2.0052萬元),財物共計折合42.0052萬元。
7.2013年,應某6公司(以下簡稱“某6公司”)貴州辦事處銷售員卓某1請托,被告人嚴某1利用擔任某醫院設備科科長的職務便利,為卓某1在獲得“16排螺旋CT機”醫療設備供貨權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13年7月,被告人嚴某1在某醫院其辦公室收受卓某1所送現金24萬元。
8.2002年,應某7公司(以下簡稱“某7公司”)業務員雷某1請托,被告人嚴某1利用擔任某醫院設備科科長的職務便利,為雷某1向某醫院銷售和升級“PACS系統”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3年至2012年,被告人嚴某1先后14次收受雷某1所送現金15萬元。
9.2010年,應某5公司貴州辦事處負責人曾某1請托,被告人嚴某1利用擔任某醫院設備科科長的職務便利,為曾某1實施某醫院檢測試劑醫療耗材業務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12年春節前,被告人嚴某1在其車上收受曾某1所送現金15萬元。
10.2013年,應某8公司(以下簡稱“某8公司”)實際控制人溫某1請托,被告人嚴某1利用擔任某醫院設備科科長的職務便利,為溫某1向某醫院銷售“全數字化超高檔彩色多普勒超聲診斷儀”設備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13年4月,被告人嚴某1在某醫院門口收受溫某1所送現金15萬元。
11.1998年9月,應某9公司(以下簡稱“某9公司”)銷售代表沈某1請托,被告人嚴某1利用擔任某醫院設備科科長的職務便利,為沈某1獲得某醫院“高性能數字化彩色多普勒超聲診斷系統”醫療設備供貨權等事項上提供幫助。1999年春節前,被告人嚴某1在某醫院其家中收受沈某1所送現金10萬元。
12.2011年,應商人老板孫某1請托,被告人嚴某1利用擔任某醫院設備科科長的職務便利,為孫某1向某醫院銷售“電子胃鏡”醫療設備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12年2月,被告人嚴某1在凱里市體育館附近收受孫某1所送現金10萬元。
13.2004年,應商人老板崔某1請托,被告人嚴某1利用擔任某醫院設備科科長的職務便利,為崔某1獲得某醫院棉質醫療耗材供貨權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4年至2015年,被告人嚴某1先后11次收受崔某1所送現金共計9.5萬元。
14.2012年,應某1廠原廠長楊某2(小名楊某3)請托,被告人嚴某1利用擔任某醫院設備科科長的職務便利,為某1廠獲得“液態氧”供氧權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嚴某1先后2次收受楊某2所送現金3萬元。
15.2010年,應某10公司(以下簡稱“某10公司”)股東李某2請托,被告人嚴某1利用擔任某醫院設備科科長的職務便利,為李某2獲得某醫院血透醫療耗材供貨權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嚴某1先后3次收受李某2所送現金2.7萬元。
16.2011年,應貴州某11公司(以下簡稱“某11公司”)股東黃某1(小名黃某2)請托,被告人嚴某1利用擔任某醫院設備科科長的職務便利,為黃某1向某醫院銷售“主動脈球囊反搏泵”醫療設備貨款支付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11年7月,被告人嚴某1在某醫院其辦公室收受黃某1所送現金1萬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立案決定書、留置決定書、干部任免審批表、主動上繳財務登記表、情況說明,相關政府采購合同、支付憑證等書證,證人付某1、晁某1、余某1、張某1、黃某1、陸某1、卓某1、雷某1、曾某1、溫某1、沈某1、孫某1、崔某1、楊某2、李某2、黃某1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嚴某1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嚴某1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即某醫院設備科原科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517.0452萬元,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嚴某1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被告人嚴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指定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嚴某1的行為雖已構成受賄罪,但其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同時又是初犯,認罪悔罪態度誠懇,其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均已大大降低,懇請法庭本著“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以及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被告人嚴某1予以最大程度的從寬處理,給予其一個改過自新、回歸社會、回歸家庭的機會。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15年3月,被告人嚴某1利用擔任某醫院設備科科長的職務便利,為供應商在醫療器械設備、醫用耗材銷售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付某1、晁某1等十六人財物折合共計517.0452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一)2010年9月至2015年春節期間,被告人嚴某1為某1公司實際負責人付某1在向某醫院銷售心電監護儀和德爾格呼吸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后10次收受付某1所送現金110萬元。
(二)2005年至2016年,被告人嚴某1為某2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晁某1獲得某醫院棉織醫療耗材供貨權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后24次收受晁某1現金75萬元。
(三)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嚴某1為某3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余某1向某醫院銷售C臂X光機、彩色B超機、數字減影血管造影系統等醫療設備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后12次收受余某1所送現金70萬元。
(四)2015年12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嚴某1為某4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1在承接某醫院“特殊醫療用途系統工程”項目上提供幫助,先后18次收受張某1所送錢財共計64.84萬元。
(五)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嚴某1為某5公司貴州辦事處銷售部經理黃某1在獲得某醫院雌二醇、糖類抗原15-3定標液測試劑等醫療耗材供貨權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后3次收受黃某1所送現金50萬元。
(六)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嚴某1為供應商陸某1在獲得某醫院骨科醫療耗材供貨權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后12次收受陸某1所送現金40萬元、先后11次收受陸某1所送飛天53度500m1貴州茅臺酒22瓶(價值2.0052萬元),財物共計折合42.0052萬元。
(七)2013年7月,被告人嚴某1為某6公司貴州辦事處銷售員卓某1在獲得“16排螺旋CT機”醫療設備供貨權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在某醫院其辦公室收受卓某1所送現金24萬元。
(八)2003年至2012年,被告人嚴某1為某7公司業務員雷某1向某醫院銷售和升級“PACS系統”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后14次收受雷某1所送現金15萬元。
(九)2010年,被告人嚴某1為某5公司貴州辦事處負責人曾某1實施某醫院檢測試劑醫療耗材業務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12年春節前,被告人嚴某1在其車上收受曾某1所送現金15萬元。
(十)2013年,被告人嚴某1為某8公司實際控制人溫某1向某醫院銷售“全數字化超高檔彩色多普勒超聲診斷儀”設備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13年4月,被告人嚴某1在某醫院門口收受溫某1所送現金15萬元。
(十一)1998年9月,被告人嚴某1為某9公司銷售代表沈某1獲得某醫院“高性能數字化彩色多普勒超聲診斷系統”醫療設備供貨權等事項上提供幫助。1999年春節前,被告人嚴某1在其家中收受沈某1所送現金10萬元。
(十二)2011年,被告人嚴某1為供應商孫某1向某醫院銷售“電子胃鏡”醫療設備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12年2月,被告人嚴某1在凱里市體育館附近收受孫某1所送現金10萬元。
(十三)2004年至2015年,被告人嚴某1為供應商崔某1獲得某醫院棉質醫療耗材供貨權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后11次收受崔某1所送現金共計9.5萬元。
(十四)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嚴某1為某1廠原廠長楊某2獲得“液態氧”供氧權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后2次收受楊某2所送現金3萬元。
(十五)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嚴某1為某10公司股東李某2獲得某醫院血透醫療耗材供貨權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后3次收受李某2所送現金2.7萬元。
(十六)2011年,被告人嚴某1為某11公司股東黃某1向某醫院銷售“主動脈球囊反搏泵”醫療設備貨款支付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11年7月,被告人嚴某1在某醫院其辦公室收受黃某1所送現金1萬元。
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嚴某1主動上繳了受賄違法所得517.0452萬元。
又查明,被告人嚴某1到案后主動交代了調查機關還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綜合性證據
(1)指定管轄決定書、立案決定書、留置決定書、延長留置決定書,證明:本案立案查處情況和被告人嚴某1被采取強制的情況。
(2)扣押通知書、扣押筆錄、扣押財物、文件清單、調取證據通知書、主動上繳財物登記表、情況說明,證明:被告人嚴某1主動上繳了受賄違法所得517.0452萬元。
(3)嚴某1到案情況說明,證明:被告人嚴某1系被抓獲歸案,到案后主動交代了調查機關還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
(4)戶籍信息證明、公民民族變更登記表,無犯罪記錄證明,證明:被告人嚴某1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無犯罪前科。
(5)干部任免審批表、干部履歷表、關于嚴某1出生年月日的認定、干部人事檔案專項審核認定表、貴州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費審批表等、關于嚴某1等同志任職的通知,證明:被告人嚴某1的身份和職務情況。
(6)某醫院關于成立醫療設備管理委員會的通知、某醫院關于調整醫療設備管理組織和成員的通知、情況說明,證明:某醫院設備科的工作職責和被告人嚴某1的工作職責和權限情況。
(7)從寬處罰建議書,證明:監察機關出具書面建議,以被告人主動供述未掌握犯罪事實、積極退贓、認錯悔錯態度較好等為由,建議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2.第一起受賄事實,即收受付某1110萬元事實的證據
(1)情況說明、政府采購合同、某醫院各科室固定資產統計表,證明:某醫院2010年至2016年向某1公司采購心電監護儀391臺,采購總金額為7629400元,呼吸機5臺,總金額為161500元,某醫院主要與該公司負責人付某1對接。
(2)情況說明、某醫院2010年至2017年付某1公司監護儀支付憑證,證明:2010年至2016年某醫院向某1公司采購心電監護儀391臺,采購總金額7629400元。
(3)某1公司登記、注銷等材料,證明:付某1為某1公司股東之一。
(4)證人付某1的證言,證明:2010年以來,我在某醫院銷售醫療設備,我主要是向某醫院銷售心電監護儀、呼吸機等。嚴某1當時是某醫院設備科的科長,所以我分了10次,送給嚴某1110萬元也是為了與嚴某1搞好關系。
(5)被告人嚴某1的供述及辯解,證明:2010年的時候,具體時間我現在忘記了,有一天付某1來到我的辦公室,在我們交流過程中,我跟他講現在某醫院要采購一些呼吸機,已經掛網招標了,跟他講“你要是感興趣可以了解一下”。這過程中我也跟付某1講了一些關于呼吸機的技術參數、價格等信息,因為呼吸機有幾萬到幾十萬的價格都有的,我跟付某1講一些關鍵的設備參數和設備質量等情況。2010年的時候付某1通過招投標在某醫院開始成交有業務,也是在2010年開始,我陸續收到付某1送給我的錢,共計110萬元。
3.第二起受賄事實,即收受晁某175萬元事實的證據
(1)情況說明等,證明:2005年至2016年,晁某1先后掛靠江西榮嘉醫療器械實業有限公司等企業,向某醫院銷售醫療耗材共計82084496.07元。
(2)調取證據通知書,回執等,證明:某13公司,具有醫療器械銷售資質,法定代表人為李某4。
(3)證人晁某1的證言,證明:2005年起,為了維系好與嚴某1的關系,繼續在某醫院供應醫療耗材,我曾多次送給嚴某1錢。我一共送給嚴某175萬元。
(3)證人張某某的證言,證明:某2公司是凱里市某14公司變更來的,以前的法定代表人是晁某1,2009年11月變更為張某某。
(4)證人朱某1的證言,證明:2011年至2012年,晁某1掛靠過某2公司銷售醫療耗材給某醫院。
(5)被告人嚴某1的供述及辯解,證明:到了2004年年底左右,晁某1在某醫院提供的耗材越來越多,質量沒有問題,晁某1在某醫院做的生意也越來越大,我們醫院也回款及時。我是在2005年以后才陸續收到晁某1的錢,至2016年,我先后24次收受晁某1現金75萬元。
4.第三起受賄事實,即收受余某170萬元事實的證據
(1)銷售合同書、政府采購購銷合同、銷售合同、旅差費報銷明細表、中標通知書、支付貨款憑證等書證,證明:2002年至2011年期間,黔東南某醫院與余某1的“某3公司”及成都某15公司購買醫療設備共計9次。
(2)某3公司設立、變更及注銷材料。證明:2005年至2016年期間余某1是某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東。
(3)營業執照,證實:成都某15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2,成立日期2011年12月1日。
(4)證人余某1的證言,證明:我送錢給嚴某1也是為了和他處好關系,從中獲得這些信息,再去投標就中標。為感謝嚴某1,多次向嚴某1行賄,共計70萬元。
(6)證人劉某2的證言,證明:某3公司以及成都某15公司向某醫院銷售的“全身X射線計算機斷層掃描系統”等均系余某1對接和聯系,我只是按照余某1的安排負責與某醫院進行對接,實際的受益人是余某1。
(7)被告人嚴某1的供述及辯解,證明:余某1送70萬元給我,是為了感謝我給余某1在醫療設備項目上的幫助,還有就是維護好人情關系,在以后能夠多銷售醫療設備給某醫院。
5.第四起受賄事實,即收受張某164.84萬元的證據
(1)某醫院擴建項目特殊醫療用途系統工程合同書、付款通知書,證明:2014年9月某醫院與深圳某16公司簽訂擴建項目特殊醫療用途系統工程合同書,工程內容:潔凈手術室、檢驗科中心實驗室、血液透析室、神經外科ICU、燒傷病房、產房、NICU、綜合ICU、大樓醫用氣體及呼叫對講系統等,簽約合同價55323772.72元。
(2)深圳市某17公司醫院項目設計、設備配置的技術顧問-聘用合同書、個人賬戶明細,證明:深圳市某17公司聘請嚴某1為其公司的技術顧問,聘用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1日,月薪1萬元。
(3)營業執照、證明、活期賬戶支出交易明細,銀行電子回單、營業執照、情況說明、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協助查詢交易明細信息結果、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證明:深圳某16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張某1,以及張某1銀行取款情況和深圳市某建筑設計總院工商登記情況。
(4)證人張某1的證言,證明:我與某醫院簽訂“特殊醫療用途系統工程”項目合同以后,我就給嚴某1講這個項目上得到他幫助,同時為項目進展順利,我就答應到時候給嚴某160萬左右的感謝費,嚴某1當時也沒有拒絕。2015年12月左右的一天,我提前準備了現金20萬元到某醫院來拜訪嚴某1,2016年,2次分別送的現金15萬元,總共是現金30萬元。之前承諾給他的60萬元,還差10萬元,當時嚴某1退休了,我以深圳某16公司持股的深圳市某17公司的名義與嚴某1簽訂了一份技術顧問的勞務合同,勞務期限15個月,每月1萬元。后來深圳市某17公司支付給嚴某1的是14.84萬元。
(5)證人彭偉軍的證言,證明:我們深圳市某17公司與嚴某1簽訂的技術顧問的勞務合同。扣除了嚴某1有一次到深圳某16公司開展工作產生的費用,總共是支付了14.84萬元。
(6)被告人嚴某1的供述及辯解,證明:2015年的一天,我和張某1在新大樓路邊討論項目情況的過程中,張某1對我說:“謝謝嚴哥對公司的幫助,為了感謝你,到時候送你60萬元”,我當時回復張某1說:“謝謝張總”。2015年底的一天,我到他住在凱里的酒店那里,張某1拿了一個紙的手提袋裝20萬元拿給我;2016年的一天,在重慶市渝北區皇冠東和花園小區門口,張某1拿了一個袋子裝的15萬元給我;2016年的一天,我到他在凱里住的酒店去見面,張某1拿了一個手提的紙袋子裝的15萬元給我。在2018年9月左右的一天,我應朋友的邀請到深圳市參加“醫療設備展銷會”,我聯系了張某1,張某1來到酒店以后說:“嚴哥,還有10萬元沒有給你,那么現在簽訂一個技術顧問的勞務合同,與某17公司簽訂技術顧問勞務合同”,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某17公司15次匯入我本人工商銀行的錢共計14.84萬元。
6.第五起受賄事實,即收受黃某150萬元事實的證據
(1)私營企業基本注冊信息、情況說明、證明:黃某1為某5公司對接工作的業務代表。
(2)衛生材料貨款明細,證明:2013年至2015年某醫院使用的“全自動生化免疫分析儀”檢測試劑均由重慶市亞中醫療儀器有限公司提供。
(3)賬戶流水,證明:黃某1送給嚴某1的50萬元來自2013年-2015年某5公司發放的獎勵。
(4)證人黃某1的證言,證明:為表感謝,2013年7月的一天,我到嚴某1辦公室,把裝有現金15萬的布袋子拿給嚴某1。2014年7月的一天,在“某酒店”,我把裝有15萬元現金的布袋子拿給嚴某1。2015年年中的一天,我邀請嚴某1到我位于貴陽中華北路神奇世紀商務城的辦公室來喝茶,把裝有20萬元現金的布袋子拿給嚴某1。
(5)被告人嚴某1的供述和辯解,證明:2010年以來,黃某1經常到我的設備科的辦公室來,問一些檢測試劑質量怎樣、有沒有什么意見等問題,他來的次數多了,我跟黃某1也慢慢地熟悉起來。2013年的某一天,大概是在6或者7月的時候,黃某1來到我的辦公室,拿了一個布袋子裝15萬元給我。2014年的某一天,黃某1在某酒店住的房間,拿個布袋子裝15萬元給我。2015年的某一天,黃某1在貴陽亞中公司在貴陽區域的辦公室,拿布袋子裝的20萬元給我。
7.第六起受賄事實,收受陸某1財物42.0052萬元事實的證據。
(1)某醫院情況說明,證明:2005至-2015年1月,泰興市蘭迪醫療器材有限公司在我院銷售骨科材料期間,該公司平時對接工作的業務代表系陸某1。
(2)骨科材料貨款明細、記賬憑證及相關附件等,證明:2005年到那2016年期間,某醫院購某18公司材料,每年有多筆材料款。
(3)企業資料查詢、營業執照、協議書、公司章程、企業開業登記申請報告,證明:某19公司和某20公司工商登記情況。
(4)某19公司、某21公司與陸某1代理業務相關往來款情況說明、公司各賬戶收貨款情況明細,證明:某19公司尾號4634賬戶收到某醫院貨款情況
(5)證人陸某1的證言,證明:為了感謝嚴某1對我的幫助,還有為了以后多獲得某醫院的醫療項目。2006年至2009年期間,我分8次,每次2萬元送給嚴某1,共計送給嚴某116萬元。從2010年以后,我在某醫院的銷售量不斷地增加,為了感謝嚴某1,2010年至2013年期間,我分4次,每次6萬元送給嚴某1,共計送給嚴某124萬元。2006年至2018年期間陸某1每年在路邊、在家等地送嚴某12瓶茅臺酒。
(6)證人楊某5的證言,證明:某22公司在某醫院有業務往來,授權對象是陸某1。
(7)證人王某3的證言,證明:在2005年的時候,經過商議后,我同意讓陸某1以某18公司的名義開展銷售業務了。
(8)證人楊某4的證言,證明:陸某1在2007年開始來我們公司辦理過授權文書,陸續以三家公司的名義在某醫院和榕江縣人民醫院等醫療機構開展過業務。
(9)證人劉某3的證言,證明:我所實控某23公司與陸某1簽訂了協議,相繼授權他在貴某醫院等單位開展業務。
(10)證人葉某1的證言,證明:我公司授權陸某1在貴某醫院等單位開展業務。
(11)被告人的嚴某1供述和辯解,證明:陸某1開始向骨科提供耗材之后,耗材質量沒有問題,我們醫院也回款及時,之后我陸續收到陸某1送我的錢。從2006年至2013年,我總共收到陸某1送我現金人民幣共計40萬元現金。2006年一直到2018年,共13年,在每年年初農歷春節前,陸某1還送我2瓶貴州飛天茅臺酒。
8.第七起受賄事實,即收受卓某124萬元的證據
(1)情況說明、證明、銷售合同、補充合同、經營許可證、付款通知、某醫院記賬憑證,證明:卓某1系某6公司貴州辦事處,銷售“16排螺旋CT機”醫療器械給某醫院。2013年2月19日,某醫院與某6公司簽訂采購全身用X射線計算機體層攝影裝置的采購合同,合同價為298萬元。
(2)證人證言卓某1的證言,證明:為了感謝嚴某1在“16排螺旋CT機”項目上給予我的幫助。2013年7月的一天,用牛皮紙的文件袋裝了現金24萬元,然后用黑色的塑料袋套在外面,來到某醫院嚴某1的辦公室門口拿給嚴某1。
(3)被告人嚴某1的供述和辯解,證明:2013年初某醫院與卓某1他們公司正式簽訂合同,到7月的時候,這個項目已經實施完成。在7月的某一天,卓某1喊我到辦公室外面,遞一個黑色的袋子裝的24萬元給我。
9.第八起受賄事實,即收受雷某115萬元事實的證據
(1)購銷合同、政府采購合同,證明:雷某1在2002年12月23日以某7公司業務員的身份與某醫院簽訂采購KODAK900型CR、KODAK160激光相機(一體化)、華海醫學圖像存檔與通信系統、柯達CR系統的采購合同,合同總價為342萬元。
(2)證人雷某1的證言,證明:在醫院采購中,我中標醫療設備了,為了感謝嚴某1對我的幫助,還有為了以后多獲得某醫院的醫療設備項目要和嚴某1處好關系,沒有為難我,2003年至2012年,先后14次送給嚴某1現金15萬元。
(3)被告人嚴某1的供述和辯解,證明:2003年以后我們比較熟悉了,雷某1陸續給我送錢。2003年至2012年,他先后14次送給我現金15萬元。
10.第九起受賄事實,即收受曾某115萬元事實的證據
(1)藥品器材入庫驗收單、2012年付重慶某24公司衛生材料貨款明細,證明:2012年期間某醫院設備科購買曾某1在某5公司提供的檢驗耗材共計436.152745萬元。
(2)某5公司證明,證明:曾某1為某5公司正式員工。
(3)情況說明、營業執照及相關發票,證明:重慶某24公司登記情況;因年代久遠、人員變動、檔案管理不善等原因某醫院與某5公司簽訂的合同已丟失。
(4)支付憑證材料,證明:某醫院2010年至2011年向重慶某24公司支付醫療儀器貨款共計526.801662萬元。
(5)衛生材料貨款明細、記賬憑證,證明:2012年期間某醫院設備科購買曾某1在某5公司提供的檢驗耗材共計436.152745萬元。
(6)調取證據通知書、回執,證明:重慶某24公司登記情況。
(7)證人曾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1月左右(春節前),為了維護好與醫院的關系,我就來到凱里給嚴某1拜年,我把提前準備好的現金15萬元放在嚴某1車上的副駕駛座位上。
(8)被告人嚴某1的供述及辯解,證明:曾某1是某5公司貴州區經理,他在2001年左右與我院有業務來往,他公司主要經營檢驗試劑及耗材。他在2012年春節前某一天來到凱里,在我的車上,他拿了個袋子給我。我回到家打開看,里面有現金15萬元。
11.第十起受賄事實,即收受溫某115萬元事實的證據。
(1)購銷合同、增補合同、記賬憑證、銀行電子回單、藥品器材入庫驗收單、超高聲彩超iU22項目發票,證明:2013年3月20日,某醫院和某8公司簽訂《全數字化超高檔彩色多普勒超聲診斷儀》采購合同,合同總價266萬元,后增訂《增補合同》,合同總價為18萬元,總計284萬元。
(2)證人溫某1的證言,證明:2013年我中標了“超高端彩超iU22”醫療器械項目完成以后,為了感謝嚴某1在工作上給予我的幫助,2013年4月中旬我來到凱里請嚴某1吃飯。吃完飯以后,我開車送嚴某1回某醫院家屬樓,在某醫院門口,我把塑料袋包有的15萬元拿給嚴某1。
(3)被告人嚴某1的供述和辯解,證明:2013年4月的一天,溫某1來到凱里請我吃晚飯。溫某1把我送到某醫院門口,我下車以后,溫某1從車上拿了一個手提的紙袋子對我說:“嚴哥,這是一點小意思,你收下”。我收下溫某1的這個袋予以后,我對溫某1說了些感謝的話。我回到家以后把這個袋子打開來看,里面裝的全部都是現金,我清點了總共有15萬元。
12.第十一起收受賄事實,即收受沈某110萬元的證據
(1)醫療器械產品訂貨合同、高性能數字化彩色多普勒超聲診斷系統配置清單、會議記錄、合同付款方式,證明:1998年9月4日,某醫院與廣州鹿公司采購價值165萬元的《高性能數字化彩色多普勒超聲診斷系統》。
(2)證人沈某1的證言,證明:我們公司收到了某醫院的貨款以后,大概是在1999年1月左右(春節前),我提前用牛皮紙信封裝了10萬元現金來到凱里感謝嚴某1。我到達嚴某1家以后,在他家客廳跟他閑聊了一下,然后我就將10萬元現金拿給嚴某1。
(3)被告人嚴某1的供述和辯解,證明:1999年年初,沈某1到我家中來,我們聊了一會兒家常,沈某1拿出一個牛皮紙的那種信封遞給我。我清點了總共有10萬元。
13.第十二起受賄事實,即收受孫某110萬元事實的證據
(1)政府采購合同、州人民醫院支付憑證,證明:2011年10月26日某醫院與貴陽某25公司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某醫院向貴陽某25公司采購電子影像處理主機、電子胃鏡、圖文工作站、儀器推車等設備,合同價78.9萬元,某醫院已經完成支付。
(2)證人孫某1證言,證明:2012年2月左右我為了感謝嚴某1在項目上給予我的幫助,我請他到凱里市體育館附近的酒店吃晚飯。飯后,我拿了一個裝有現金10萬元的牛皮紙信封袋子拿給嚴某1,嚴某1收下以后,我們就各自離開了。
(3)被告人嚴某1的供述和辯解,證明:2011年10月左右我院通過招標財物一套電子胃鏡設備,孫某1的公司中標。2012年某一天孫某1到凱里約我吃飯,飯后他拿了個紙袋子給我。我回到家打開來看里面裝的是現金,我點了一下有10萬元。
14.第十三起受賄事實,即收受崔某19.5萬元事實的證據
(1)情況說明、記賬憑證、材料貨款明細,證明:2004年—2015年,崔某1先后代表某26公司和河南某27公司先后向某醫院銷售棉質醫療等耗材價值共計14629794.4元,某醫院均已付款完畢。
(2)證人崔某1的證言,證明:為了感謝嚴某1,也是為了和嚴某1處好關系,穩固我在某醫院的業務。2004年至2015年,先后11次送給嚴某1現金共計9.5萬元。
(3)被告人嚴某1的供述和辯解,證明:最后我選用了崔某1向某醫院供應的棉質醫療耗材。崔某1從2004年開始一直到我退休都在給某醫院供應棉質醫療耗材。為感謝我的幫助,2004年至2015年,崔某1先后11次送給我現金共計9.5萬元。
15.第十四起受賄事實,即收受楊某23萬元事實的證據
(1)調取證據通知書、回執、清單,證明:某醫院與某1廠于2014年1月22日簽訂供氧合同,合同約定供氧期限為10年。楊某2在2002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間任某1廠廠長。
(2)支付憑證,證明:2014年-2016年某醫院向某1廠支付材料及氧氣款共計4556340元。
(3)證人楊某2的證言,證明:2014年3月22日,我們某1廠與某醫院正式簽訂《供養合同》,我送給嚴某13萬元現金。
(4)被告人嚴某1的供述和辯解,證明:楊某2為了感謝我在“液態氧”供應項目上給予的幫助。2015年年初的一天,在某1廠廠長的楊某2辦公室,楊某2拿了一個牛皮紙信封裝的2萬元給我。2016年年初的一天,在某1廠廠長的楊某3辦公室,楊某2拿了一個牛皮紙信封裝的1萬元給我。
16.第十五起受賄事實,即收受李某22.7萬元事實的證據
(1)某10公司情況說明以及相關印證材料,證明:李某2為某10公司歷史股東。李某2同志在公司持股期間,協助公司負責在某醫院的業務拓展及相關合作事宜。
(2)某醫院情況說明,證明:2011年至2015年,某10公司在我院銷售血透耗材期間,該公司平時來對接工作的業務代表系李某2,該院已按時結清與該公司至今產生的各類費用。
(3)衛生材料貨款明細、支付憑證及相關材料,證明:某醫院2011年-2015年付某10公司衛生材料貨款49筆共計10973844.9元。
(4)證人李某2的證言,證明:為了維護好關系,回款不被為難。2011年中秋節前,我到某醫院去拜訪嚴某1,在嚴某1辦公室用黃色的信封裝7000元現金拿給嚴某1。2012年1月左右(春節前),我到某醫院去拜訪嚴某1,在嚴某1辦公室用黃色的信封裝10000元現金拿給嚴某1。
(5)被告人嚴某1的供述和辯解,證明:為了感謝我,2011年中秋前,李某2來某醫院我的辦公室,李某2拿了一個裝有7千元的信封給我。2012年春節前的一天,李某2來某醫院我的辦公室,李某2拿了一個裝有1萬元的信封給我。2013春節前的一天,李某2來某醫院我的辦公室,李某2拿了一個裝有1萬元的信封給我。
17.第十六起受賄事實,即收受黃某11萬元的證據
(1)清單、政府采購合同、支付憑證,證明:2011年5月24日,某醫院與某11公司簽訂政府采購合同,采購主動脈球囊反搏泵一套,價格為53.6萬元,某醫院已經支付完畢。
(2)私營企業基本注冊信息、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及附件材料,證明:某11公司工商登記情況。
(3)證人黃某1的證言,證明:貨款回款時候,嚴某1也沒有為難我們,都是積極的簽字,我們回款也比較快。2011年7月左右,我來到某醫院拜訪嚴某1,在嚴某1辦公室門口提前用黃色的信封裝了現金1萬元拿給嚴某1。
(4)被告人嚴某1的供述和辯解,證明:在這個項目上我沒有為難她們,順利地辦完驗收和付款。驗收付款等程序完成后約2個月左右。為感謝我,黃某2在我辦公室外見面,拿了一個牛皮紙信封裝的1萬元給我。
本院認為,被告人嚴某1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某醫院設備科科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錢款和財物,數額達517.0452萬元,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公訴機關指控嚴某1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嚴某1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且退繳了全部受賄所得,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得當。被告人嚴某1的指定辯護人關于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一致,予以采納。綜上,根據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本院決定對被告人嚴某1從輕處罰。被告人嚴某1受賄所得517.0452萬元,依法予以沒收。
綜上,經審判委員會討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嚴某1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留置、羈押的,留置、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3月24日起至2035年3月23日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嚴某1受賄所得人民幣517.0452萬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已全額退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楊承楷
審判員 宋志慧
審判員 楊勝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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