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方魚論原創觀點,謝絕抄襲
2月1日突然刷到不少報道在說一個案例。說是陳女士帶妹妹和4歲女兒出游,住在一個民宿里,到游泳池玩水。姐姐因為有急事要處理,就委托妹妹照看女兒,自己辦事去了。
結果妹妹沉迷于玩手機,絲毫沒注意姐姐的4歲女兒發生溺水了。民宿老板承認管理失責,已經做了經濟賠償。姐姐就向律師咨詢,女兒是因小姨沒盡到看護之責而溺亡的,她能不能向妹妹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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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妹妹不是女孩的監護人,本來沒有這義務。但是她接受了姐姐的請求去看管女孩,這就是形成了臨時的照管義務。
妹妹一邊答應姐姐,一邊又只顧玩手機沒盡到她承諾的看管義務 ,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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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姐姐如果告妹妹一定能告贏。只是這親情講受到無情的考驗。
有人就指出,女兒沒了,姐妹情分沒了,也許丈夫也沒了(可能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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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件事到底是真的還是假的?搜了半天沒搜到,到處都在評論這件事。不過又刷到一條類似的,應該是發生在2024年左右的事,2025年1月有報道。說浙江的陳女士和妹妹帶4名子女出去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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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去游泳池玩,姐妹兩個輪流看孩子。陳女士有事去吧臺咨詢,而妹妹帶著自己孩子去廁所。陳女士的一個女兒無人看管,不幸溺亡。
事發后民宿老板賠了7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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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士認為妹妹看護不力,又把妹妹告上法庭,索賠90萬。但是法院沒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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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姐姐當時并未離開民宿大廳,只是去吧臺咨詢 ,也沒有明確委托妹妹看管。所以不存在臨時監護權轉移。
所以第一起案例中妹妹只顧玩手機導致的悲劇,和第二起,是不是同一起?還是兩件事都發生了,第一起發生在江蘇,第二起發生在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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