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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入庫案例明確,夫妻一方因婚外情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可依“違背公序良俗”認定贈與無效并追回財產。此類糾紛頻發,關乎夫妻共同財產權益與婚姻倫理。《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此有明確規制,對于此種行為,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王英律師結合現行法條及入庫案例裁判規則,整理了婚內財產贈與無效的認定標準與維權路徑,供大家參考。
擅自贈與糾紛的無效情形
1、違背公序良俗構成贈與無效核心要件。依據《民法典》第八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夫妻一方基于婚外不正當關系贈與第三者財產,違反婚姻忠實義務,明顯違背公序良俗,該贈與行為自始無效。
2、無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加重無效后果。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及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七條,夫妻共同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重大處分需雙方協商一致。一方擅自贈與第三者大額財產,超出家事代理范圍,屬無權處分,未經另一方追認的,贈與行為無效。
財產贈與糾紛維權及裁判
1、財產返還的范圍及計算標準。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贈與無效后,受贈人應返還全部所得財產,無需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份額。扣除受贈人已返還或代為支付的合理款項后,剩余財產需全額返還,無過錯方有權單獨主張追回全部贈與財產。
2、維權路徑及配套救濟措施。王英律師提示,無過錯方可起訴第三者主張返還財產;同時可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主張婚內分割共同財產或離婚時對過錯方少分、不分財產,同步追究過錯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需注意,若贈與財產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且不違背公序良俗,贈與行為可認定有效;若第三者不知情且支付合理對價,可能構成善意取得,需結合具體情形判斷。
結語: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應恪守忠實義務,尊重共同財產處分權。一旦發生擅自贈與糾紛,無過錯方需及時留存轉賬記錄、聊天記錄等證據,依托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既守護婚姻倫理,也捍衛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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