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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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程序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最后一道防線,但實務中,部分法院或執行人員的違法錯誤執行行為,會導致當事人、案外人權益受損。
那么,因法院執行行為違法錯誤致權益受損,如何申請國家賠償?
一、申請條件:四大要件缺一不可
并非所有執行過程中的權益受損都可申請國家賠償,需同時滿足四大法定要件,缺一不可,否則賠償申請可能被法院駁回,具體展開如下:
1. 存在合法的錯誤執行行為(核心要件)
需嚴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執行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明確列舉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執行未生效法律文書、超出生效文書確定的范圍或數額執行、故意拖延執行或應當恢復執行而不恢復、違法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或案外人財產、侵犯當事人優先受償權等。
2. 存在實際的損害后果
錯誤執行行為必須對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實實在在的損害,且該損害需為財產性損害,主要包括財產價值損失(如房產被違法拍賣低于市場價值的差額)、停產停業損失(如經營用房被違法查封導致無法經營的營收損失)、財產毀損滅失損失(如扣押的貨物因監管不當變質損壞)等。
3. 損害后果與錯誤執行行為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損害,必須是由法院的違法錯誤執行行為直接導致的,二者之間不存在其他中斷因果關系的因素。
4. 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申請國家賠償需遵循嚴格的程序時限,原則上需在執行程序終結后提出申請,這是為了避免執行程序尚未完結、被處置財產仍有追回可能時,浪費司法資源。
但存在三種特殊情形時,可在執行程序終結前申請:一是法院作出的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已被依法撤銷,且該強制措施造成了受害人人身損害;二是被執行人已無任何可供執行財產,執行程序已裁定終結本次執行,且錯誤執行行為造成的損害無法通過后續執行彌補;三是錯誤執行行為已被法院生效文書確認違法,無需等待執行程序全部終結。
二、申請材料
申請國家賠償需準備以下材料(原件或加蓋公章復印件):
1. 賠償申請書(一式四份),明確申請人信息、賠償義務機關、事實理由、賠償請求等;
2. 身份證明(自然人身份證、法人營業執照等);
3. 執行相關文書(裁定書、判決書等),證明執行行為存在;
4. 損害證據(評估報告、財務記錄等),佐證損害程度;
5. 補充材料(異議、復議文書等),證明已嘗試其他救濟。
三、申請流程
1. 向作出錯誤執行的法院(賠償義務機關)提交材料,其需在2個月內作出賠償決定;
2. 若逾期未決或對決定不服,3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復議,復議機關3個月內出結果;
3. 生效賠償決定需由賠償義務機關按期履行,拒不履行可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該時效自受害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身合法權益因法院違法錯誤執行受損之日起計算,而非執行行為發生之日或執行程序終結之日。
周軍律師提醒,涉執行國家賠償案件法律程序復雜,涉及執行程序、賠償程序、舉證規則等多個專業領域,且需對接法院賠償委員會、應對復議等流程,普通人難以精準把握法律邊界、梳理完整證據鏈,易因程序失誤、舉證不當錯失維權良機。若遇因法院執行行為受損,需及時收集證據,對照上述要點啟動維權。遇到問題及時咨詢專業律師,避免錯失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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