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地下停車場安全,停車場管理方往往會在停車場入口設置限高桿,防止超限車輛進入地下停車場,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可是車輛在入口處就被限高桿擦掛受損,車輛損失應當由誰負責?近期,恩施市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最終判決地下停車場管理方承擔70%責任,車輛所有人自行承擔30%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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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8日,甲公司員工李某駕駛公司名下奔馳汽車,駛入恩施市某廣場的地下停車場時,在通道處與限高架發生擦掛。次日,恩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駕駛涉案車輛在某廣場地下室路段因操作不當與地下室限高架發生擦掛,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李某違反了“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甲公司將涉案車輛送去維修,花費12000元。各方就賠償事宜溝通無果后,甲公司將該地下停車場開發商及管理方乙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其賠償修車款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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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車庫建筑設計規范》第4.2.5條規定,微型車、小型車的車輛出入口及坡道的最小凈高為2.2米。本案中,乙公司作為涉案事故通道及限高架的管理人,限高架標注限高為2米,實測高度為2.03米。該設置不符合車庫出入口建筑設計規范,且該不規范設置是發生本案車輛受損的主要原因。甲公司的車輛在進入地下車庫前,其駕駛員應盡到合理檢查義務,確認車輛高度是否符合限高架的要求,然而甲公司的駕駛員李某在駕駛車輛進入地下車庫的過程中未仔細檢查車輛及限高架的高度,在明知限高架標注 2 米、涉案車輛高于 2 米的情況下仍然駛入,存在一定過錯,應自行承擔部分賠償責任。故判決乙公司承擔70%責任,甲公司自行承擔30%責任。一審判決后乙公司不服,上訴至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州中院經審理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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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年關將至,車輛出行頻次增多,駕駛員駕車駛入停車場、小區通道等區域時,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識,仔細觀察現場標識、限高設施等路況信息,準確掌握所駕車輛的車身高度等車況,切勿心存僥幸、盲目通行,避免因操作不當引發交通事故。同時,停車場管理方、產權方作為公共設施的管理人,應嚴格遵守國家建筑設計規范及安全管理義務,對停車場內的限高桿、標識牌等設施定期開展檢查、維護,確保設施設置規范、標識標注準確、運行狀態良好,從源頭消除安全隱患。
來源丨立案庭
作者丨張森
美編丨李曉涵
初審丨張 森
復審丨黃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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