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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李建國、張秀蘭系夫妻,其子李聰(化名)為二人獨子。2015年,李建國夫婦出售名下住房后,因無北京市購房資格,遂與李聰商議:由李聰出面購房,房屋登記在其名下,但全部房款由父母支付。
2016年,李聰與甲公司簽訂購房合同,購買位于順義區的一套住宅(后化名為一號房屋),總價約1100萬元。李建國夫婦分四次向開發商支付全部首付款及裝修款。房屋交付后,由二人長期居住,并繳納物業、加建等費用。
2019年,李聰以一號房屋作為抵押,向乙銀行貸款1500萬元,并辦理了不動產抵押登記。后因李聰違約未還款,乙銀行依據公證債權文書申請強制執行。2022年,法院裁定查封并拍賣一號房屋。
李建國夫婦隨即提出執行異議,主張房屋系其實際出資購買,應歸其所有,請求不得執行。法院駁回其異議后,二人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李建國、張秀蘭的全部訴訟請求,乙銀行可依法執行一號房屋。
法院說理
法院認為,案外人主張排除執行,須證明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對抗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本案中:
一號房屋登記在李聰名下,對外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乙銀行在放貸時審查了產權登記,并依法辦理抵押登記,屬于善意抵押權人;
即便李建國夫婦實際出資,其與李聰之間若存在“借名買房”約定,也僅產生內部債權關系,不發生物權變動效力;
根據《民法典》第209條,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準,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父母對房屋的權利主張不能排除乙銀行的強制執行。
辦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借名買房遭遇外部債務執行”糾紛。
一、抵押登記合法有效,構成物權保障
只要債權人基于產權登記發放貸款并完成抵押登記,即受法律保護,無需審查房屋實際出資人。
二、“借名買房”僅為內部約定,不得對抗外部債權人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明確:借名買房協議僅約束協議雙方,不產生物權效力,不能排除法院對登記權利人的財產執行。
三、父母居住+繳費≠產權,不足以阻斷執行
即使長期居住、支付物業費,若未登記為共有人,這些行為僅體現使用權,不構成足以排除執行的物權。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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