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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拓夫
據成都警方發布的《警情通報》,自媒體人劉虎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是因為其涉嫌“誣告陷害罪”和“非法經營罪”,被警方并列偵查。本人曾有過近三十年法治記者的經歷及現在的獨立媒體人的實操經驗,從法律專業與輿論監督的視角談一點對劉虎案的個人看法。
首先,談一下什么是誣告陷害罪?其構成要件包括四個方面,以下將按照“四要件”理論,結合《刑法》第243條的規定,解析誣告陷害罪的構成要件。
1.客觀要件:必須有捏造犯罪事實并告發的行為
核心行為:首先,行為人必須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實,即無中生有、栽贓陷害。捏造的事實必須是足以讓司法機關啟動刑事調查、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如果只是捏造一般違法、違紀或不道德的事實,意圖使他人受行政處罰或紀律處分,則屬于一般誣告行為,不構成本罪。
關鍵步驟:必須將捏造的犯罪事實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告發是意圖引起司法機關刑事追訴的直接行動,方式不限(如口頭、書面、署名或匿名等)。
必須特定:誣告必須有特定的對象。對象必須明確具體,使司法機關能夠確認具體指向誰。
2.主觀要件:必須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直接故意
核心心態:本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特定的目的: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嚴格區分:這不是間接故意或過失。如果行為人并非有意誣陷,而是因情況不明、認識片面導致錯告或檢舉失實,則不構成本罪。本罪屬于“目的犯罪”。
3.主體要件:一般主體均可構成
一般規定: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4.情節要求: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
入罪門檻:根據《刑法》規定,構成誣告陷害罪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
如何判斷:實踐中,“情節嚴重”通常指捏造的犯罪事實本身性質嚴重、誣告的手段惡劣、導致嚴重社會影響、給被害人造成重大精神損害或實際干擾了司法機關正常活動等。
誣告陷害罪的認定與界限
清晰區分本罪與其他相似行為的界限,對準確認定此罪至關重要。
1.本罪與錯告或檢舉失實
根本區別在于主觀故意:誣告陷害是故意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錯告或檢舉失實則是由于認識錯誤、情況不明,主觀上沒有誣陷他人的故意。
法律后果:錯告或檢舉失實不構成犯罪。
2.本罪與一般誣告行為
核心區別在于誣告的內容和目的:
誣告陷害罪:捏造的是犯罪事實,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一般誣告行為:捏造的是一般違法、違紀錯誤,目的是使他人受行政或紀律處分。
法律后果:一般誣告行為不構成犯罪,但可能受到行政處罰或紀律處分。
3.本罪與誹謗罪
雖然兩者都可能捏造事實,但區別明顯:
目的不同:誣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誹謗罪的目的是損害他人名譽。
行為方式不同:誣告陷害是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誹謗則是向不特定的多數人散布。
侵犯客體不同:誣告陷害罪主要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及司法機關正常活動;誹謗罪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譽權。
簡單來說,誣告陷害罪的成立,客觀上要求“無中生有告發犯罪事實”,主觀上必須是“故意想讓對方坐牢”,并且整體行為情節嚴重。它既侵害個人權益,也擾亂司法秩序。司法機關在處理時會嚴格區分犯罪與公民正常行使檢舉、控告權利的行為。
再談什么是非法經營罪?在信息網絡領域,認定非法經營罪主要依據2013年“兩高”的司法解釋。其中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達到一定數額或情節的,可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因此,本案焦點在于:劉虎的文章內容是否被司法機關認定為“虛假信息”,以及其“收錢發文”的行為模式是否被認定為屬于上述司法解釋所規制的“有償提供發布信息服務”。
即使行為模式符合司法解釋,還需達到“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司法解釋對“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有明確的數額(如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和次數標準。
因此,警方需要調查并證明劉虎等人的“經營”行為在數額或次數上達到了入罪門檻。其他犯罪:如果收錢是為了“有償刪帖”或發布的是誹謗他人的虛假信息,則可能分別觸犯非法經營罪或誹謗罪(若損害商業信譽還可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本案的具體焦點
在劉虎案中,公安機關以“非法經營罪”立案偵查,意味著他們初步掌握的證據可能指向以下一種或多種情況:
行為模式:劉虎等人可能形成了有組織的、以營利為目的的“有償發文”模式,而非偶發的接受贊助或獲取稿酬。
內容性質:其發布的內容可能被初步認定為虛假信息。
經營規模:其經營額或違法所得可能達到了“情節嚴重”的數額標準。
總而言之,“收錢”只是起點,而不是定罪的全部。司法機關需要證明這筆錢是以發布特定(尤其是虛假)信息為對價的有償服務收入,且整體經營行為達到了刑法要求的危害程度。如果只是單篇報道收取了采訪對象的資助或報酬,要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的法律依據尚不充分。
根據成都市公安局錦江區分局的警情通報,該事件的核心是:劉虎等人因涉嫌誣告陷害罪和非法經營罪被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該案源于其在自媒體賬號發布的關于成都某縣委書記的負面報道。
客觀看待此事,關鍵在于厘清指控背后的法律邏輯,以及案件的核心爭議點。
一、案件核心:兩個關鍵罪名
將通報中提及的罪名與劉虎的公開行為聯系起來分析,以下是主要的對應關系分析:
1..涉嫌誣告陷害罪
法律核心:捏造他人犯罪事實,并向特定機關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本案爭議點:關鍵在于文章中的“逼死教授”、“將投資商逼入死角”等表述,是否屬于法律意義上的“捏造犯罪事實”。
警方可能的認定路徑:將文章描述解釋為變相指控官員涉嫌濫用職權等刑事犯罪,并將網絡公開發文視為向不特定公眾的“告發”。
涉嫌方可能的辯護方向:主張文章內容是基于當事人陳述和既有報道的整合、評論或輿論監督,而非無中生有捏造“犯罪事實”,主觀上也無“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直接故意。
2.涉嫌非法經營罪
法律核心:違反國家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該罪有“兜底條款”,司法實踐中存在解釋空間。
本案爭議點:是否因“有償發文”或提供“付費服務”而涉嫌此罪。
警方可能的認定路徑:若查實劉虎存在收取費用并按委托人意圖撰寫、發布特定內容的行為,可能被認定為“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
涉嫌方可能的辯護方向:主張自媒體運營中的撰稿、打賞或廣告收入屬于合法經營等勞動報酬或在警方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不認可有償服務,不具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社會危害性。
二、關鍵法律爭議與界限
圍繞這兩個罪名,案件的核心法律爭議體現在以下幾對關系的區分上:
誣告陷害與錯告/檢舉失實/輿論監督
兩者的根本區別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捏造事實并意圖使人受刑事追究”的故意。自媒體基于既有線索的調查和評論,與故意捏造犯罪事實的界限在哪里?
非法經營與合法的自媒體經營或新聞調查
核心在于“有償發文”行為的性質。是依法獲取稿酬、廣告收入,還是為牟利而從事的非法“經營”活動?這直接關系到《刑法》中“非法經營罪”兜底條款的適用范圍是否被不當擴大。
誣告陷害罪與誹謗罪
這是兩個容易混淆但性質不同的罪名,主要區別如下:
誣告陷害罪的核心目的: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捏造內容:必須是犯罪事實。行為方式: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
案件性質:通常為公訴案件
誹謗罪的核心目的:損害他人名譽。捏造內容:可以是任何貶損人格、名譽的事實。行為方式:向不特定公眾散布。
案件性質:通常為自訴案件(告訴才處理)。
如果劉虎的文章內容既涉及可能被解讀為指控犯罪的描述,又廣泛傳播損害他人名譽,在理論上可能同時觸犯這兩個罪名,司法實踐中則可能擇一重罪處理。本案警方以“誣告陷害罪”立案,表明其偵查重點在于判斷文章是否意在引發刑事追訴。
三、各方立場與案件走向預測
1.公安機關立場
目前處于偵查階段,任務是收集、固定證據。公安機關的初步判斷是,現有證據已達到了對“誣告陷害”和“非法經營”兩個罪名立案偵查的標準,且有必要對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以防止串供或毀滅證據。
2.當事人(劉虎等)及其辯護人可能立場
大概率會從“輿論監督”和“公民依法行使檢舉、控告權利”的角度進行辯護。并會強調調查、報道的流程,主張其內容有依據、非憑空捏造。
對“非法經營罪”的指控,會強調其行為的合法性與正當性,不涉及有償發稿。
3.案件走向預測
下一步將進入更深入的偵查,可能包括對文章內容逐項核實、調取后臺收入數據、詢問相關當事人等。
偵查結束后,公安機關將根據證據情況決定是否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由于案件已引發廣泛關注,辦案機關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會格外審慎。最終是否起訴、定罪,將完全取決于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法律適用是否準確。
總而言之,劉虎案是輿論監督、公民控告權與公權力邊界發生碰撞的一個典型案例。法律是判斷其行為性質的根本標準。目前案件尚在偵查初期,任何關于事實的斷言都為時過早。法治原則要求我們尊重司法程序,等待司法機關在查明全部事實后,依法作出判斷。
(作者系資深法治媒體人、自由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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