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雙方就補償事宜經過協商,初步確定了1.2億元的總體補償價值。但是在確定了補償價值后,相關部門卻又開始反悔,以各種理由降低補償,雖然事后雙方就補償事宜又進行過多次,可始終沒有達成一致意見,且相關部門又委托評估公司對該公司的價值進行了評估,最終確定為8000萬元。對于這樣的結果,該公司最終委托了凱諾律師,并且凱諾律師的幫助下,保住了上億元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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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某公司是一家由臺胞所投資的公司。后來隨著城市化不斷的建設,當地相關部門也因公共利益需要開展了征收工作。從確定的征收范圍來看,該公司也被相關部門劃在了征收范圍內。對于征收,該公司沒有任何的異議,隨后雙方就補償事宜進行了協商,并且初步確定了1.2億元的補償價值。對于最初確定的補償價值,該公司沒有任何的異議。
然而,在確定初步的補償價值后,相關部門卻又以各種理由來不斷地壓低補償,在此期間該公司與相關部門就補償事宜又重新協商過多次,可一直沒有任何實質性的結果。本以為此次征收可能就會擱置下去,讓該公司沒有想到的是,相關部門之后卻擅自委托了評估機構對該公司的整體不動產依據收益法的評估方式進行了評估,最終評估結果為8000萬元。
對于這樣的評估結果,該公司自然是不認可的。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無奈之下,該公司聯系到了在征地拆遷、行政訴訟方面頗有經驗的凱諾律師,并就自己現在所遇到的情況與凱諾律師進行了溝通,通過凱諾律師的一番解答,該公司決定委托凱諾律師來應對相關部門不斷打壓降低自己補償的行為。
凱諾律師在介入該案件后,為了能更好的幫助到該公司,隨后前往該公司所在地進行了走訪調查,并且通過該公司提供的相關材料以及調查的情況,凱諾律師了解到了該公司是通過合法的方式取得了劃撥土地使用權,并且目前正處于正常的經營狀態,而且距離合作經營期限還有十多年之久。
因此,凱諾律師認為,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公司不存在撤銷、遷移等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也就是說,從原則上來說,相關部門是不可以單方面作出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決定的。而且最主要的是,評估機構對該公司進行評估時所采用的評估方式也是不合理的。
凱諾律師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的規定,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后,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本案中,土地的性質不應該影響其地上附著物的正常使用與價值,根據房地一體原則,同時出于對區位因素的考量,應當采取市場比較法進行評估,只有這樣才能保障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在確定了維權方案之后,凱諾律師馬上指導該公司向有關部門郵寄了法律意見函,希望相關部門負責人能了解案件情況。而本案最終也在凱諾律師的幫助下,保住了億元資產,相關部門并沒有對該公司進行拆除。
事實上,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不是不可以。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三)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從上面的法律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如果是因城市規劃需要或者是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權的,但是,相關部門應當要給予當事人合理、公平的補償。對于沒有撤銷、遷移且仍然使用國有土地的,一般情況下也是需要給予合理公平的補償。
本案中,該公司既不符合第三種情況,也不符合第二種情況,所以其是有權利獲得合理、公平的補償的。可相關部門在確定最初的補償價值后,卻一直不斷地降低補償,顯然已經侵害了當事人的權益。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想要告訴大家的是,在遇到相關部門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現象時,當事人應要及時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包括與相關部門協商補償時的錄音、錄像,以及相關部門下發的一些文件,并盡快咨詢專業律師,如果有必要,可以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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