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生效后,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想通過法律手段施壓維權時,可收藏本清單。清晰區分兩種懲戒措施,避免用錯手段延誤執行,精準打擊“老賴”。
核心區別清單(4點講透)
1.適用門檻不同:“沒錢還”vs“故意不還”
限制高消費門檻低,只要被執行人未按時履行義務,無論是否有能力,都可申請法院采取;納入失信名單門檻高,僅針對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履行、隱匿財產、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等主觀故意失信行為。案例: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只能限高,不能納入失信。
2.懲戒范圍不同:“消費受限”vs“全面受限”
限高僅限制高消費及非必要消費,如坐高鐵一等座、子女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納入失信除包含限高效果,還會被聯合懲戒,涉及融資信貸、政府采購、招投標等55項措施,真正“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3.適用對象不同:“本人及關聯人”vs“被執行人本人”
限高針對自然人被執行人,及單位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等;失信僅針對被執行人本人,且未成年人不得納入失信名單。
4.期限不同:“直至履約”vs“有固定期限”
限高持續至義務履行完畢;失信一般期限為2年,情節嚴重可延長1-3年,期限屆滿后3個工作日內刪除信息。
必避5個風險點(申請執行人關注)
風險1:誤以為“限高=失信”,錯失強化懲戒時機
二者并非等同,失信必限高,但限高不必然失信。若發現“老賴”有隱匿財產、故意拖延等行為,需主動申請法院將其納入失信,疊加聯合懲戒。
風險2:未及時申請,導致懲戒措施滯后
兩種措施可由申請執行人主動申請,也可由法院依職權采取。建議判決生效后,立即向執行法院提交書面申請,附上“老賴”失信線索,避免被動等待。
風險3:忽視“限高/失信解除”的主動權
若“老賴”履行義務或提供有效擔保,可申請法院解除懲戒;也可在達成和解協議后,約定解除條件,倒逼對方履約。
風險4:輕信“老賴”承諾,未核實懲戒效果
申請后需通過“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查詢措施是否生效,避免“老賴”謊稱已失信,繼續逃避義務。
風險5:混淆“失信刪除”與“征信消除”
失信信息刪除后,征信系統中仍會保留不良記錄5年,可提醒“老賴”,其失信行為對后續貸款、辦卡等仍有影響,加大施壓力度。
徐律師實操小貼士
申請時需準備:執行申請書、生效判決書、“老賴”失信/財產線索(如房產、車輛、消費記錄等),提交至案件執行法院,法院將在15日內審查并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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