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下午五點左右,劉虎和巫英蛟通過自媒體發(fā)表《曾逼死教授的四川縣委書記,如今又把招商企業(yè)逼向破產(chǎn)?》為題的文章,這一天恰逢成都市兩會召開期間,標題中指的“四川縣委書記”正是成都市蒲江縣現(xiàn)任書記。
這篇文章的兩個作者很快被刑事拘留,罪名涉“誣告陷害、非法經(jīng)營”。劉虎被警方帶走的時間是2026年2月1日下午,當天下午1點左右,劉虎從重慶萬州前往高鐵站途中失聯(lián),隨后成都警方于2月2日晚發(fā)布通報證實其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文章中另外一個作者巫英蛟(自媒體人),2026年2月1日晚在河北邯鄲被成都警方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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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警方在2日晚發(fā)布對外通報,兩人涉“誣告陷害、非法經(jīng)營”,時間之快,效率之高。“29日的文章與2月1月被抓”,外界普遍認為劉虎、巫英蛟因2月29日發(fā)表蒲江縣一篇文章,矛頭直指現(xiàn)任正廳級縣委書記。
如果按照這件事來做一個邏輯推理,兩人29日文章發(fā)表,兩天后即被成都公安刑事立案抓人,這種立案和抓人的效率非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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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xù)邏輯推理一下,“誣告陷害”報案人是誰?是什么人報案自己被劉虎、巫英蛟“誣告陷害”立的案,如果是涉及蒲江縣那篇文章,“受害人”誰報的案。
另外,對于報案人的“說法”,如果涉及蒲江縣的文章,如何來進行快速認定采信,畢竟如果是蒲江縣的說法,需要審慎來認定。
文章發(fā)布于29日,大概兩天內(nèi),劉虎、巫英蛟已經(jīng)被受害人報案,而立案時間、抓人速度更是驚人。
31日星期六,也是成都兩會閉幕當天,劉虎收到成都市紀委監(jiān)委工作人員發(fā)來的短信,“請你在接到此信息后,務必及時與我們聯(lián)系......同時提醒你注意,對于公職人員的舉報和信訪反映,應當通過合法渠道、合法方式進行。”回頭看紀委的短信,結合后來的事件發(fā)展,“紀委似乎是某種善意的提醒”,因文中涉及的并非普通意義上的“縣”,蒲江縣委書記是正廳級干部,一級巡視員。
劉虎、巫英蛟這篇文章產(chǎn)生的影響不言而喻。如論如何,現(xiàn)在來看,這件事的社會影響與“法律爭議”已經(jīng)產(chǎn)生。微信公眾號平臺上有關對此理性質疑的文章有不少已經(jīng)被刪除,甚至有些接連被刪除,力度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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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一些四川IP在劉虎案文章后面一邊倒的評論引起質疑,而類似這樣的評論開始多了起來,只是IP地址來源不再單一。
自媒體信息顯示,星期三 (4日)上午,律師已成功會見劉虎,之后在微信朋友圈透露,他們交流了文章“構成誣告陷害罪和非法經(jīng)營罪的不可能性”。
種種跡象表明,劉虎、巫英蛟兩人因為寫文章涉“誣告陷害”,更具體指向了蒲江縣的那篇文章。文章中有兩個焦點,“關于逼死大學教授”作為開頭部分,然后圍繞一位商人在成都市蒲江縣的投資遭遇,大意是“招商引資談好的事情,后面更換縣委書記后,前面的投資協(xié)議被不作數(shù)了”……從而引發(fā)“違章建筑”后被停工“沒收”等矛盾……。
這件事最終走向如何,文章如果這樣快速認定涉案“誣告陷害”,紀委是否已經(jīng)在三天內(nèi)對文章內(nèi)容做出了調查結論?如果紀委沒有調查結論,這篇文章涉“誣告陷害”是不是邏輯上有點矛盾。公安“已經(jīng)先一步”對文章作者進行立案,“能否替代紀委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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