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聞坊
2024年12月11日清晨5點多
身懷六甲的高某因身體不適
獨自一人駕車前往醫院就醫
沒成想
在路口綠燈直行的情況下
撞上了左轉闖紅燈的電動車
致駕車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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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獨自駕車撞上左轉闖紅燈的電動車
更巧合的是,這輛車的車主是高某的丈夫潘某,就在事故發生前一天,剛剛把這輛車過戶給朋友沈某,還沒來得及交付。而關鍵的問題是,這輛車在事故發生時,沒有投保交強險與商業保險,屬于一輛“脫保二手車”。
這樣一起關系復雜的交通事故
責任該如何認定
肇事者、原車主和買家
分別又該承擔
多大的賠償責任呢?
事件回顧
時間回到一年多前,2024年12月11日凌晨5點多,已有6個多月身孕的高某因身體不適需緊急就醫,而家里還有寶寶需要照看,于是她就獨自一人開著丈夫的新能源車上了路,沒想到在文翔路由西向東直行過路口時,撞上了一輛左轉闖紅燈、突然竄出來的電瓶車。
高某 被告一(機動車駕駛人):
當時下著小雨,視線不太好,天還沒有很亮,當我看到的時候他已經在路中間了,黑的一個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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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稱當時下著小雨,視線不好
電瓶車駕駛人陳某當場倒地
后不治身亡
經交管支隊認定:
陳某因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路口信號燈指示通行、超速行駛、夜間行車未開啟照明裝置的行為,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高某因超速行駛的行為,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或許是求醫心切
當時高某過路口時的車速
已達95公里/小時
記者:
當時你有沒有意識到好幾個路燈過去,你已經開到了90碼以上。
高某 被告一(機動車駕駛人):
這我不知道,可能路比較滑,電車漂得比較快,我沒有感受到速度很快。
無巧不巧,就在事故發生前一天,高某的丈夫、車主潘某已把這輛車過戶給朋友沈某,只是尚未交付。而事故發生后,潘某才發現,這輛車已經脫保了將近一個月。
潘某 被告三(機動車前所有人):
出事的時候其實我也不清楚我的(車)已經脫保了,一查才知道,事后我去了解已經脫保了一個月左右。
因此
原告陳某家屬
將機動車駕駛人高某、
機動車現所有人沈某、
機動車前所有人潘某
作為三名被告告上了法庭
并主張三名被告
承擔40%的賠償責任
隗先生 原告代理人:
根據我國法院對于交通事故主張的相關標準來說,雙方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是機動車與行人的前提下,40%是一個合理的賠償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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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理人陳先生接受采訪
今天(2月6日)上午
松江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
"脫保二手車事故責任糾紛案"
庭審中
爭議的焦點有兩個
一是交強險投保義務人的認定及其責任承擔方式,
二是原告主張的各個賠償項目及金額是否合理。
翟學蓬
松江區人民法院佘山人民法庭四級法官:
經過我們庭審查明,雖然車輛已經完成了變更登記,但是并沒有完成車輛的交付,也就是說目前的占有并沒有轉移,因此車輛的實際所有人仍為變更登記之前的登記所有人,故變更前的登記所有人仍具有投保交強險的義務。
基于此
法院最終判定機動車駕駛人
承擔40%的賠償責任
車輛所有人在交強險范圍內
與駕駛人共同承擔責任
翟學蓬
松江區人民法院佘山人民法庭四級法官:
一、被告高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837296.80元。
二、被告潘某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18萬元范圍內,與被告高某共同承擔責任。
三、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
記者:陳菲茜
攝像: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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