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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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為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查清案件關鍵事實,常會向法院申請司法鑒定(如傷殘等級鑒定、文書真偽鑒定、財產價值評估等)。但不少當事人遇到這樣的困惑:自己提交了鑒定申請及相關材料,法院卻駁回了申請。
那么,法院不批準當事人申請鑒定違法嗎?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泰州市某船廠訴朱某某船舶建造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當事人申請鑒定并不必然啟動鑒定程序。對專業性問題是否需要進行鑒定、是否啟動鑒定程序以及鑒定意見是否作為證據予以采信等,均屬于人民法院審查的范圍。如果法院通過對現有證據的綜合分析能夠對涉案關鍵事實予以查明,則當事人申請的司法鑒定在案件中屬非必要。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審鑒定程序是否合法。
一審審理期間,朱某某申請對2016年1月16日借條上“朱某某”和“2016.元.16”的形成時間進行鑒定,即對筆跡形成時間進行鑒定。
筆跡形成時間鑒定屬于專業性問題,當事人依法可以就專業性問題申請鑒定,即依法享有鑒定啟動的申請權,但當事人申請鑒定并不必然啟動鑒定程序,對專業性問題是否需要進行鑒定、是否啟動鑒定程序以及鑒定意見是否作為證據予以采信等,均屬于人民法院審查的范圍,仍需要法官根據其對案件相關事實的認定、審理的需要進行綜合判斷。為防止鑒定程序的隨意性,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的鑒定申請進行實質性審查,并進一步明確鑒定的范圍。
人民法院應當對委托案件的鑒定條件和鑒定機構的資質、能力進行審查,對于專門性問題,是否有較為科學、權威、成熟的鑒定方法和有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是否有明確充分的鑒定材料和條件,鑒定事項與待證事實能否形成一一對應的關系并且鑒定事項是否能為待證事實排除其他可能性等,均屬于人民法院對鑒定的實質性審查范疇。
結合本案具體審理情況,朱某某申請對借條筆跡形成時間進行鑒定,其目的在于否認借條的真實性,從而否認泰州市某船廠主張的船舶加工款和墊付的鋼材材料款。涉案船舶建造價款主要由船舶加工款與鋼材材料款構成,在確定了涉案船舶鋼材進場量、
鋼材價格以及加工款項等事實之后,涉案船舶建造款也就有了比較充分的事實依據。通過對現有證據的綜合分析,一審法院可以對涉案關鍵事實予以查明,故筆跡形成時間鑒定在本案中并非必要。
并且朱某某始終認可借條系其本人簽字,即使如朱某某辯稱,其在空白紙張上簽字,又把簽字的紙張交由陳某某處置,鑒于朱某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長期從事商事活動,其對上述簽字行為的法律后果應清楚且明知,故該行為屬于其根據意思自治而處分自身權利的行為。
綜上,本案鑒定條件尚未成就,且無需通過鑒定查明案件關鍵事實,一審鑒定程序合法。
周軍律師提醒,法院對是否鑒定有審查決定權,不批準鑒定不一定違法。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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