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月6日)
上海松江區人民法院
審理了一起“脫保二手車事故責任糾紛案”
時間回到一年多前
2024年12月11日凌晨5點多
天色昏暗,還下著小雨
已有6個多月身孕的高某
因身體不適需緊急就醫
就獨自開著丈夫的車上了路
卻撞上了一輛突然竄出來的電瓶車
駕駛人陳某當場身亡
經松江公安分局交管支隊認定,陳某因騎行電動自行車違反路口信號燈指示通行、超速、夜間行車未開啟照明裝置的行為,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高某因超速行駛的行為,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在昨天的庭審中,爭議的焦點有兩個。一是交強險投保義務人的認定及其責任承擔方式,二是原告主張的各個賠償項目及金額是否合理。
“視線不好,天還沒亮,看到他時,人已經在路中間了,是個黑色影子。”高某稱,事發時,她并未意識到自己駕車超速。而事實上,當時她駕駛機動車經過事發路口時,車速為95公里/小時;電動自行車騎行人陳某當時的車速為21公里/小時。
巧合的是,這輛車的車主是高某的丈夫潘某,就在事故發生前一天,剛剛把這輛車過戶給朋友沈某,還沒來得及交付。而關鍵的問題是,這輛車在事故發生時,沒有投保交強險與商業保險,屬于一輛“脫保二手車”。潘某表示,因更換手機未接到保險公司通知,事發后才知曉車輛已脫保。
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如何賠償?
原告陳某家屬將機動車駕駛人高某、機動車現所有人沈某、機動車前所有人潘某作為三名被告告上了法庭,并主張三名被告承擔40%的賠償責任。
原告代理人隗先生表示:根據我國法院對于交通事故主張的相關標準來說,雙方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是機動車與行人的前提下,40%是一個合理的賠償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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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區人民法院佘山人民法庭四級法官翟學蓬表示:經過我們庭審查明,雖然車輛已經完成了變更登記,但是并沒有完成車輛的交付,也就是說目前的占有并沒有轉移,因此車輛的實際所有人仍為變更登記之前的登記所有人,故變更前的登記所有人仍具有投保交強險的義務。
基于此,法院最終判定機動車駕駛人承擔40%的賠償責任,車輛所有人在交強險范圍內與駕駛人共同承擔責任。
新民晚報(xmwb1929)綜合上觀新聞、新聞坊
一、被告高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837296.80元。
二、被告潘某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18萬元范圍內,與被告高某共同承擔責任。
三、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
編輯:沈佳靈
編審: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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